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戶舉報房企土地增值稅超期未清算,稅局:不違法

租戶舉報房企土地增值稅超期未清算,稅局:不違法

案情簡介

2017年5月25日,周某向省地稅局郵寄行政複議申請,要求省地稅局責令J市地方稅務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對X集團在J市房地產項目徵收土地增值稅,請求責令J市地稅局按國稅總局規定獎勵舉報人。

5月27日,省地稅局收到該申請,並於6月5日收到周某補正後的行政複議申請。周某明確的申請事項為責令J市地稅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向X集團在J市房地產項目X廣場徵收土地增值稅;責令J市地稅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向X集團在J市房地產項目A、B項目評估、批准後確定清算時間;請求確定申請人舉報行為,依法進行舉報程序,按國家規定發給獎勵。

6月6日,省地稅局向J市地稅局寄送《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

6月15日,J市地稅局提交《行政複議答辯書》及事實證據、法律依據。因案情複雜,省地稅局於7月31日決定延期30日作出複議決定。

8月22日,省地稅局作出案涉行政複議決定。另查明,J市地稅局稽查局於2016年9月8日收到省地稅局轉交的周某舉報信,檢舉X集團某廣場項目涉及的土地增值稅未交,要求查處並給予獎勵。J市地稅局稽查局於當日進行登記。此後,J市地稅局稽查局又收到周某對上述事項的檢舉。J市地稅局稽查局進行了調查,於9月18日調查結束。

9月28日,J市地稅局稽查局作出《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線索檢查情況書面告知書》,其上載明的檢查結果為:在檢舉人檢舉之前,X集團已提出土地增值稅清算申請,稅務部門已根據規定對某廣場項目啟動相關程序。

10月20日,周某簽收了該告知書。J市地稅局稽查局於2016年10月14日收到周某的舉報信,檢舉浙江X置業有限公司A、B項目涉及的土地增值稅未交,要求查處並處滯納金和罰金,獎勵本人。

此後,J市地稅局稽查局又收到周某對上述事項的檢舉。J市地稅局稽查局於10月17日組織調查。

稅局觀點

涉案房產企業在J市A、B項目上均已按規定預繳了相關土地增值稅。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問題,A項目整體銷售未達到85%,不符合清算條件;B項目一期二期雖整體銷售已超過85%,但因附加值高的商業房產未銷售,此時清算會導致國家稅收流失,待商業房產銷售達到一定比例後再通知清算,B項目三期四期因未整體驗收,不符合清算條件

法院判決

支持稅局的觀點。

要點提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87號)第二條規定: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 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 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 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 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佔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 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 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 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於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徵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後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上述法規規定了土地增值稅清算分“應清算”和“可清算”兩類情形,符合“可清算”情形的,需由稅務機關向房企發出《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進行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報送納稅資料;在稅務機關未發出通知時,房企無須進行土地增值稅申報、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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