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廣西一男子拖欠2年多租金,反向房東索賠80餘萬,法院判了!

南寧的蘇某租了廣西某公司的8間鋪面,卻拖欠兩年多的租金。房東多次催繳未果,將蘇某鋪面的物品搬走另行存放。後來,蘇某以該公司未盡保管責任致其物品受損為由,將該公司告上法院,索賠80餘萬元。


迷!廣西一男子拖欠2年多租金,反向房東索賠80餘萬,法院判了!


2011年7月,蘇某及其親屬與廣西某公司(以下簡稱房東)簽訂了《房屋預租合同》,租下南寧市西鄉塘區某城中村一綜合樓的8間鋪面,租期為20年。


2015年,蘇某一直未交租金。


2016年8月,房東向蘇某發出催繳通知,要求蘇某繳納租金及物管費共19.5萬餘元,但蘇某未予理睬。


2017年2月至6月,房東又幾次向蘇某發出《催欠清場通知》,告知蘇某因拖欠租金,該公司將停電、封門直至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的商鋪,扣留、留置蘇某在商鋪中的財產,但蘇某依然沒有理睬。


2017年6月底,房東在派出所民警及村委會的見證下,打開蘇某所承租鋪面,將蘇某的字畫、奇石等物品搬至某村綜合樓辦公室保存。


此後,房東多次通知蘇某將物品取回,但蘇某未取回。


2018年6月,蘇某以房東未盡保管責任、致使自己的財產受損為由,將該公司告上南寧市西鄉塘區法院,索賠80餘萬元。


西鄉塘區法院認為——

房東主觀上沒有損害蘇某物品的故意,也沒有超出合理的、必要的限度。蘇某應能夠預見到因搬動或長時間存放可能會對物品造成損害,卻仍然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屬於故意造成損害,房東不應為此承擔責任


2019年4月底,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蘇某的起訴。


蘇某不服,上訴至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3月19日,記者從南寧市西鄉塘區法院獲悉,南寧市中院終審判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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