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辯證地理解分封制與郡縣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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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如何辯證地理解分封制與郡縣制的關係,首先我認為郡縣制的形成是在分封制發展到一定程度的政治制度產物是一種新制度代替舊制度的過程,因為周朝的分封制,他和諸侯之間是藩屬關係存在,當週王室的力量強大時諸侯與中央之間的利益矛盾處於非對抗性狀態,春秋到戰國各諸侯國之間相互殺伐相互吞併周王朝的統治地位完全喪失從而也造成當時社會的嚴重的戰爭動亂,而郡縣制就是對分封制的揚棄,強調的是強幹弱枝加強中央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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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不同,雖然土都是土地私有,但分封制能獲得的土地上的所有權利,徵兵開礦,而郡縣制之下,則只有對土地產出所有權了,完全不可同日而語,分封制是不如郡縣制的,但分工制也是有其歷史意義的,不管是奴隸制社會,還是騾馬市的民族制度,當國家擴張一定程度使用於交通路政令不暢,在遇到問題很容易失敗後反不過來,這事實上,獨立的擁有自己思冰的中間民族就出現了,他們一定程度上服從國家的指揮病因為在地方上的特權和對你的瞭解,更容易在遇到問題時及時反應,並迅速解決有效的維護了國家的穩定,郡縣制更利於中央集權,形成一個強大有力的中央政府來解決很多全局問題,戰國後期就有這種傾向,例如,魏國就能把百姓在河東河西之間來回遷移,來對抗水旱災害,而這些小的國家,來說可能就是滅頂之災,同樣有利於對抗異族入侵,以及他國間的戰爭,因此,秦最後統一了,天天下,並使得中國形成了大一統王朝穿插分裂勢力的歷史走向,但這並意味著郡縣制就是沒有問題的,一些分封制能解決的問題,它就無法解決,由於中國大一統時代過早,技術還不夠先進,其實實行郡縣制並沒有辦法完全控制對方,整個農村地區都有相生地圖統治,這就是導致了統一王朝總是會形成土地兼併賦稅,加重農業企業的死循環,郡縣制的本質是中央集權,這是歷史趨勢,所以分封制敵時抵京,反覆終究還是被掃進了垃圾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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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傳承製度不同。

  分封制度萌芽於夏朝,盛行於西周時期,它是國君將田邑賜給宗室臣屬作為俸祿的制度。受封的對象有三種類型:一是周王的同姓親屬即王族,二是功臣,三是古聖王的後裔即先代貴族的後裔。不論受封的是誰,一旦被封,都世代相傳,即實行世襲制。

  郡縣制則與此相反,郡縣的行政長官郡守和縣令,均是由皇帝直接任免的,而且不能世襲,即實行的是任免制。

  第二,職責範圍不同。

  在分封制下,受封的諸侯在封地內不但享有行政統治權,而且擁有對土地和人口的管理權,但受封的諸侯必須對周天子盡一定的義務。例如,必須定期朝聘周王,向周王貢獻各種物產,接受周王之命出兵保衛王室或征伐反叛者等,同時對周王的婚喪嫁娶、巡狩等也要盡義務。

  郡縣制則不同,郡守和縣令在轄區內只行使行政管理權,對土地和人口逐漸失去統治權。郡守和縣令只負責管理人民,收取賦稅,徵發兵役和徭役。

  第三,“治地”方位不同。

  分封制下的封地多位於授封者的周圍,其中心地帶為授封者,即國君或諸侯直接統治的中心。例如,國君直接統治的地區限於“方千里”的“王畿”之地,畿外之地則分封給各諸侯,目的是保衛王畿的安全,保衛四疆之土。諸侯的直接統治也常在封地的中心,稱為“都”城,其附近或邊遠地區則分封給卿大夫作采邑。卿大夫以同樣的原則繼續分給士大夫。如此,王畿、“都”城、采邑處於各級封地的中心地帶,四周之地均為受封者的封地,形成了不同層次的“眾星拱月”的統治網絡,體現了“古之王者,擇天下之中而立國,擇國之中而立宮,擇宮之中而立廟”的居中傳統觀念。

