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哺乳期,開除我無論如何都要賠償。公司:開除並起訴你!

國家法律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為。

我哺乳期,開除我無論如何都要賠償。公司:開除並起訴你!

小劉是公司的財務主管,生了小孩之後,按規定休完了產假。可是,由於沒人帶小孩,就想繼續在家帶小孩。可以想著自己提辭職的話,就什麼都沒有,而如果被公司開除,自己是哺乳期,無論如何,公司都要賠償的。

有了這個信念,小劉就想盡各種辦法讓公司開除自己。各種為所欲為,該做的工作不做,哪怕做也是拖拖拉拉。甚至上班時間去做兼職,兼職還是競爭對手公司。

前幾天,由於疏忽,把公司的財務報表當成兼職的材料表發給了對手公司。

公司瞭解到這個事情,叫她解釋。沒想到,她一句解釋都沒有,直接來一句:有本事開除我呀,我是哺乳期,公司無權開除我,開除我無論如何都要賠償的。

然後,公司開除了她,沒有任何賠償,還要以洩露公司機密起訴她。

我哺乳期,開除我無論如何都要賠償。公司:開除並起訴你!


很難想象,作為一個財務主管,連這點基本常識都沒有。怎麼可能哺乳期開除員工,無論如何都要賠償。

以下是相關法律條紋:

一、若哺乳期女職工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若哺乳期女職工不存在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單反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1、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我哺乳期,開除我無論如何都要賠償。公司:開除並起訴你!

小劉片面得解讀了法律,肆無忌憚,面臨的將是公司的起訴,洩露公司機密,給公司造成損失,很可能要賠償公司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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