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述內容是虛假的,法院會怎樣做出處罰,有何依據?開庭多久後會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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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潛規則是:出借人(以下簡稱原告)未出借前先要求借款人(以下簡稱被告)於2015年1月22日出具所有的借款手續,如:尚未出藉藉款原告得先出具《收條》、《借款合同》、《借款保證合同》、《擔保書》、砍頭息的《欠條》、委託接收借款的中介人的《委託書》、捏造的擔保《承諾書》等借款手續。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原告拿到被告的所有借款手續之後,原告就將借款通過銀行十五次循環轉賬給了中介人,原告與中介人蓄意合謀捏造虛假借款連續兩天分十五次通過銀行循環轉款給中介人500萬元,被告始終沒有從原告和中介人那裡借拿到一分錢。原告與中介人就是這樣蓄意合謀完成虛構了被告的借款事實。

原告與中介人圖謀利用虛構的借款事實,膽大妄為以訴訟手段達到欺詐被告500萬元的目的,於是原告與中介人處心積慮策劃(另加入五名原告的擔保人)找好辦人情案的人,蓄意利用捏的虛假借款事實,惡意蓄謀欺詐謀財於2015年7月9日由原告提起以提前解除《借款合同》訴求九名原告(其中8名被告的擔保人)提前償還500萬元的虛假訴訟[688號(之一、之二、之三、之四)民事案件,原告向法庭提交十七份虛假訴訟證據],歷經法院兩次開庭庭審,原告並沒有證據證明借款給了被告,原告的訴訟請求並不能成立。兩次庭審案件事實證明:原告2015年3月15日、16日連續兩天共分十五次通過銀行轉款給了中介人500萬元,其500萬元被中介人自己用於投資了,中介人並沒有給被告一分錢。

2016年4月18日由於原告訴訟請求證據不足,申請法院撤訴了[688號之一、之二、之三、之四]民事案件?法院應當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允許原告撤訴違反了《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第《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不能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的規定。原告提交法庭庭審[688號之一、之二、之三、之四]民事案件重要訴訟證據(《委託書》、十五張《銀行轉款憑據》等)在案件卷宗裡悄然丟失了?法院無人問津?

被告尚未收到2016年4月18日法院下達的688號《民事裁定書》吶?2016年4月19日法院又下達了民事裁判564號《民事裁定書》,法院辦案速度之快令人咂舌(一法官做判決審判員,又是執行案件審判員)?

原來是原告與中介人一計不成,又生二計。以原告和中介人是放貸合夥人為名,原告和中介人兩人為共同原告(以下簡稱二原告)蓄意合謀(利用已經起訴688號案件用過的訴訟證據,加上2014年以前中介人與被告之間相互放貸結算完畢沒有收回的八張《欠條》或是《借條》共435萬元以信貸還舊貸為理由,作為訴訟證據)再次提起564號民事案件訴訟請求九名被告償還500萬元。由中介人一人多次出庭庭審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是:一是中介人舉證八張435萬元《欠條》證據與原告扯不上關係;二是舉證被告2015年1月22日出具的《收條》、《借款合同》、《借款保證合同》、《擔保書》、《承諾書》、砍頭息《欠條》等書面證據與中介人扯不上關係。

況且庭審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2014年以前與中介人之間相互放貸早已結算完畢的銀行轉款流水賬憑證,證明被告早已經與中介人之間相互放貸結算完畢了,只是出於平凡交易人與人之間太過於相信而沒有收回遺留在中介人手中的435萬元《欠條》或是《借條》罷了。不言而喻,435萬元也證明不了訴訟請求償還500萬元的事實成立?

令人費解的是:二原告提交法庭證據500萬元《收條》沒有銀行流水賬憑證佐證?500萬元《借款合同》只有首頁(一頁),沒有合同正文內容?500萬元《借款保證合同》沒有擔保人簽章簽字?唯一擔保人出具的500萬元《擔保書》二審判決500萬元擔保人不擔責?依法不難證實二原告提交書面證據是無效的,書面證據不能證明二原告訴訟請求是事實成立的。

一審判決《收條》、《借款合同》、《借款保證合同》、《擔保書》證據合法有效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借款500萬元事實成立?

