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教丨建立國家教育公務員制,是《教師法》修法的重要看點

問教丨建立國家教育公務員制,是《教師法》修法的重要看點

據法制日報報道,我國《教師法》自1994年施行以來,對提高教師地位、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保障教師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教育事業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教育事業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法律的一些規定已不能適應教育改革發展和教師隊伍建設的實際和要求。目前,修改教師法已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法制日報記者近日從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獲悉,該委已促請有關部門加快修改教師法的立法工作進程,爭取早日將法律修訂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去年,教育部就曾表示,2019年教育部將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啟動修訂《教師法》,此外還將推動各地盤活事業編制存量,向教師隊伍傾斜,並提高中小學教師入職門檻,進一步完善教師待遇保障機制。在筆者看來,修訂《教師法》,關鍵在於明確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的特殊法律地位,同時,要切實建立依法保障教師權利的救濟機制與問責機制。

我國現行《教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是,這一規定在法律頒佈25年之後,在一些地方尚未落實。為此,有不少教師對立法保障教師待遇並不看好,已有的法律規定都沒有落實,僅立法能解決問題嗎?

這就要看法律法規為何沒有得到落實了。從《教師法》的具體落實情況看,存在兩方面問題。

一、教師的身份模糊不清

目前,在各地對教師的管理中,大多把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對待,比如,參照《公務員法》,明確教師不得有償家教,但是,卻沒有按國家公職人員(公務員)依法保障教師的待遇。

雖然《教師法》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但由於教師不是公務員,因此,不少地方對教師待遇的保障力度,不如公務員,還有的地方,把工資水平混淆為基本工資水平,不包含津貼、獎金,教師的基本工資水平比公務員高,但實際全部到手的收入,卻比公務員低不少。

為此,2018年頒佈的《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實施意見》明確,突顯教師職業的公共屬性,強化教師承擔的國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務的職責,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確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強化保障和管理。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負起中小學教師保障責任,提升教師的政治地位、社會地位、職業地位,吸引和穩定優秀人才從教。這其實就是要明確教師的公務員地位,建立並實施國家教育公務員制。這應該是修訂《教師法》的重要內容。

建立並實施國家教育公務員制,不只是給教師一個“身份”,更重要的是以此理順教師待遇保障、責任界定。

要建立並實施國家教育公務員制,必須有與之配套的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不能再由縣級財政保障中小學教師的待遇,而要建立省級財政統籌保障的新機制。沒有省級財政統籌保障的機制,也是一些地方不落實《教師法》的重要原因。

而在實施國家教育公務員制之後,教師依法履行交流輪換責任,不得有償兼職,也就順理成章。這也是美日韓等發達國家的做法,作為國家教育公務員的公辦中小學教師,依法享有國家教育公務員的待遇、權利,但同時必須履行相應責任,包括每五年必須輪換一次(一次推進義務教育均衡),同時不得在校外培訓機構兼職。

二、對不依法保障教師待遇、落實教師權利的問責機制不健全

《教師法》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從實際情況看,有的地方拖欠教師工資,但對地方政府的問責並不嚴,除了經費是由地方財政保障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問責是由上級部門問責下級部門,也就是“老子問責兒子”,問責也就不了了之。

對此,近年來我國強調發揮教育督導的作用,依法督促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職責,沒有履行就公開問責。去年底,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發出通知,將於2020年開展義務教育教師工資待遇落實情況督導,對發現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將採取約談、問責等多種措施督促整改。

在此基礎上,還應該加大人大問責和司法問責的力度,即全國和地方人大,要加大對法律落實的檢查、監督力度,對落實法律規定對地方進行問責;對於地方政府部門官員不履行教育職責涉及違法犯罪的行為,要納入司法程序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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