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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水產養殖用獸藥管理,依法打擊生產、經營和使用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等違法行為,保障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公佈《依法應按獸藥管理的水產養殖用物質類型清單》(以下簡稱《清單》),並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用於預防、治療、診斷水產養殖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水產養殖動物生理機能的物質,包括血清製品、疫苗、診斷製品、微生物製品、中藥材、中成藥、化學藥品、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及外用殺蟲劑、消毒劑等,以及水產養殖動物用麻醉藥品(除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管理藥品外),依法按照獸藥監督管理。(《獸藥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詳細內容見文末

  二、生產、進口、經營、發佈廣告、使用《清單》所列類型物質,用於水產養殖的,應嚴格依照《獸藥管理條例》監管。未經審查批准,不得生產、進口、經營、發佈廣告。水產養殖禁止使用應當經審查批准而未經審查批准的《清單》所列類型物質。

  三、各級畜牧獸醫、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協同行動,加大對違法生產、經營和使用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行為的打擊力度,重點查處以所謂“非藥品”“動保產品”等名義逃避獸藥監管的違法違規行為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生產、經營假劣水產養殖用獸藥行為的行政處罰,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水產養殖過程中違法用藥行為的行政處罰。

  四、各級畜牧獸醫、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法律普及和政策宣傳工作,積極為生產和經營企業在相關審批業務等方面提供服務,引導其規範生產和經營。要教育水產養殖者使用國家批准的水產養殖用獸藥,認準獸藥標籤上的獸藥生產許可證號、獸藥產品批准文號(進口獸藥註冊證書號)和二維碼標識,拒絕購買和使用假劣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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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獸藥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

2004年4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4號公佈
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獸藥,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動物生理機能的物質(含藥物飼料添加劑),主要包括:血清製品、疫苗、診斷製品、微生態製品、中藥材、中成藥、化學藥品、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及外用殺蟲劑、消毒劑等。(二)獸用處方藥,是指憑獸醫處方方可購買和使用的獸藥。(三)獸用非處方藥,是指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公佈的、不需要憑獸醫處方就可以自行購買並按照說明書使用的獸藥。

(四)獸藥生產企業,是指專門生產獸藥的企業和兼產獸藥的企業,包括從事獸藥分裝的企業。(五)獸藥經營企業,是指經營獸藥的專營企業或者兼營企業。(六)新獸藥,是指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獸用藥品。(七)獸藥批准證明文件,是指獸藥產品批准文號、進口獸藥註冊證書、允許進口獸用生物製品證明文件、出口獸藥證明文件、新獸藥註冊證書等文件。


在水產藥品以外,“非藥品”的市場容量也非常大,正經做“非藥品”的企業很多,有的已經開了很多連鎖店、形成了規模性的生產經營;但亂七八糟的“非藥品”公司更多,這樣的亂七八糟企業就是“作坊式”的游擊隊,不僅坑害了養殖戶,還把整個漁藥市場的風氣搞的很壞。水產養殖戶使用“非藥品”之所以會不斷地出現藥害問題,華中農業大學教授陳昌福曾經發文認為,第一產品未受監管,質量參差不齊;第二沒有製售門檻,催生無序競爭;第三沒有科學說明,養殖戶難以選擇;第四沒有質控標準,難以安全有效。


“非藥品”已經嚴重擾亂獸藥市場正常秩序,嚴重危及水產養殖環境和水產品質量安全,極大地制約我國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規劃正常實施,如何監管這些“非藥品”?陳昌福教授認為第一要設立監管部門,監控產品質量;第二要認證企業資質,避免無序競爭;第三要規範產品說明,防止魚目混珠;第四要建立質控標準,確保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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