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總工會:拒錄湖北籍或近期有湖北工作史員工,違法

據湖北省總工會消息,針對復工復產期間職工關注的熱點問題,湖北省總工會近日組織職工法律服務團編制了《支持企業復工復產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法律服務指引》,其中對企業是否能因勞動者為湖北籍或近期有湖北工作史等就採取拒絕錄用等相關勞動關係問題進行了明確回答。

問:企業能否因為勞動者是湖北籍或者近期有過湖北工作史,就採取拒絕錄用、拒絕返崗復工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等就業歧視行為?

答:不能。根據《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企業可以要求勞動者提供醫學證明或者14天的隔離記錄以確保求職者身體無恙,不會感染其他員工。

問:用人單位可以拒絕錄用曾經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但已被治癒的人員嗎?

答:不可以。根據《就業促進法》和《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後被治癒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其曾經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為由對其拒絕錄用,更不得實施任何就業歧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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