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法律如何定罪?

雪山海豚


這是典型的虛假訴訟行為,當然根據情況有可能會成立虛假訴訟罪與詐騙罪(間接正犯)的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先說說虛假訴訟罪:


根據《刑法》第307條之一的規定,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內容:行為的主體為自然人或者單位;實行行為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行為的結果是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對於虛假訴訟罪,是結果犯,如果只是提起訴訟,提供虛假的證據材料,但是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沒有認可,不予支持的,不構成本罪。

在這裡可能會有疑問,為什麼只有結果實現了才會認定犯罪,沒有實現不能認定為犯罪未遂,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打官司勝訴與否都是看證據看程序的,原告輸官司也很正常,不可能把每一個輸了官司的原告抓起來審一下有沒有虛假訴訟的行為,一方面司法資源不允許,另一方面這也是法治社會不可能出現的情況,那樣的話有了糾紛就真的沒多少人敢於去法院訴訟維權了。

說了點兒題外話,接著再說說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266條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對於詐騙罪來講,就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讓受害人基於錯誤認識,交付財物的行為。

題中所涉及的情況可以解釋為,行為人用虛假的證據,利用法院裁判的強制力,實現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屬於典型的間接正犯。

這裡簡單的說一下什麼是間接正犯,舉個簡單的栗子。行為人組織一群未成年人去進行盜竊的行為,未成年人只是作為犯罪的工具,自己沒有犯罪意識,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屬於間接正犯。



同樣,在本題中,法院作為居中裁判者,本身是沒有犯罪意思的,只是被行為人利用、矇騙後做出的裁判,也是可以解釋為構成詐騙罪的間接正犯。

而根據《刑法》第307條第三款之規定,有前述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所以本案應當是構成虛假訴訟罪與詐騙罪的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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