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生态环境部新发布!砂石企业违反这些将罚款、停产、查封!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通知,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注意!生态环境部新发布!砂石企业违反这些将罚款、停产、查封!

《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包括责任部门、第一责任层级建议)。

各地可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事项的责任主体,研究细化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规则、自由裁量标准等,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针对砂石矿山行业,该《指导目录》明确指出:

1、 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自然保护区进行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

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如果存在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现象,将依照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4、 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除此之外,文件中涉及到的内容还包括对于违法排污,不正当方式排放,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等行为,对申请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未按照规定报告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在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线内以及岸线周边、两侧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等行为,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等多种行为做出了详细的行政处罚,如果触碰到红线,轻则面临罚款、停产整改,重则面临查封,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配合相关执法部检查、对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的责任单位进行责令整改,如果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篇幅有限,《指导目录》详细内容,可联系小编获取,或在生态环境部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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