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有法律效力嗎?

很多人在公司上班都有一個疑問,公司裡制訂了各種各樣的規章制度要求員工執行,不執行或執行不到位就可能面臨罰款,少則幾十,多則幾百。有什麼考勤管理制度、員工獎罰管理制度、員工服裝管理制度、員工手冊等等,這裡面或多或少都涉及做不好就罰款的內容,那麼,這些制度究竟合不合理,有法律效力嗎?今天就回答各位,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一、企業規章制度有沒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因此,今後凡是沒有經過公示或告知勞動者的規章制度,就不具有規章制度應有的法律效力。

二、企業規章制度怎樣才有法律效力

  1.規章制度的內容合法、用語規範。許多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時由於不瞭解或漠視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而致使所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某些內容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有的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一些職位只能有男性擔任,這種規定明顯不合法,侵犯了女性的平等就業權,又如有些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女職工不準懷孕的制度,這明顯不合法,又如,本應該由董事會制定的由總經理擬訂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由總經理直接制定未經過董事會的批准等等。應有總經理制定的規章制度,總經理辦公室擬定後總經理口頭同意的,單位未蓋章,總經理未簽字批准的,企業依這些內容管理員工而發生爭議,企業自然得不到法律支持。

  2.規章應當經過民主程序確定。許多企業制定規章制度都只是由企業的董事會或總經理甚至是某個部門制定後即實施。法律規定涉及到職工利益的企業規章制度應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3.規章制度確定後應當公示,或直接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讓勞動者簽署。許多企業有些規章制度根本不為員工所知,也使這些制度無法得到全面貫徹,建議用書面形式或包括電子文件形式,必須要向全體員工公示,否則不對員工產生效力。

  4.規章制度應當及時修改、補充。現實生活複雜多變、現行法律不斷推陳出新,制訂當時合法的內容可能現在已不合法或者規章內容已經與實際情況不符。因此企業應當自行或委託有關專家對已有的規章制度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及時修改、補充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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