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一企業被員工舉報超時加班!勞動部門認定“不違法”……

近日,寧波市人力社保局通過對企業和職工電話、網絡諮詢問題的分析,用10個形象生動、通俗易懂的模擬典型案例,解讀當前勞動關係相關政策法規,指導企業規範疫情期間勞動用工,引導職工理性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進一步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宁波一企业被员工举报超时加班!劳动部门认定“不违法”……

因防控需要,企業是否可以要求職工超時加班?

企業因疫情停工,員工工資該如何支付?

在這些案例中,都能找到對應的解讀。

下面是其中5個關注度較高的案例。

01、勞動者拒不復工,用人單位

是否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案情簡介:2月15日,我市某大型機器製造企業復工復產,但1號生產線的裝配工李某未出勤上班。企業人事專員小陳電話致電李某,李某表示疫情危險故拒絕報到上班。

2月17日,該企業向李某郵寄了《返崗通知書》,要求李某最晚於2月22日到單位返工上班,但李某並未返崗。2月25日該企業以李某無故曠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了與李某的勞動合同。2月28日,李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企業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共計3萬餘元。

調查與處理:該案雙方當事人分歧較大,調解未成,後仲裁委裁決駁回李某的仲裁請求。

法律分析: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應當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用人單位對其的勞動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目前企業復工復產後,存在個別勞動者故意拖延拒不復工的情況。對此,已復工復產的企業在為員工提供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勞動保護的前提下,應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如職工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即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的用人單位復工後,李某在接到用人單位通知後應及時返崗復工,其無正當理由百般推辭的行為實際已經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的復工復產和用工管理造成了負面影響。在此情況下,企業拿起法律武器,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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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勞務派遣職工因用工單位未復工,

人力資源公司該如何支付勞動報酬?

案情簡介:孫某系我市某保安公司員工,通過勞務派遣形式被派遣至我市某銀行網點擔任保安,其與保安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實發工資2500元/月。

1月24日和26日,孫某在銀行網點正常上班,之後正常輪休。2月3日起,因疫情影響,孫某服務的銀行網點停止營業。

因保安公司的工資支付週期為每月8日至次月7日,保安公司在2月8日向孫某支付了1月8日至2月7日的工資。但孫某發現到手工資不足2500元,與保安公司交涉無果後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保安公司補足工資並支付1月24日和26日的加班工資。

調查與處理:保安公司表示因2月3日至7日銀行未營業,故其按照寧波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保安公司另表示,加班工資應由銀行支付。後該案在仲裁委的調解下,保安公司按雙方勞動合同約定標準向孫某補足了工資,孫某服務的銀行向孫某支付了1月24日和26日的加班工資。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承擔支付勞動者加班費的義務。故某銀行作為孫某的實際用工單位,應當向其支付1月24日和26日的加班費。

這裡要注意的是,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春節放假3天,法定節假日為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今年為1月25日至27日),除夕(1月24日)當天系與休息日調休,並非法定節假日,故除夕加班的支付200%工資的加班費,正月初一至初三加班的支付300%工資的加班費。

另外,2月3日至2月9日為浙江省規定的延遲復工期,企業未開工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某保安公司作為孫某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資的支付責任。

03、企業受疫情影響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職工能否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並要求經濟補償?

案情簡介:小丁系我市某餐飲公司職工。受疫情影響,小丁所服務的餐飲門店歇業了。因為財務現金流緊缺導致該餐飲公司暫時無法支付員工工資,經與工會協商擬延期支付,故原本應該於2月20日支付的1月份工資一直未予支付。

小丁於3月2日向該餐飲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理由為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同時,他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該企業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共計8000餘元。

處理結果:仲裁委在查明事實後駁回了小丁的仲裁請求。

法律分析:人社部和浙江省充分考慮到了疫情對企業和職工造成的影響,對疫情期間的工資支付進行了明確和規範。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於2020年2月7日聯合印發的《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結合《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規定,對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企業,可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本案中,餐飲公司受疫情影響導致工資支付暫時發生困難,雖然該公司沒有按雙方約定的工資支付日向職工支付勞動報酬,但其已與工會協商延期支付,且其支付延期還未超過30日,故小丁以企業未及時支付工資為由與餐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支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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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企業因疫情停工,

員工工資該如何支付?

案情簡介:2月3日,我市某電子原件生產企業D公司開始停工。D公司工資支付週期為每月20日至次月19日,並於次月22日發放工資。

2月22日,D公司按時向員工發放了工資,但員工普遍覺得工資較以往少,其中員工丁某工資僅為3000多元,差了2000餘元。丁某第二天向人事經理諮詢,人事經理答覆,因企業於2月3日起停工,故工資僅計算到2月3日,2月3日至19日的工資因員工未出勤故不用支付。

2月24日,丁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D公司補足工資。

調查與處理:在仲裁委的調解和釋法下,D公司認識到自己的做法已違反法律法規,丁某也願意接受調解,D公司按照與丁某勞動合同約定工資3500元的標準向其支付了2月3日至19日的工資。

同時,D公司也根據與員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向其他員工支付了2月3日至19日的工資。

法律分析: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1月27日發佈《關於延遲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要求省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故2月3日至2月9日為我省我市的延遲復工期間。在延遲復工期內,職工未出勤的,企業應按照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向職工支付工資。

2月10日之後,企業仍停工停產的,依據《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1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省相關規定支付工資。

企業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1個工資支付週期,勞動者付出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勞動者未付出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工資。

D公司受疫情防控影響主動停工,其在1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按照與勞動者勞動合同約定發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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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因疫情防控需要,

企業是否可以要求職工超時加班?

案情簡介:某大型服裝生產企業於1月29日接到政府通知,要求立即組織生產加工口罩等醫用防護用品,以解決當前防護物資嚴重供應不足的矛盾。該企業立即召回475名職工,從2月1日起加班加點生產口罩等防護用品。

3月10日,職工向勞動監察部門匿名舉報了該企業2月份嚴重超時加班的違法行為,要求查處糾正。

處理結果:勞動監察部門經調查發現,該企業2月份共安排475名職工突擊生產醫用防護口罩等物資,工作時間在208小時至220小時不等。

勞動監察部門會同工會組織召開了職工座談會,講解了相關法律法規和疫情期間政府發佈緊急政策措施。同時該企業也表示,將按規定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採取輪休調休等措施,確保職工身心健康。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也規定,對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指導企業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依法不受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重威脅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

據此,用人單位在一定程度上可突破加班時長的限制,且員工必須服從。同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因此,對於延長的春節假期,企業必須遵守,對企業具有強制性;因工作需要而上班的職工,企業應安排職工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則應按照200%的日工資標準向職工支付加班工資。

記者林偉 通訊員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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