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著輕過時效,特赦告訴和死掉
具備刑事訴訟法規定16條規定情形,經檢察長批准,作出不起訴決定:
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犯罪經特赦免除刑罰,告訴才處理的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被告人死亡的,沒有犯罪事實的。
法定不訴,絕對不起訴。
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於刑罰的,可以酌定不起訴。已構成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
補偵兩次,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附條件不起訴一般針對未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4、5、6章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性犯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的,可能判處一年以下刑罰,夠起訴條件,有悔罪表現,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
小孩犯罪456,一年以下夠起訴,悔過可以附條件,不起訴後考驗期,六月以上一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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