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凌源市稅務局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稅費優惠政策指引

凌源市稅務局

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稅費優惠政策指引

一、支持防護救治

1.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2.取得單位發放的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的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支持物資供應

3.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4.自2020年1月1日起,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徵增值稅

5.自2020年1月1日起,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徵增值稅

6.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三、鼓勵公益捐贈

7.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8.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9.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支持復工復產

10.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11.階段性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12.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徵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可減半徵收,減徵期限不超過3個月。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13.階段性減免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職工養老、失業、工傷保險

自2020年2月起,免徵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

14.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指導統籌地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的前提下,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徵收,減徵期限不超過5個月。

原則上,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於6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實施減徵;可支付月數小於6個月但確有必要減徵的統籌地區,由各省指導統籌考慮安排。緩繳政策可繼續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15.鼓勵各地通過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方式支持出租方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物業租金

凌源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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