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这车库白买了?教你识破不动产买卖中的陷阱

近年来,不动产交易频繁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些人或一房二卖或无权处分,而买主又缺乏防范风险意识和措施,给不动产交易带来了严重隐患;还有一些人为了广而告之让朋友帮其介绍买主,朋友往往并不能给买主提供保障,有时甚至会侵害买主和产权所有人的利益。这种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同时也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下面,小编就通过一则这样的案例,教你在不动产买卖中如何远离法律纠纷。

案情回放

郑某与案外人郝某系朋友关系。郑某将位于原平市青年西街映瑞小区的地上X号车库的钥匙交由郝某保管,让其打听是否有人购买车库。2016年11月13日,郝某将该车库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原告,并与原告签订了《车库买卖契约》,约定原告出资83000元购买郝某青年西街映瑞小区的地上X号车库。当日原告交付郝某车库款83000元,郝某将车库钥匙交付原告。2018年7月6日,郑某将该车库换锁。11月底,郝某再次将从郑某处所取得的车库钥匙交付原告,原告继续使用至2019年6月8日。6月9日上午10时左右,郑某再次将车库换锁,而郝某一直未将车库款给付郑某。原告将郑某诉至法庭,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权益,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500元。

原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证据,均无法证实原告与郝某达成的协议为有效协议,被告郑某侵犯了原告的权益以及对原告造成了损失。故裁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购买二手不动产需谨慎,一定要清楚产权问题。在二手不动产买卖中,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人会委托他人办理相关手续,因此,买受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审查签约人是否为不动产所有权人,如果不动产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办理相关手续,要仔细查看代理人的委托权限是否包括房屋的处分权。如果代理人未取得房屋的处分权而与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事后也未取得权利人追认或者获得房屋的处分权,买受人与代理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证明产权首要是不动产权证,其次是卖方的原始购买合同,再是交款凭证。最后要查看卖方的身份证与本人核对无误。本案中原告忽视了该不动产的权属问题,事前没有对车库的情况作深入了解,从而把自己带进本可避免的法律纠纷之中。因此,在房屋买卖中,买卖双方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要多调查,多了解,切实将权利掌握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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