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正在強姦妻子的男子,構成正當防衛,你認同嗎?

我們此前在幾起案例中也介紹過,強姦罪,指的是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14週歲以上的婦女,何時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應完全由婦女自已決定,否則,便有可能涉嫌強姦罪;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姦罪的本質特徵。

打死正在強姦妻子的男子,構成正當防衛,你認同嗎?

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那麼丈夫打死正在強姦妻子的男子,構成正當防衛嗎?

打死正在強姦妻子的男子,構成正當防衛,你認同嗎?

唐某和方某雖然都已婚,但二人在一次聚會中相談甚歡,最後雙雙出軌,有一天方某趁著丈夫不在家將唐某約到家中吃飯,沒想到唐某喝了點酒後,衝動之下想在她家中與她發生關係,恰好處在生理期的方某果斷拒絕了,但可能是借酒壯膽,唐某強行撲了上去,回到家中的方某丈夫正好見證了這一幕,怒火中燒的他抄起椅子砸了過去,打中唐某後腦,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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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開篇提到的強姦罪特徵來看,唐某強行與方某發生關係的行為違背了方某意願,侵犯了婦女自已的決定權,涉嫌強姦罪;而且方某還處在生理期,雖然兩人有通姦之嫌,但這個期間的婦女基本不可能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所以本案中,客觀情況也可以的確證明違背了婦女意志,因此,本案最後還是認定唐某涉嫌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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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方某丈夫的行為,如果認為唐威與方瓊為通姦關係,他可能構成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根據被認定為強姦的事發狀況,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他採取的行為屬於無過當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因此不負刑事責任。經此事後,唐某付出了生命的代價,方某兩人的婚姻也就此走到了盡頭。你們認同這一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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