判決九被告(包括出具《擔保人》的一名擔保人;二原告造假《承諾書》,為借款承擔500萬元承諾擔保的七名承諾人)償還500萬元?九名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

二審上訴訴求撤銷一審判決。二審見沒有組成合議庭成員,只有一名法官審理上訴案件,庭審並沒有審查清楚借款轉款的來龍去脈,也沒有審查清楚借款的事實證據依據,也沒有查清435萬元訴訟請求500萬元證據依據,僅憑私相會面當事人搞輸送利益,二審判決500萬元並未實際履行,決認同一審判決書面證據合法有效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500萬元並未實際履行與一審相互矛盾?唯一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而二原告七名因造假《承諾書》為借款500萬元承諾擔保的所謂承諾人依法判決也不應當擔責,卻違法判決承諾人承擔責任?二審判決上訴人償還500萬元。八名上訴人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

八名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再審訴求撤銷二審判決、依法追究再審被申請人虛假訴訟涉嫌犯罪責任。再審法院舉行再審聽證會,由一名法官助理主持申請再審聽證會,只有八名再審申請人參加聽證會,再審合議庭三名並未參加聽證會,再審被申請人也未參加聽證會。當法院助理聽證到兩名再審被申請人提交法庭證據500萬元《收條》沒有銀行流水賬憑證佐證,不能認定收到500萬元的案件事實成立;500萬元《借款合同》只有首頁(一頁),沒有合同正文內容,也不能認定借款500萬元的案件事實成立;500萬元《借款保證合同》沒有擔保人簽章簽字,也不能認定《借款保證合同》保證借款500萬元案件事實成立;二審判決500萬元並未實際履行,唯一擔保人出具的500萬元《擔保書》二審判決500萬元擔保人不擔責?依法不難證實二原告提交書面證據是無效的,書面證據不能證明二原告訴訟請求是事實成立的。再審被申請人以435萬元訴訟請求償還500萬元沒有事實依據;二審與一審判決相互矛盾,聽證了這些案件事實之後,聽證會就結束了。不久再審法院下達豫民申463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收條》《借款合同》《借款保證合同》《擔保書》《承諾書》合法有效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再審被申請人不夠成虛假訴訟犯罪,駁回八名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的訴訟請求。八名再審申請人不服法院裁定,申請檢察院監督再審!

八名申請人奔訴最高檢告訴向洛陽市檢察院申請監督再審。檢察院受理《申請監督再審狀》,檢察官只打電話詢問申請人有無新證據,申請人說只有提交被申請人的書面訴訟證據《收條》《借款合同》《借款保證合同》《擔保書》《承諾書》等,檢察官說那些書面訴訟證據太蒼白無力了。檢察院立會評議於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8)檢民(行)監41030000191號《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

接到檢察院的“決定書”仰天長嘆,欲哭無淚!

在中國所有的司法訴訟程序都走完了,一起全國最典型的虛假訴訟嫌疑犯罪的案件,就被檢法機關枉法裁判鑄就成了冤假錯案,現在被迫害的八人家徒四壁,投訴無門?誰人敢相信三級法院和檢察院竟然把虛假訴訟涉嫌犯罪嫌疑人枉法裁判歸避法律制裁,逍遙法外?

八名受害人認為本案司法機關作出的裁判認定案件事實錯誤;庭審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

八名受害人奔走呼號,喊冤叫屈,不服司法機關的裁判!跪請社會上熱心腸的仁人志士伸出援手,依法糾正這起全國最典型的冤假錯案!


浩瀚蒼穹之光


原告陳述內容虛假,視具體情節,由法院採取不同舉措。

如原告陳述虛假,是因為對證據或者事實本身認知有誤,且案件仍在審理中,則法院可依據證據辨別雙方陳述真假,對案件進行合法合理裁判即可。

但如原告故意虛假陳述,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則可能涉嫌虛假訴訟罪。具體法律條文如下: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規定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可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1)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採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採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何為嚴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進一步指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情形,造成他人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2)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

(3)致使義務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財產給付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財產權益,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4)致使他人債權無法實現,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5)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數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6)致使他人因為不執行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判決、裁定,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律政仙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審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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