假離婚變真離婚,《安家》“徐姑姑”能否要回房產?

最近電視劇《安家》熱播,因接地氣、緊貼真實生活,劇情涉及買房、離婚、繼承等法律問題,成為老百姓茶餘飯後熱議話題。

假離婚變真離婚,《安家》“徐姑姑”能否要回房產?

簡要劇情:“徐姑姑”(男)與張乘乘為再買房而假離婚,將房屋過戶到張乘乘的名下,自己淨身出戶,不料,離婚後張乘乘出軌,最後變成真離婚

假離婚變真離婚,《安家》“徐姑姑”能否要回房產?

徐姑姑約張乘乘見面,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想要回其中一套房產。


徐姑姑的理由是:“另外一套是我的婚前財產,按照婚姻法,這是屬於我的房子”、“要麼私了,要麼法庭上見”!


徐姑姑能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可以要回房產?

假離婚變真離婚,《安家》“徐姑姑”能否要回房產?

關於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徐姑姑是有權“法庭上見的”。


法律規定,徐姑姑可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起訴要求分割,但訴求不是要回房產;或者也可以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請求變更或者撤銷離婚協議,但前提是證明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法律鏈接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二)(滬高法民一[2004]26號)》

一、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可撤銷或變更的理由應如何把握?

答:司法解釋(二)第九條對當事人協議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可撤銷或變更理由規定為:"欺詐、脅迫等"說明其並不僅限於欺詐和脅迫。

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確實有不同於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於離婚雙方畢竟有過夫妻名份,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可能還育有子女,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除了純粹的利益考慮外,常常難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確認協議可撤銷或變更時,不能輕易將協議中一方放棄主要或大部分財產的約定認定為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而予以撤銷或變更。同時對於"乘人之危"的認定,也應謹慎,不宜將急欲離婚的一方在財產上作出讓步視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後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產,行為能力受限而監護人監護不力等情況下,迫使他方簽訂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協議,才可認定為乘人之危。

那如果徐姑姑選擇法庭上見,他如何要回房產?

首先,關於婚姻人身關係部分,即使雙方目的是為了買房而假離婚,但“離婚”的行為確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在民政局登記離婚後,婚姻關係已解除,無法請求強制與對方恢復婚姻關係。

其次,關於婚姻財產關係部分,由於離婚協議的目的是“為了規避房產限購政策”,

財產分割並非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可能認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部分的約定無效。

現實生活中,為“規避限購”、“獲得額外拆遷收益”、“逃避債務”、“子女入學”等原因而“假離婚”現象逐漸增多。司法實踐中,一方要證明離婚系“假離婚”的舉證難度大,“即證明協議並非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例如在離婚時簽署了陰陽離婚協議,明確提及假離婚且目的是“為了規避房產限購政策”等原因,否則法院多認定離婚協議真實有效。


法律鏈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司法觀點:《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黃松有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1.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司法解釋只規定了“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而沒有寫成“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釋強調的是在協議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目的是貫徹《合同法》和《民法通則》關於民事行為法律效力的規定精神,倡導重合同、守信用的誠信原則......不能將本條司法解釋作為認定這類協議當然合法有效的依據。

實踐中,這類協議因違反《合同法》第52條之規定,即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幾種情況,協議應屬於無效。

因此,徐姑姑拿回房產的前提是,證明離婚協議並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系雙方虛假合意行為,從而認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無效,但最關鍵的就是拿出證據來證明!

否則,沒有證據,徐姑姑想要回房產,只能痴人說夢。

至於房產是否徐姑姑的婚前個人財產,因其在離婚協議上其選擇“淨身出戶”,如果法院認定離婚協議有效,則無論房產是否婚前個人財產,都將適用“淨身出戶”的約定。

筆者才疏學淺,以上文字僅拋磚引玉,請大家賜教。

聲明:本文圖片、鏈接均係為介紹、評論某一問題而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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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濤律師,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專注於財富管理法律服務領域,曾專職於國內頂尖財富管理法律服務團隊,在遺囑、保險、婚姻繼承、民商事糾紛等領域享有豐富的法律服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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