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沸沸揚揚的北京輸入病例黎女士,被勃健公司以“她的行為與公司價值觀念不符”為由開除 ,這種做法對嗎?
事件背景回顧:
3月13日,北京報告了1例從美國輸入的確診病例。黎某,女,37歲,長期定居美國馬薩諸塞州。
黎女士在美國期間已經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在美國登機前曾服用退燒藥。航班起飛一小時後向乘務員描述未服用藥品,降落前兩小時才坦白自身情況。
當然,黎女士已經因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立案偵查。
3月20日,美國Biogen(以下稱為勃健)公司表示,黎女士曾經為該公司員工,“”在沒有告知公司和無視衛生專家指引的情況下做出了前往中國的決定“。
勃健公司聲明稱,黎女士不再是該公司職員,“她的行為與公司的價值觀念不符。”
黎女士的做法固然是錯的,但勃健公司以“她的行為與公司價值觀念不符”開除,這能否算對呢?
也許有人會提到近日的澳洲跑步女梁某妍。但其實黎女士和梁某妍存在一定的差別。
梁某妍暫居國內,在國內犯錯。儘管拜耳屬於外企,但梁某妍在拜耳中國工作,換句話說,也即是在國內上班。
而黎女士,在國內犯錯,公司地址卻在中國境外。
這裡將黎女士個人行為撇開,單論公司開出她,是否說得過去。
第一,在沒有告知公司和無視衛生專家指引的情況下做出了前往中國的決定。
第二,“她的行為與公司的價值觀念不符。”
就第一點來說,職員去哪裡是否需要向公司報備呢?
貌似有些強人所難。即便是公司職員,但在非上班時間去任何地方應該是職員的自由,向公司報備去處有些強人所難。
而第二點,職員與公司價值觀念不符是否可以作為開除的理由呢?
價值觀念是一個抽象概念,並沒有統一標準。反過來講,如果這個理由正當,那麼公司想要開除其他人的時候,豈不是都可以用這個理由?
需要明確的是,黎女士的做法是錯誤的,應該受到譴責,她也受到了相應的懲罰。但這篇文章不討論這一點,我們討論勃健公司開出黎女士的理由是否說得過去?
就個人看來,黎女士引起來輿論,出於危機公關,開除絕對應該。但是這個理由,著實莫名其妙。不知道大家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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