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和東北的園區注意:中央的錢來了!最高45%

為促進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積極有序承接國內外產業轉移,加強重點地區承接產業轉移平臺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效率,推進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中西部和東北重點地區承接產業轉移平臺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包括5個部分,共23條,對中西部和東北重點地區承接產業轉移平臺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的支持範圍、補助標準、資金申請和下達、監督檢查作出了規範。

《暫行辦法》明確,專項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等方式安排到項目。專項支持範圍包括中西部、東北地區國家級新區範圍內的重點園區,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批覆設立的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範圍內的重點園區。專項重點支持園區基礎設施項目、公共服務平臺項目建設,提高承接產業轉移能力。中部、西部和東北地區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標準分別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45%、45%控制。


中西部和東北的園區注意:中央的錢來了!最高45%


《暫行辦法》明確,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投資計劃工作的總體要求,組織有關省級發展改革委申報年度投資,審核下達投資計劃。有關省級發展改革委是年度投資計劃的彙總申報、轉發下達、組織實施和監管部門,組織相關市縣發展改革部門和相關單位申報項目,按國家級新區、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兩個方向報送年度投資計劃。

《暫行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全文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中西部和東北重點地區承接產業轉移平臺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改地區規〔2020〕382號


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為促進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積極有序承接國內外產業轉移,加強重點地區承接產業轉移平臺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效率,推進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現印發《中西部和東北重點地區承接產業轉移平臺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0年3月13日


附件:


中西部和東北重點地區承接產業轉移平臺建設

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積極有序承接國內外產業轉移,加強重點地區承接產業轉移平臺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以下簡稱專項)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效率,確保資金安全合規使用, 根據《政府投資條例》( 國務院令第 712 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 45 號)、《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2015〕525 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中西部和東北重點地區承接產業轉移平臺及設施建設。

第三條 本專項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等方式安排到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支持,按項目下達投資計劃。

第二章 安排範圍和補助標準

第四條 本專項支持範圍如下:

(一)中西部、東北地區國家級新區範圍內的重點園區;

(二)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批覆設立的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範圍內的重點園區。

第五條 本專項主要支持園區基礎設施項目、公共服務平臺項目建設,提高重點地區承接產業轉移能力,提升產業發展水平。重點支持方向包括:

(一)園區基礎設施項目,主要包括園區內道路、橋樑、供熱、供氣、供排水、汙水及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項目;

(二)公共服務平臺項目,主要包括園區產業配套的產業孵化基地、檢驗檢測中心等服務產業發展的支撐平臺項目。

第六條 中部、西部和東北地區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標準分別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 30%、45%、45%控制。

第三章 資金申請和下達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投資計劃工作的總體要求,組織有關省級發展改革委申報年度投資,審核下達投資計劃。有關省級發展改革委是年度投資計劃的彙總申報、轉發下達、組織實施和監管部門,依託重大建設項目庫做好項目儲備工作,編制項目三年滾動投資計劃。持續動態更新儲備項目信息, 提高項目儲備質量。

第八條 有關省級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投資管理規定,組織相關市縣發展改革部門和相關單位申報項目,提交資金申請報告。項目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主體責任。有關省級發展改革委指導做好項目審批和規劃選址、用地、用海等方面前期工作,確保投資計劃下達後能夠儘快執行,避免資金閒置。

第九條 有關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當對資金申請報告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核,並對審核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一)符合專項的支持方向和相關要求;

(二)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確保在申報資金當年度開工;

(三)已納入重大建設項目庫,並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

(四)未申請、使用國家發展改革委其他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或其他中央資金(前期費除外);

(五)項目(法人)單位未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六)項目建設符合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不會造成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七)符合法律法規等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有關省級發展改革委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編制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要求,根據重大建設項目庫有關項目儲備和審核情況,合理提出擬申請下一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根據項目性質提出每個項目的擬安排方式(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或投資補助),按國家級新區、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兩個方向報送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和資金申請報告。建議安排的項目應當同步報送至重大建設項目庫年度投資計劃申報區。

同時,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發〔2018〕34 號)和《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9〕220 號)的要求,組織做好中央預算內投資績效申報工作,填報專項投資計劃績效目標,隨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一併申報。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資金申請報告後,視情況對相關事項進行審查。根據地方報送的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報告,同步下達年度投資計劃和績效目標,明確建設任務、補助投資規模、資金安排方式,一併批覆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二條 有關省級發展改革委在收到投資計劃下達文件後,在 10 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同時下達具體項目績效目標。

有關省級發展改革委要加強財力統籌,及時足額落實和到位地方建設資金,嚴格落實國家在貧困地區安排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取消縣級和西部連片特困地區地市級建設資金的政策,除中央預算內補助投資外,切實落實省市級建設資金,確保項目地方投資及時到位。

第十三條 年度投資計劃下達後,原則上不得擅自調整。確實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在該專項內進行投資計劃調整的,應當按照投資計劃調整、存量資金調整的有關規定及時調整。

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項目管理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合同制和監理制,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相關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於專項投資,應當做到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滯留、擠佔、截留或挪用。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作為年度投資計劃申報和執行,以及項目建設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嚴格履行項目審批程序,落實建設資金,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報建手續,並按照批覆建設內容、規模和工期組織建設。項目完工後,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竣工驗收工作。加強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檔案管理。主動接受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審查,如實提供項目相關文件資料和情況。

第十六條 項目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對項目申報、建設管理、信息報送等履行日常監管直接責任。項目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保證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合理使用和項目順利實施。

第十七條 有關省級發展改革委制定項目監管方案並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加強項目實施過程的調度跟蹤和績效評價,組織市縣和新區發展改革部門督促有關方面於每月 10 日前,如實將項目建設進展等情況,通過重大建設項目庫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並於下年初報送年度計劃評價結果。會同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加強監管,督促項目單位規範資金使用與管理,保障政府投資資金的合理使用和項目順利建設實施。每年末省級發展改革委將本年度內監管及整改落實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八條 市縣發展改革部門採取督促自查、現場督導等多種方式開展項目檢查。定期對項目開展調度,並督促項目單位填報重大建設項目庫數據。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日常監測過程中督促相關方面做好重大建設項目庫數據調度和數據填報工作,紮實提高數據質量,及時掌握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進展情況,持續開展日常監測,對發現的問題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年末對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總結,視情況開展評估督導,將結果作為後續安排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責令其限期整改, 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中央預算內投資,並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二)違反規定程序或原則要求下達投資計劃或安排項目的;

(三)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拖欠、截留、挪用、擠佔、騙取、貪汙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審計或者監督檢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過在線平臺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有關省級發展改革委可根據辦法制定省級項目管理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月 31 日。


【免責聲明】本文來源:發改委官網。感謝原作者和機構的辛苦付出與創作, 轉載的稿件版權歸原作者和機構所有,如轉載涉及版權、標註有錯漏等問題,請及時與我們聯繫,我們會立即刪除或及時更改,並表示歉意。文章出於行業分享交流之需發佈,僅供參考,我們對文中觀點保持中立,不代表本機構觀點,不構成投資建議!非常感謝閱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