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產品開發“樣品試用”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及會計收入各有不同

【問題提出】

企業開發新產品給客戶試用,未取得收入、未開具發票也未簽訂合同,是否要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題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的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國務院《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據上述規定,開發新產品若屬於樣品,應按照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延伸一下,上述免費讓客戶試用的新產品是否繳納增值稅?

增稅暫行條例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繳納增值稅。

如何確認應稅收入(計稅依據)?企業應當採用合理的方法,否則,稅務機關有權核定。

特別規定:對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及附加。

——延伸一下,無償試用的樣品在會計上是否確認收入?

對於無償試用的新產品樣品,發放時,不符合會計準則收入確定條件,在會計上不確認收入。


新產品開發“樣品試用”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及會計收入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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