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廣告標牌流動展示 合肥城管:不可

手持廣告標牌流動展示 合肥城管:不可

原標題:手持廣告標牌流動展示 合肥城管:不可!

禁止利用建築物頂部以及超出頂部輪廓線的戶外廣告;禁止高立柱廣告、過街廣告;禁止採用手持標牌等方式流動展示廣告。。。。。。3月18日,合肥市城管局公佈最新修改的《合肥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自今年3月起施行。合肥市商戶違規設置的店招標牌逾期不拆除,不僅要被強制拆除,還將面臨最高5000元的罰款。

禁止採用手持標牌等方式流動展示廣告

根據新規,在合肥市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符合有關規劃和技術規範,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築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新規明確,有十種情形,禁止設置戶外廣告: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在幼兒園、學校、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利用建築物頂部以及超出頂部輪廓線的;利用住宅建築或者綜合建築住宅部分的;利用人行天橋、鐵路立交橋、公路立交橋等各類橋樑的;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化、影響綠化景觀的;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利用違法建(構)築物、危險房屋的;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設置的其他情形。

同時,新規還明確,禁止設置高立柱廣告、過街廣告;利用沿街建築立面採用懸掛布幔或者張貼、噴繪、塗寫等方式設置廣告;以及採用手持標牌等方式流動展示廣告。

一個主體一般只能設置一個招牌

除了戶外廣告,新規還對招牌設置作了規定。

設置招牌應當符合這些規定:不得影響規劃審批的建築間距;不得影響建築採光、通風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與建築物的建築風格相統一,與市容景觀和周圍環境相協調;按照規定配置照明;同一建築物上設置的招牌,應當統一設計要求;一個主體一般只能設置一個招牌,位於沿街轉角處、兩側均開設店(門)面且屬於同一設置人的,可以在兩側店(門)面分別設置;內容限於名稱、字號、標識,不得利用招牌推介商品、發佈經營服務信息。

新規明確,禁止設置三種情形的招牌:利用建築物頂部以及超出頂部輪廓線的;佔用城市道路、綠化帶等城市市政公共設施的;在沿街建築立面、櫥窗內外直接書寫、懸掛、粘貼的。

違規設置店招標牌逾期不拆,最高可罰5000元

針對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新規明確,用公共載體(含空間,下同)設置經營性戶外廣告的,載體使用權通過拍賣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載體設置用於宣傳自身商品和服務的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人應當在設置前向市城管部門提出申請。

電子顯示牌(屏)設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其他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在法律責任上,新規明確,擅自設置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不符合要求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由城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因設置和使用的戶外廣告、招牌設施倒塌、墜落、漏電等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設置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武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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