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與律師互評,荒唐

法官與律師互評,荒唐

於伏海

法官與律師互評,可以,但是如果將互評結果作為法官晉身和律師考核的參考,那就不行了。

不管是法官評價律師還是律師評價法官,實際上都是評審行為,既然是評審,那就應當遵守法律上通用的迴避制度,評價“審理某一個具體案件的法官”,代理該案件的律師應該回避;評價“代理某一個具體案件的律師”,審理該案件的法官應該回避。

具體來說,評價法官,應當組成一個獨立的評審團。評審時,隨機抽選該法官審理的兩三個案件,由評審團圍繞幾個評選指標進行評價,這個評審團裡不能有參與過該法官審理案件的任何律師,如果有,應當迴避。法官對評審結果有有異議,可以申請複核,也可以提起訴訟。

評價律師也一樣,也應當有一個獨立的評審團。評審時,隨機抽選該律師辦理的兩三個案件或者其他法律事務,由評審團圍繞幾個評選指標進行評價,這個評審團裡不能有審理過該律師辦理的案件的任何法官,如果有,應當迴避。律師對評審結果有有異議,可以申請複核,也可以提起訴訟。

上網搜了一下,搞律師和法官互評的地方還真不少,這幾天朋友圈的律師也在傳播這樣的新聞,有的律師還說要給某某法官差評,我朋友圈裡沒有法官,不知道法官們會不會也會說要給某某律師差評,其實不用多猜,法官的朋友圈裡肯定會有法官說要給某某律師差評的。這說明什麼?說明法官和律師的互評制度已經成了法官和律師互相報仇的利器了。為什麼會這樣?因為法官和律師在庭審時,幾乎很難避免有言語上的衝突甚至互嗆,他們互相評價時,一定會將不良情緒帶入其中,還有一個問題是,如果法官判決某一個案件的原告勝訴,那原告的律師一定會給好評,被告的律師一定會給差評。

另外,法官與律師互相評價也無助於所謂的法律共同體建設。法律本來就不應該有共同體,法律就是那些規範性文件,但是因為每個法律主體的利益訴求不一樣,法律主體也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共同體。許多地方非要搞法律共同體,不過是拉郎配。不同法律主體,不同法律訴求,一定形成的是法律多元體甚至是法律對抗體,不可能有法律共同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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