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報警找“親孫”,不料發現兒媳出軌生子


爺爺報警找“親孫”,不料發現兒媳出軌生子


2019年3月13日,家住湖南永州市藍山縣的孕婦陳某突然肚子疼,孩子的父親張某陪陳某來到藍山縣人民醫院就診。次日上午陳某生下一個男嬰,張某立即聯繫上買家何某,買賣的“商品”正是陳某產下的男嬰。

原來,陳某系已婚女子,婚內出軌張某後意外懷孕,害怕家人發現且不能引產的情況下,欲以8萬元的價格將孩子賣給女子何某。

這對父母的“買賣”是如何被揭穿的?這一切還要從陳某的公公接到的一個電話講起。

婚內出軌的陳某懷上了情人的孩子,挺著8個月的孕肚想在醫院引產,卻遭到了醫院的拒絕。正當陳某不知該怎麼辦時,經人撮合,她與何某搭上了線。

雙方約定,何某以8萬元的價格“收養”這個孩子。此後,陳某的情人張某多次催促對方給錢。錢沒要到,張某等來了警方的電話。

原來,陳某公公偶然得知兒媳生下了一個男嬰,卻不見男嬰被帶回家。他以為孫子被拐賣,報了警。

日前,永州藍山縣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審理。

要價20萬元出賣親生孩子

2017年,張某與有夫之婦陳某在廣東打工時通過微信“附近的人”相識,兩人都是貴州人,不久後兩人發展成婚外戀,發生了不正當男女關係。2018年,陳某懷孕了,孩子是張某的。對於這個意料之外的孩子,兩人有很多顧慮。陳某擔心家人知道肚子裡的孩子是她和張某的,2019年1月,張某帶陳某到永州寧遠縣老科協現代醫院準備引產,當時陳某已經懷孕8個多月。

負責給陳某做B超檢查的醫生記得,當時陳某24歲,因為醫院有規定不能引產,而且胎兒太大,不建議她引產。“陳某講她家的條件不好,再生小孩怕負擔不起,我想起了一個一直沒有小孩想撫養小孩的婦女,大約40歲,她告訴我如果有人到醫院來引產不想要小孩的話告訴她,我出於一番好心就問陳某,如果有人願意收養小孩,同不同意。”

陳某與張某同意了,並在該醫生的介紹下與對方見了面。想收養孩子的女子姓何,時年50歲,與丈夫結婚三年一直沒有孩子,她希望能收養一個孩子。張某、陳某與何某約定,待陳某分娩後,將嬰兒“送”給何某。何某告訴陳某、張某二人,這個孩子不管是男孩還是女孩,她都願意要。

這一次商談卻因為“價格”談崩了。“何某在吃飯的時候說她老公是做生意的,家裡比較有錢,不會虧待小孩的。”張某看何某有錢,吃完飯後,開口找何某索要20萬元。陳某供述稱,在張某說了20萬元以後,她也默認這麼做。

公公懷疑孩子被拐報警

2019年3月12日,陳某聽家人說女兒高燒,她便和張某一起返回藍山縣。次日晚上,陳某突然肚子疼,張某將陳某送去了藍山縣醫院並立刻聯繫了何某。2019年3月14日上午11時許,陳某的孩子出生了,是個男孩。

張某並沒有當父親的喜悅,而是立即聯繫何某前往藍山縣抱走該男嬰。次日,何某來藍山縣縣城找到了張某、陳某,雙方商議的地點是醫院斜對面的小旅館,雙方經過討價還價,最後以8萬元成交,約定先由何某將男嬰帶回家中撫養,待何某回去後再付款。

何某將男嬰抱回了寧遠老家。事後,因何某沒有及時付款,張某、陳某多次通過微信向何某索要8萬元,何某通過微信將5000元轉賬給張某、陳某,並許諾餘款以後再付。

這起事關親生子女的“買賣”並沒有成功地瞞天過海。2019年3月28日17時許,陳某的公公無意間接聽了兒媳的電話,“我當時才知道她在藍山縣人民醫院生了一個男孩,但她不承認”。他隨後打電話告訴了兒子此事,陳某丈夫也趕回了藍山縣,拿著村裡開具的證明找到藍山縣人民醫院,查詢到陳某確實生了一男孩。意識到不對勁,陳某的公公懷疑小孩被拐賣了,就報了警。

2019年5月22日,藍山縣公安局民警到廣東東莞將男嬰解救。

2019年8月1日,張某沒有等到何某的尾款,卻等到了民警的電話。“當時我接到貴州貞豐縣珉古鎮派出所李警官的電話,說我們涉嫌拐賣兒童罪,規勸我回去投案自首。我於8月3日到珉古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不屬於送養和收養

藍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某、陳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張某、陳某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表示認罪,系自首,且出賣的是親生子女,依法可以對張某、陳某減輕處罰。根據陳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且其正處於哺乳期,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對陳某適用緩刑。

何某明知是被拐賣的嬰兒而收買,其行為已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何某對被收買嬰兒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公安機關對其進行解救,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三人的辯護人及何某辯稱,張某、陳某與何某之間的行為是送養與收養關係,張某、陳某沒有非法獲利目的,張某、陳某的行為不構成拐賣兒童罪,何某的行為不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

法院審理查明,雙方在陳某分娩後第二天通過討價還價將價格約定為8萬元,何某立即把新生嬰兒抱走,雙方約定的交易價格已是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且在何某未及時支付款項時,張某、陳某多次通過微信向何某追討、索要該款項。因此,張某、陳某與何某之間的行為不屬於送養和收養的關係,而是符合買賣交易習慣的買賣關係。

據此,判決張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陳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何某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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