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戶租金減免期可順延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張翔宇)為全力支持市場主體穩定發展,保持生產生活平穩有序,中山市財政局近日聯合市國資委制定並出臺《市屬國有企業及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減免租金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進一步明確了實施主體、減免對象、減免標準、減免程序及時間要求,並對信息公開渠道、政策諮詢電話、監管電話進行公開,做到政策執行不打折扣,切實減輕市場主體負擔。

通過出臺細則,明確了市屬國有全資、控股企業及市直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土地、物業的產權人或產權人受託管理單位為減免租金的實施主體。明確承租實施主體經營性土地、物業的,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非公有經濟實體和個體工商戶(含自然人)為減免對象。對租戶承租的經營性土地、商鋪、倉庫(含保稅倉庫)、攤位、廠房、辦公樓等,根據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減免2020年2月、3月租金。承租戶已交納2月、3月租金的,可順延減免,確實不能順延的可申請退款。原租賃合同2020年2月份、3月份為免租期的,租金減免期可順延。

符合減免條件的承租戶名單的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名單無異議後,出租人給符合減免條件的承租戶發放《租金減免通知書》(可使用無接觸方式),承租戶按照通知要求對減免金額進行確認並於3月20日前完成《租賃補充合同》簽訂工作,合同簽訂後減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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