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年薪扣稅,如何能做到合理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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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高管來說能力較強,所以承擔的社會責任也會較大,所交的個稅也會相對比較多。但在不同的年薪設置之間,還是會產生稅收的不同。因此,在合法納稅的前提下,高管們也可以關注如何使個人的稅收更優化。

對於高管來說,年薪一般都是一個“Package”,也就是並不是普通員工的工薪那麼簡單,而是一個“一攬子”的分配。因此,不僅需要注意在各種方式下的分配,還需要注意每種方式下的稅收優惠政策運用。

1. 工資薪金

高管也是員工,所以仍然會有一部分比例作為工資薪金來發放。這時候,就需要注意充分運用各項合理的扣除。

不僅僅是基本費用扣除、專項扣除,也需要充分考慮專項附加扣除,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扣除。

比如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按照不超過2400元/年(200元/月)扣除;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在稅前扣除。

2. 年終獎

年終獎在3年過渡期內還可以不併入綜合所得,單獨進行計算。那麼對於高管來說,需要考慮如何設置工資薪金和年終獎的比例,使得綜合的稅收較優。同時,也要注意避開年終獎的臨界區間,避免出現稅收激增的情況。

3. 優惠政策的運用

由於高管的收入形式比較複雜,因此,在別的發放形式下,也需要充分考慮稅收的優惠。比如,充分了解哪些福利補貼是不用繳納個稅,限額是多少,在限額的範圍內進行發放。

4. 遞延項目的安排

對於高管的年薪,有能會有年金或者股權激勵的安排,這些安排可能會有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比如企業年金,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限額扣除,等以後一次性提取或者分期提取的時候,再進行個稅繳納;對於上市公司或者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可以選擇是否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對於這些優惠政策,要充分予以考慮。

但是,在高管的收入安排時,也需要注意有風險的事項。

1. 優惠政策的使用有條件

企業在安排年終獎時,可能對於全年的綜合收入並沒有綜合的信息,也許要做全面的安排有一定的難度。在安排福利政策的時候,一定不能“過度”,不然反而會帶來稅收的風險。

2. 其他形式注意選擇

雖然高管的年薪有著多樣化的組成形式,但是一些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形式,不建議採用。雖然表面看似降低了稅收,但實際卻隱藏著風險。

總的來說,高管由於收入較高,總體的稅負也會較高。這也是稅收的公平,能力越大責任越大。但是在具體的薪資安排上,則要注意選擇性政策和稅收優惠的運用,以使得總體的稅收最優化。


財會小童


高管雖然是年薪制,但為了更合理的納稅,按照工資薪金月度申報還是必要的。個稅本來就是調節收入高的人群的,年薪高多交稅是正常的事情呀。

高管年薪我認為可以定義為30萬以上,有些高管可以拿到公司股份,在2019年新個稅改革環境下,怎麼繳納個稅才最省呢?

最合理的還是工資+年終獎的形式,當然我們也會介紹一下其他籌劃方式。

我們先簡單介紹一下新個稅怎麼計算繳納?

新個稅最大的改變就是累計預扣法、專項附加扣除、個稅起徵點提高至5000元/月(6萬元/年)。

累計預扣法:每月計算的稅款都是你年初到現在,也就是全年的應納稅額。比如3月的稅款=3個月的工資總額-3個月三險一金總額-5000*3-3個月的專項附加扣除。

六項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繼續教育(每月400元或當年3600元定額扣除)、贍養老人(獨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獨每月1000元)、住房租金(800、1100、1500三擋)或住房貸款(每月1000元)、大病醫療(限額增至8萬元 家屬生病納入考慮)。

工資薪金計稅方法:應稅收入=年薪-三險一金-免徵額(5000*12)-專項附加扣除應納稅額=應稅收入*稅率-速算扣除數

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以年薪50萬為例,怎麼交稅才最少呢?

