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有些企業是當月20號發上個月工資,屬違法嗎,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賠償嗎?

月球II


2015年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修改草案)》曾有過一個想法,要求單位不得超過下月的10號發放上月工資,不過後來經過人大討論,可能覺得不太合適,就沒有通過這點,在2016年正式出臺新的《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看到,工資發放時間依舊按原來的規定,按“合同約定的週期,每週期發放一次工資”,即只要發放工資時間不遲過一個月時間的,都不算違法拖欠工資。

(看過一篇文章挺有意思,說的是每月10號前、15號左右、25號左右發工資的企業,分別代表什麼樣的特點和區別,百度搜來看看)


新會譚生


要知道公司發工資是否違法,我們要知道深圳這邊關於發工資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一、正常來說,按月發放工資的,應當在每月的第7日前發上個月工資。

二、若公司有一些特別的原因不能準時發的,可以延長5日,也就是每月的12日發放上個月工資。

三、因生產經營困難,需延長5日以上的,需徵得工會或者職代會的同意,但最長不超過15日。那就是說最遲22日之前要發上個月工資。

所以,有些公司20日發放上個月工資,要看公司有沒有經過工會或職代會的同意,如果有同意,那就沒問題,如果沒有,那就屬於違法。


打聽生活



作為一個曾經在企業幹了十多年的人,企業次月發上月工資是很正常的現象,如果隔月發,那就另當別論。一般情況下,隔月發工資就屬於拖欠員工工資。

在現實中,有的微小型企業,僅有不到十個人,一般月底就能計算清楚工資,及時發放;有的企業稍有規模,人數眾多的話,怎麼也得次月3~5號才能發放工資。

自從90後這一批就業大軍上來以後,我在面試中常常能聽到:你們次月發工資,就是押了多少多少天工資。

針對這種情況,我一直再給不同的面試者解釋:

第一、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次月發上月工資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第二、公司人數眾多,需要核對考勤,上報業績數據,做績效考核等。最後,各種有關核算工資的數據收集齊了,才能核算最終的薪資。這些都是需要時間的,一般不可能當月發當月工資。

第三、這不屬於押工資的現象,跨越發放上月工資才屬於押工資。



根據以上我所做的論述,公司20號發放上月工資,合法有效,就算你提出辭職,如果公司沒有其他違法事項,被迫你辭職的,申請賠償,勞動仲裁委或法院也是不予支持的。

我是企業培訓師,人力資源管理師,專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培訓,執行力培訓,謝謝大家的閱讀,歡迎關注與評論,有問題隨時交流。


赤腳企業培訓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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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工傷律師


不違法,對於私人企業來說,都是比較正常的,只要不拖欠。


HI,加油!


不知道這些人怎麼想的,不論大小企業,都有客戶回款時間,次月二十號發當月工資怎麼就違法了,是拖欠了還是賴賬了?你想當月三十一號拿工資,那得法律強制客戶都是一手錢一手貨才能滿足你這樣員工的想法


做自己的調理師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一條 工資支付週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第七日;工資支付週期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的一個月;工資支付週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的六個月。

  工資支付日遇法定休假節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五日;因生產經營困難,需延長五日以上的,應當徵得本單位工會或者員工本人書面同意,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王鳳祥律師


10號前發的是好公司,20號前發的是普通公司,20號後發的是2b公司吧,還吃不吃飯,交不交房租


休育老師


作為一名在企業工作多年的財務工作者,來談談這個問題。

首先可以肯定,公司次月發放上月工資是合法的,如果是隔月發就屬於拖欠。

當月發當月的在企業一般是難以實現的,首先人事要統計考勤,還社保、公積金、各種扣款,補助等等,考勤做完還得發給員工確認,這些做完快的公司三到五號,慢的公司要到十幾號。

然後是製作工資表,各級審核等等,所以一般企業都是在次月10號到20號發放上月薪資。

次月能準時發薪水的企業已經很不錯了,別老是想著在這個問題上找事。


冷墨默


說實話,現在這經濟形勢,能正常發放工資,就不錯了。但個人給一般的打工者建議:面試時一定要問HR公司發薪日,5日發上月工資的一定要去,10日發的沒有問題可以去,15日發的不建議去,20日發的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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