  郡縣制的情況多有不同。初建時,郡多在邊遠的、具有戰略意義的地區。如秦南平百越後,設置了南海郡、桂林郡、象郡;北擊匈奴,收復朔方後,設置了九原郡。縣則地近統治中心的、較富庶的近畿地區。以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及政治上和軍事上的需要,郡和縣的地區分佈漸趨一致,最終發展成為郡統縣的隸屬關係。

  第四,歷史作用不同。

  分封制體現了“薄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一統天下的政治局面,各封國具有保衛王畿、保護國君絕對安全的義務,這和西周時期經濟發展水平低、政治不平衡、文化差異較大的情形相適應,有一定的進步意義。但是,由於各諸侯國在封地上擁有絕對的統治權而變成了大大小小的獨立王國。在一定的條件下,這些王國演變成完全獨立的國家,直接或間接地威脅國君的安全,釀成了列國爭霸,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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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制是家天下的分疆裂土:即君王、諸侯、士、子、民、家,完全的血親關係。剛開始較穩定,隨著時間的推移,血緣關係的疏遠,諸侯的分裂、爭奪土地的混戰在所難免。但這秦朝以前的事情。

郡縣制是秦漢以後的大趨勢,劉邦想復古,封王造成反判,好在高祖英明天縱,平息了判亂。

漢景帝時削藩之亂。西晉的諸王之亂。明朱棣的"靖難之役“的反判、皆是皇族內部為皇位之爭的內訌而已,但很難形成割劇。

但這些禍害百姓的亂源、皆是帝王家天下的私心造成的。他們夢想的王朝永續,國祚不斷,但有時恰恰事與願違。

總之、分封制後期因血緣疏遠會導致天子弱勢,諸侯爭雄。

郡縣制雖較穩定,(因掌權者是士大夫,非皇室的血親)。但後期眾多皇室子孫的寄生生活,或遇天災等等因素,會導致赤貧的農民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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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制和郡縣制是古代中國地方行政制度的兩種基本形式。在封建領主制社會的大部分時間裡,地方行政制度是分封制。該社會階段後期,郡縣制開始出現並逐步發展。進入封建地主制社會,地方行政制度基本上是郡(州)縣制。從分封制到郡縣制的演進變化軌跡中,我們可以看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治制度的產生是時代的選擇,歷史的必然。

分封制和郡縣制在中國古代的演進概況

中國幾千年的帝制從根本上來說只實行了兩種地方行政體制:分封制和郡縣制。所謂分封制就是君主分封國土給王室和功臣,而且可以世襲,受封者在封地內享有統治權;郡縣制是由中央把國土分成郡和縣,任命郡守和縣令去治理,而且有任期不世襲。

通常的觀點認為,分封制始於西周,至秦統一中國後為郡縣制所取代。這種觀點基本上反映出了分封制和郡縣制的演進概況,但它把分封制和郡縣制的演進人為地截為兩段,忽視了分封制在秦以後的歷代王朝中以不同的形式長期延續下來的客觀事實。西漢時期實行的郡國並行制便是這種過渡階段的典型表現。

傳統上的中國分封制和郡縣制之爭

分封和郡縣優劣的爭論,是一個延續了兩千多年的探索過程,從秦漢到明清,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1、宋代以前辯論焦點,圍繞著封建制和郡縣制的優劣比較。

(1)秦統一後的爭論

雖然秦朝選擇了郡縣制,但兩漢、三國、魏晉南北朝時期,人們仍然熱衷於分封制下,中央與諸侯相分封制。其中,魏晉時陸機認為分封比郡縣更合理,相對獨立,相互照應,民有定主,諸侯各務其志,出現異常情況也能有所緩衝。即便國家衰弱,受害的只是局部,王朝不致迅速滅亡。郡縣則不具有這種優勢,一處有亂則天下大亂。秦朝的迅速滅亡就反映了郡縣制下出現動亂後中央孤立無援的弊端。

