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農熱點|農民的承包地被徵收,如何要求獲得徵地補償?

法官判案:到小城鎮落戶,徵地補償款承包人還有份

原告李某以被告東郊村城裡組村民的身份,與東郊村城裡村民小組簽訂農業承包合同,承包了該村民小組所有的土地。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給李某發放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確認了李某一家與東郊村城裡村民小組之間的農業承包合同關係。後李某一家遷往鄰村居住,戶口也轉為非農業戶。李某一家遷出後,東郊村城裡村民小組不經李某同意就將李某一家原來承包的土地調整給其他村民。2010年2月15日,東郊村村民小組部分土地被徵收,其中包括李某一家原來承包的土地在內,徵用單位支付了土地補償款、安置款及青苗補償款。東郊村城裡村民小組按比例將補償款分發給被徵收土地的各戶村民,但未分給李某一家,因此引起糾紛。後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獲得徵地補償款。

三農熱點|農民的承包地被徵收,如何要求獲得徵地補償?

法院審理認為:《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三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

李某及其家人居住在東郊村時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證明,李某一家在東郊村城裡村民小組承包了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因此,在承包期內,李某一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應當受到保護,未經法律程序不得隨意剝奪。儘管李某一家的戶口雖然遷離東郊村並轉為非農業戶,但其不是遷往設區的市,而是小城鎮。依據法律規定,在此期間,李某一家在東郊村承包的土地,應當按照其意願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既然李某仍然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要求獲得適當的徵地補償款亦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法院支持了其訴訟請求。

三農熱點|農民的承包地被徵收,如何要求獲得徵地補償?

法律分析:土地流轉後的徵地青苗補償費歸誰所有?

李景林與劉開口頭約定轉包劉開所承包的位於江林區居委會民豐組南側農用土地,承包期限自2011年3月至2020年,李景林分兩次向劉開支付全部承包金。隨後李景林對該宗土地進行耕種,投入了不少人力、農資,種植了棉花、大豆、玉米、紅薯等農作物。

2012年2月,劉開所承包的土地中部分被徵收,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支付了青苗補償費及其他相關補償費用。劉開將被徵收的土地包括青苗補償費在內的各項補償費用領取,李景林找劉開索要,劉開以土地為其承包為由予以拒絕,李景林因而向法院起訴。

根據法律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活動中,不論是簽訂土地承包合同,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一般都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是並非不簽訂書面合同就是無效的合同。而且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如果承包人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綜合考慮,李景林和劉開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轉包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同成立並且生效。

三農熱點|農民的承包地被徵收,如何要求獲得徵地補償?

因此,李景林依法取得該土地的使用權,同時應當享有使用土地所獲得收益的權利。該土地被徵收後,有關部門對土地上的青苗予以補償的補償費應當歸種植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被告劉開領取該款沒有法律依據,應將青苗補償費退還給李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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