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工後,企業還是隻發底薪,合法嗎?有何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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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根據法律和相關政策規定,只有在企業停業的情況下,為了給企業減負,企業才可以享受相關政策,只發放基本工資。企業復工後,其享受福利政策的基礎不存在,應當按照正常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的標準支付工作報酬。


知法是為用法—李律師


復工後,企業如果想只發放底薪,要拿出因為疫情影響的公司業績的證據,將公司的業務報表數據和財務報表數據給員工公示,爭取員工對“復工只發底薪”的建議和同意,然後執行。

如果公司本身沒有受到疫情影響,卻以疫情為原因強迫員工接受底薪的做法是不對的。

每個地方的勞動法規不一樣,你可以向勞動局諮詢下,然後召集有有意見的同事一起找公司領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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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減少用工成本。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穩崗補貼。

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一般為一個月)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浙江省生活費標準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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