(2)唐朝的爭論

唐朝中央集權制度進一步發展,所以關於分封和郡縣的爭論幾乎一邊倒,皆主郡縣制。柳宗元的論述最為著名:“矯秦之枉,復周之制,剖海內而立宗子,封功臣。”他列舉“有叛民無叛吏”、“有叛國無叛郡”、“有叛將無叛州”等。

2、宋元時期,一些學者提出,兩種制度並沒絕對的優劣,必須根據客觀環境來決定選用哪一種制度。

李綱提出兩制適用於不同的形勢,應因地制宜選用其一:“封建宜於草昧艱難之時,而郡縣宜於承平無事之日。”李綱認為兩種制度都是治理國家的工具,用得好都能有效,用得不好都會有弊端。這個主張很有特色,超脫了封建和郡縣之爭。

3、明代,有些學者認為兩種制度各有利弊,與其從中選一不如重新設計一套制度,以取長補短。

明末清初的思想家們不把分權和集權放到絕對對立的兩極,而像黃宗羲所說:兼採分封制與郡縣制兩者之長處,使其並存互補,達到振興國家的目的。這一思想的代表人物是顧炎武,他認為:封建之失,其專在下;郡縣之失,其專在上。所以他提出一個折中的方案:寓封建之意於郡縣之中。即:尊令長之職,而予之以生財治人之權,罷監司之任,設世官之獎,行闢屬之法,即加強地方政府權力,調動地方官員積極性,利用他們的小私以成天下之大公。

關於分封和郡縣之爭的認識

首先,應當認識到分封制與郡縣制都有其存在的歷史合理性,並各有利弊,不能絕對地判定孰劣。

西周之所以實行分封制,是由當時的歷史條件所決定的。周族是我國西北部的一個新興民族,它聯合許多方國滅商。為了鞏固新建立的西周政權,不得不實行分封制。一方面承認當時邦國林立的現狀,另一方面用分封同姓子弟、異姓姻親的方法來屏衛周王室。分封制是把宗法血緣關係與政治關係緊密結合起來的政治體制。周初的大分封不僅從根本上解決了武王以來殷人復辟的問題,而且把最可靠和最有力量的親屬分封到最要害的地區,鞏固了新生的政權。因此,分封制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行之有效的制度。

秦統一後,秦始皇鑑於周朝滅亡的歷史教訓,更為了加強集權,於是推行郡縣制,也符合歷史發展的趨勢。

秦之後分封制在政治上已不起任何作用,但分封制又不能完全廢除。因為歷代大多數皇帝都信任自己的家族成員,把他們視為鞏固統治的屏藩。又由於皇位惟一合法繼承人是太子,而其他家族成員無不覬覦皇位。為了安撫同姓子弟,避免禍起蕭牆,皇帝又不得不分封同姓子弟為王侯。因此,分封制作為調節皇家內部矛盾、優待宗室和功臣的工具,一直延續到明清。

其次,從中國古代歷史進程來看,中央集權成為政治的主流。在這種社會背景下,根本不允許地方分權的存在,因此,分封制必然被淘汰。

再次,分封制與郡縣制都是君主專制政體下中央和地方關係的體現形式,都是為君主專制服務的,只是在如何實現這一目的的手段上產生了嚴重的分歧。所以無論分封還是郡縣,都無法解決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矛盾。正因為如此,古代社會的政治家或思想家無論發現分封制或郡縣制有何缺陷,都不可能找到一種合理的解決方法。中國古代社會的痼疾是君主專制制度,只有徹底摧毀它,代之以民主管理社會才能克服這種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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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封制和郡縣制都是中央統治下地方職權劃分的方式,是歷史上採取的兩種地方措施。不同的是分封制下地方自主權更大,郡縣制下地方更大程度上受限於中央集權。

分封制,就是分封功臣和子弟在地方,從周朝的時候就有,以求鞏固周王室的統治,歷史上有明朝採取這種制度。郡縣制,是將地方劃分為郡和縣,中央派遣官員管理,不可世襲,由秦代開始,還有漢朝將兩種制度融合起來,變成了郡國並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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