為了方便計算我們暫時忽略三險一金與專項附加扣除,反正這麼高年薪,這些扣除影響不大。

一、全部算入工資薪金:應納稅額=(50萬-6萬)*30%-52920=79080元

二、全部算入年終獎:應納稅額=50萬*30%-4410=145590元

三:工資+年終籌劃:工資35.6萬元+年終獎14.4萬元是最低的,具體怎麼得到的可以關注本人之前的回答。應納稅額=(35.6萬-6萬)*20%-16920+14.4萬*10%-210=56470元

四、股權激勵: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轉讓時以“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稅,稅率20%。應納稅額=50萬*20%=10萬元

五、個人獨資企業籌劃:由個人成立個人獨資企業與公司簽訂合作合同,則收入會變成個人獨資企業的經營所得,在繳納相應稅款後,轉入獨資個人賬戶是不徵個稅的!

個獨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為3%至45%。但是,部分地區(比如崇明)都有核定徵收的優惠政策,核定徵收率一般為1.5%。增值稅稅率3%,小規模納稅人月收入不超10萬,免徵。50萬元收入最終納稅7500元。

注意:除實物外,以現金髮放的各類補貼也計入工資所得計稅;而所謂的利用發票報銷,屬於漏稅行為,不合法。很多企業已因此被稽查、罰款。當然高管還可以把自己的消費拿到公司報銷,公司購買豪車、房子等給高管使用,這些都不需要繳稅,但不太好合算,企業老闆更常用此法。

綜上所述,雖然個獨籌劃交稅最低,但很難獲得企業的配合。工資35.6萬元+年終獎14.4萬元只最合理合規的,50萬繳納稅款56470元。這麼高的工資了貢獻5萬塊還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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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說財稅


高管年薪薪酬收入合理節稅的問題,我可以轉換一下嚴謹的提法:不考慮福利,高管工資薪金收入如何合理合法降低個人所得稅。

首先,個人所得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來源之一,也是國家調節國民收入不均衡的工具之一。繳納個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在法律法規前提下合理降低個稅也是公民的權利。目前,從國家減稅降費政策和個人所得稅新政的趨勢看,國家在努力降低企業和個人的稅負,激活國民經濟和個人可支配收入。作為公民,有權經過籌劃合理、合法、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其次,合理節稅應該有兩個前提,第一是合法合規,第二是不增加所在單位的稅務成本和稅務風險。比如,隱瞞收入、虛增五險一金等稅前扣除項的手段降低應納稅所得額,這就是違法。再比如,以現金方式發放部分工資、補貼、津貼、全員福利等,企業沒有納入員工應納稅所得額代扣代繳個稅,這是企業違法、偷稅漏稅行為;再者企業計算企業所得稅時現金髮放的人工成本是不能稅前扣除,也會增加企業的稅務成本和風險。

再次,合理節稅可以從降低稅額和延遲納稅角度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充分利用年終獎降低個稅。按照財稅[2018]164號文第一條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稅優惠政策仍然有限,可以選擇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個稅,但有效期截止2021年12月31日。也就是說在此之前,年終獎可以除以12來確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第二、利用偶然所得項目降低個稅。如果作為子公司董監高人員,勞動關係在子公司,所取得的績效年薪金額比較大,稅負超過20%,那麼可以由母公司來發放績效年薪並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稅。偶然所得沒有起徵點,沒有扣除項,按偶然所得20%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設計每月薪酬發放金額避開臨界點。具體可以參見筆者2018年9月3號發表關於個稅新政的文章,其中有新的稅率表各稅率檔的臨界點。

第四、充分利用個稅新政中的各專項扣除金額在夫妻之間進行合理分配。

以上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有疑問或有興趣進一步瞭解,可以關注我的頭條號~東豐財稅,與我聯繫,一起探討。謝謝(*^o^*)

政策依據如下:

《繼續有效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錄》(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7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8]16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自2018-08-31發文生效。

《國家稅務局關於個人取得的獎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8〕293號)未明確無效和廢止,認為繼續有效。


東豐財稅


首先我是不提倡高管少交稅,因為這就很加他們的年薪一樣,加十幾萬,他們可能不會有太大反應,還不如補助下底層員工。當然如果要合理避稅可以有以下幾種方法:

(1)將工資發放儘量安排在允許稅前扣除額從下;

(2)提高福利補助等隱形收入,降低名義收入;

(3)可採取推遲或提前的方法,將各月工資收入大致拉平;

(4)納稅人通過儘可能長的時間內分期領取勞動報酬。


漢兒盡作胡人語


建立股權激勵計劃,這個國家有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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