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晉藩:無法制則無盛世

中國古代歷史上盛世局面的出現,固然有其多方面的原因。

但是毫無例外的是,每一個盛世都與法制的狀態密切相關。盛世的開啟,離不開法制的推動;盛世的維持,離不開法制的保障;盛世的衰落,也與法制敗壞密切相關。只有制定了治國之法並且加以認真實施,盛世才能得以開創和維持。

立善法於天下,則天下治

盛世的開創,需要用立法來加以引導,而已取得的成果,也需要用立法來加以確認和保障。如大唐盛世的開創,就是和法律的完善密不可分。

從經濟上而言,唐朝建立之後,國家掌握大量無主荒地,從而可以全面推行均田法,使得農民獲得口分田和永業田。均田法的實施,使民安於時、農安於田,既抑制了貧富差距的擴大,又實行租庸調的稅法,減輕農民的賦役負擔。這是貞觀之治的物質基礎。

張晉藩:無法制則無盛世

從行政上而言,國家實行三省六部制度,法律確認“中書取旨,門下覆奏,尚書施行”的運行機制,從而使秦漢時期宰相專權之弊不復存在,收到中央機關各有分工、相互制約之效,使得國家機器運轉有序,提高了治國理政的效能。

從法制上而言,自武德起至開元時,朝廷始終注意完善國家的立法,建立了以唐律為主體的令、格、式、典、敕、例等各種法律形式相配合的法律體系。在司法上強調依律斷罪、刑訊有度、死刑複審、大案要案會審等一系列司法制度,一掃以往枉法裁斷、擅自刑訊之弊端,特別是提出了“德禮為本,政教為用”的法制原則,形成了中國古代法文化的最基本的特點。

唐代陸贄在《唐陸宣公奏議序》卷四中提到:“官吏多自清謹,制馭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滑之伍,皆畏威屏跡,無敢侵欺細人。”說的是,貞觀年間,官吏多數清廉嚴謹,王族大戶都不敢欺壓百姓,這充分說明了厲行法治所起到的震懾作用。

這正應了北宋王安石的那句名言:“立善法於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於一國,則一國治。”

法既定之後,擇賢吏執法

法既定之後,擇賢吏執法,才能維護法律的權威與治世的功能。法既定之後,如何有效地實施法律,執法之吏就成為關鍵。

誠如荀子所論:“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如果沒有良好的執法官員來執行,也很難收到預期的效果。古代盛世的出現,與大批奉公守法的賢吏是分不開的。

如漢文帝時有人“犯蹕”(侵犯皇帝通行御道),文帝欲處重刑,但司法官廷尉張釋之只判罰金四兩。文帝不悅,責問張釋之,釋之對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時,上使立誅之則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為輕重,民安所措其手足?”

意思是說,國家的大法,並不是天子一人之法,而是與天下共同遵行之法。朝廷司法官如果不依法斷罪,所造成的惡劣影響就是全國的司法官都不依法斷罪。這對國家是非常危險的。張釋之的答對使漢文帝警醒,聽從張釋之的判決,維護了法律的尊嚴。

再如,貞觀年間唐太宗曾發話,對偽造資歷的官吏處死刑。不久,溫州司戶參軍柳雄偽造資歷案發,朝廷司法官大理寺少卿戴胄“據法斷流”。“太宗曰:‘朕初下敕,不首者死,今斷從流,是示天下以不信矣。’胄曰:‘陛下當即殺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虧法。’太宗曰:‘卿自守法,而令朕失信耶?’胄曰:‘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言者,當時喜怒之所發耳。陛下發一朝之忿,而許殺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臣竊為陛下惜之。’”

由於戴胄強調“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如果違法行事,法律就失去了信任,不能使法取信於天下。這深深打動了唐太宗,表示:“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復何憂也。”這些為吏者都是執法如山的典範,而這些為君者同樣也是遵法奉法的明君。

所以,古代盛世的出現,明君賢吏均不可或缺。安史之亂以後,均田制遭到破壞,藩鎮擁兵自重,皇帝庸懦無為,官吏枉法行私,大唐由盛轉衰。此時,法雖為舊時良法,但執法之吏卻難稱良吏,所以白居易感概說:“雖有貞觀之法,苟無貞觀之吏,欲其行善,不亦難乎!”

明末清初,王夫之在《讀通鑑論》中總結歷史的經驗,提出選擇賢吏,任用他執行“畫一之法”,避免單純任法與任吏的弊病。他的法與吏的統一論很值得研究與借鑑。

“法者,天下之儀表也”要使吏民都知法、習法、守法。管子說:“法者,天下之儀表也”,意思是法是天下人行為的規範。法家主張“法莫如顯”,意思是法律要公開,以便天下吏民知法守法。

唐朝《永徽律》制定以後,為了使執法之官和百姓都能懂得法意,正確理解律文的規定,特別集國家博學碩儒共同製成了《永徽律疏》,疏解律文,便於吏民知曉。在科舉中還特別設明法科,培養執法的官吏。

明清時期,朝廷為了彌補士人以制藝(八股文)作為躋身官場的敲門磚,卻對法律茫然不知的缺陷,在明清律中特設“講讀律令”條,每年定期考核官吏的律例知識,不合格者,或罰俸或議處。這條法律規定,明清時期曾經認真執行過。

明清律學的發展,特別是清朝《大清律例》簡易讀本的普及,是和官吏準備的法律考試有一定的聯繫。這種官吏的普法教育,是每年定期舉行,是常態化的,不是隻搞一次一時,也頗有借鑑意義。

除要求官吏習法執法外,也要求百姓知法守法。商鞅曾講過一段名言:“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就是說,當官吏知道百姓懂得法律,所以不敢以非法對待。中國古代還在鬧市公佈刑象之圖,向百姓宣傳法律。

明太祖朱元璋為了使老百姓懂得法律,還特別制定了《大明律直解》,他說:有了這本書,老百姓可以“寡過矣”。歷史的經驗證明,老百姓知法是施行法治的廣闊的群眾基礎和保證。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永徽律疏》又稱《唐律疏議》,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編,是唐朝立法的最高成就。由於疏議對全篇律文所作權威性的統一法律解釋,給實際司法審判帶來便利,以至《舊唐書·刑法志》說當時的“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永徽律疏》是我國迄今為止完整保存下來的一部最早、最完備、影響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總結了中國曆代統治者立法和注律的經驗,繼承了漢代以來德主刑輔的思想和禮律結合的傳統,使中國封建法律至此發展到最成熟、最完備的階段,標誌著中國封建立法技術達到最高水平。(宋遊輯)

本文原載於北京日報2016年2月15日,原標題為《無法制則無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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