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案例:使用便攜式B超機,為孕婦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

【摘要】2018年1月至11月份,皇某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先後為童某等15名孕婦在x市x區x路x弄x單元x室內、在其車內、在孕婦家中做了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鑑定,共獲利8300元。2019年6月6日法院判決,被告人皇某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關鍵詞】刑事訴訟,便攜式B超機,非法行醫罪,孕婦,胎兒性別鑑定

醫療案例:使用便攜式B超機,為孕婦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

醫療案例:依法行醫


一.基本案情

(一)2018年1月至11月份,皇某某先後為童某等15名孕婦在x市x區x單元x室內、在其車內、在孕婦家中做了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鑑定,共獲利8300元。公訴機關針對其指控的事實,當庭舉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認為被告人皇某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非法行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二)有證人童某、林某1證言,辨認筆錄、辨認照片、被辨認人身份情況說明、辨認現場照片、微信聊天記錄、手機話單等證據予以證明。物證:B超機一臺、醫用超聲耦合劑1瓶,證明公安機關查扣被告人作案工具情況。就診名片,內容為:杜醫生,內科/外科/兒科/婦科/人流/藥流/B超/放環,聯繫電話x。聯繫電話系皇某某使用的手機號碼。以及報案材料、受案登記表、移送案件通知書、立案決定書等,證明報案、立案及移送管轄情況。

二.裁判結果

被告人皇某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為他人進行胎兒性別鑑定,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行醫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坦白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2019年6月6日法院判決,被告人皇某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皇某某的違法所得八千三百元予以追繳,在案查獲的作案工具B超機一臺、醫用超聲耦合劑一瓶予以沒收,均上繳國庫。

三.裁判理由

依據被告人皇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她沒有行醫資格,她從2017年下半年開始為孕婦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一般都是在孕婦家裡做的,偶爾也會在她被公安機關帶走的那個房間裡做。鑑定胎兒性別用的這臺便攜式B超機和一瓶耦合劑被公安機關查扣了。在她家的那輛牌照為x號的福特車子上,她為孕婦非醫學需要鑑定過胎兒性別。一般情況下收取300元或400元的鑑定費,有的人查的結果比較滿意,也會給500元或600元。她只會做B超,沒有為孕婦終止妊娠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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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討論

(一)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皇某某,因涉嫌犯非法行醫罪於2018年11月17日被x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經x縣人民檢察院批准由x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於六安市看守所。x縣人民檢察院以x檢一部刑訴【2019】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皇某某犯非法行醫罪,於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二)被告人辯稱:

1.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不構成非法行醫罪。理由如下:首先,被告人皇某某雖然符合非法行醫的主體要件,但是不符合該罪名的客觀要件,皇某某私自鑑別胎兒性別的行為並不是醫學範疇上的診斷和治療過程,也就不是所謂的行醫。單從本起案件來看,不管是檢查的過程還是檢查結束後,對每一位胎兒和孕婦沒有產生任何的損傷,甚至可以說沒有任何影響。其次,即便該行為侵犯了本罪的客體,以及符合該罪名的客觀要件,該行為情節是否嚴重也有待商榷。

2.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列舉的前四項情形,顯然在本案中是不存在也不適用的。是否屬於該條第5款的兜底條款,辯護人認為顯然也不適用,因為被告人並沒有造成任何嚴重後果,結合1993年兩高《關於嚴懲破壞計劃生育犯罪活動的通知》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只有導致多名胎兒引產的後果才可入刑。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也就不構成非法行醫罪。

3. 被告人皇某某無前科,在到案後,一直懊悔不已,覺得對不起自己的孩子和家人。在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詢問時也能積極配合,並且主動認罪,沒有再犯的可能。加之被告人家庭經濟困難,其丈夫一直沒有穩定工作,還有倆孩子需要撫養,望法庭能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這一刑事政策,在判決以及量刑時予以考慮。被告人皇某某的犯罪行為即便屬於定罪上的情節嚴重,量刑上也只屬於一般情節,畢竟被告人的行為沒有給社會和家庭帶來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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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1.最高人民法院醫療案例01號:孕婦產前檢查醫療風險。2.醫療事故罪:醫生未對孕婦進行必要的術前檢查,擅自實施清宮終止妊娠手術,導致孕婦大出血死亡。3.醫療糾紛:行剖宮產手術,遺留紗布在患者腹腔,13年後被發現取出。4.醫療事故罪:首診醫生、管床醫生和值班醫生嚴重不負責任,對車禍病人未能及時診斷出血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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