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礦山陸續開工!礦老闆怎麼和諧處理礦山和村民的關係?

一、問題的提出

目前,礦產勘查單位和礦業公司與當地村民的利益糾紛矛盾日益突出,以致於爆發出群體性事件。

礦產勘查單位與礦業公司抱怨:村民不好合作,常提出不合理及刁鑽要求,且貪得無厭。動不動以斷水、斷路、斷電相要挾,干擾探礦和開發工作,給礦業公司增加了探礦和生產成本,給礦業投資增加了更多的風險,甚至損失。

當地村民抱怨:勘查單位與礦業公司破壞了村民的生產生活環境,誘發了地質災害,導致了氣、水和塵汙染,甚至地表塌陷、地表水饋乏、地下水下降和地方病漫延。利益被捲走了,青山綠水不在了,貧困著的依舊貧困。

為什麼會產生村礦矛盾呢?

這要追索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兩法中規定,土地和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村民有土地使用權,但不擁有地下的礦產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至於開發出來的礦產資源收益,國家所有體現在國家規定的各種稅費上,地方政府則以紅頭文件得到了相應的利益,而當地村民的利益在國家法律法規上從來沒有得到體現。在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方面,也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現出當地村民的長期利益。

石材礦山陸續開工!礦老闆怎麼和諧處理礦山和村民的關係?

當地村民所得利益僅僅是微薄的土地徵用或租賃費,或者給礦山企業打工和服務所得。

雖然所有的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祖祖輩輩生存於斯的當地村民,卻無緣於自然資源開發所帶來的巨大收益,看著香車寶馬的出入,顯貴達官的過市,怎能不產生對立情緒呢?

礦產勘查和開發公司認為,我們到當地進行礦業勘查與開發的風險投資,動則數千萬,多則數億元。有可能成功獲利,也可能血本無歸。我們是為當地經濟與社會的發展而來,當地村民怎麼這麼刁蠻,這麼不懂道理?我們還只有投入,沒有獲利,怎麼就提出這麼多無理的要求?

特別是勘查單位更是抱怨,我們這是來幫當地致富的,怎麼砍個樹,修條路,挖個槽,打個鑽,掘個洞,就左擋右拒,漫天要價呢?

當地村民卻認為,你們探到了礦,通過轉讓或開發,獲得的巨大利益,有誰想到過我們村民呢?!現在不要點,今後我們找誰?

沒有法律法規可依,村民們只能以他們自己的方式,維護自己應得的權益,甚至做出過激的行動,發生群體性事件。而礦業公司則祈望於政府解決,政府難以解決的,則出警彈壓。

糾紛是暫時平息了,但矛盾依舊存在,甚至加深了。

每每聽到類似報道,目睹這種糾紛,我心裡在想:是不是可以設計出一種制度或模式,讓村礦合作,利益共賞,和諧共處,共謀發展!這就是我提出村礦合作的由來!

二、村礦合作制度--模式設計

★★1、探礦權和採礦權的設立,除政府部門批准外,要有與當地村民組織的合作協議書。

協議書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家統一制定。任何村民和村民組織不得以無理要求拒籤合作協議書。

★★2、合作協議書中的村民權益,由國家根據不同的地區統一作出規定。村民的權益,建議以股份的形式體現。這樣可以確保村民長期的利益,符合和諧發展的國家大計。

★★3、探礦權區,資金投入的風險最大,回報期較長。涉及到土地和林地的佔用,按現有法規執行。村民的補償,待礦權轉讓獲利或開發獲利時實現。這樣可以降低探礦的風險和資金投入,從而加速探礦工作。

★★4、採礦權區,資金投入的風險相對較低,涉及到土地和林地的佔用及村落的搬遷,按現有法規執行。村民的補償,應該立即兌現。

★★5、不論是事業勘查單位,還是民營勘查公司;不論是國有礦業公司,還是民營礦公司,都必須與村民組織簽訂合作協議書。因為目前礦權轉讓均是有償的,礦權轉讓或開發獲利,理應有一部分回饋村民。

三、村礦合作的前景

如果這種設想可行,且能實施的話:

村民沒有理由不支持礦產勘查與開發工作的,因為其中有他們長期的利益所在;

勘查與開發公司沒有理由不支持這一制度--模式設計的,因為村民的支持,就能加速礦產勘查和開發工作,從而降低勘查與開發風險,避免無休止的村民協調與精力浪費。

只有這樣,村礦才能和諧,社會才能安定,全面小康才能實現!

何樂而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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