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課堂|口罩被“搭售”是否合法,消費者如何維權?

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

讓口罩等防疫物資成為我們生活的必備品

也變成了今年以來最熱銷的商品

3·15課堂|口罩被“搭售”是否合法,消費者如何維權?

很多藥店被一掃而空

網購平臺也經常手慢無

口罩等防疫物資的相對緊缺

引發了消費者通過各種渠道

搶購口罩的火爆場面

3·15課堂|口罩被“搭售”是否合法,消費者如何維權?


有些經營者為了獲取高額利潤、提高經營業績,將口罩這一熱銷商品與果蔬、藥品等捆綁銷售,而有的消費者為了儘快購買到口罩不得不接受“口罩組合”搭售。那麼,這種搭售行為是否合法,可能會侵犯消費者的哪些權利呢?

問題

01、何為“搭售”,口罩搭售有哪些表現形式?

搭售也被稱為搭配銷售、捆綁銷售,通常指銷售者在銷售主賣商品或服務時,要求消費者購買其他商品或服務作為交易條件的行為。其中主賣商品或服務稱為“搭售品”,被搭配出售的產品或服務稱為“被搭售品”。有的經營者利用其在產品、信息、營銷手段上的優勢對消費者的消費決策施加不利影響,使其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接受搭售。經營者的優勢“不正當性”主要來自於其對真實信息的隱瞞及信息的不恰當傳遞,其不正當搭售一般具有欺騙性、誤導性、利誘性。

當前,口罩搭售主要表現為:一是網絡交易平臺的搭售(線上模式):一些網絡平臺上的銷售者(包括微商等),在平臺上以銷售口罩為名招攬顧客,但是卻拒絕單獨出售口罩,而是通過銷售口罩套餐(包括食品、溼巾、洗手液等)來限制消費者的消費範圍,變相捆綁搭售其他商品。二是藥店、便利店等實體店的搭售(線下模式):藥店、便利店等實體店的經營者在銷售口罩時,要求消費者必須購買該店的板藍根、維生素C等藥品才能換購口罩,並通過搭售形式變相抬高口罩銷售價格。

問題

02、搭售行為是否合法?可能會侵犯哪些權利?

對搭售要分清是正常搭售還是強行、捆綁搭售,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正常搭售行為是允許的,即尊重企業自主經營權,但前提是不能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如同時提供口罩和口罩套餐供消費者自行選擇,並公平交易。如違背消費者意願,強行、捆綁搭售,則可能違反法律規定。那麼,搭售行為可能會侵犯了消費者的哪些權利呢?

NO.1

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經營者在消費者購買口罩等緊缺防疫物品時,如濫用相對優勢(尤其是信息優勢)地位,欺騙、利誘消費者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購買“被搭售品”,則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NO.2

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如果經營者在銷售過程中違背誠實信用,限定交易條件,通過搭售形式變相抬高商品銷售價格則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NO.3

知情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同時應當明碼標價。如果經營者故意隱瞞或不向消費者披露商品詳細信息(包括單件商品價格等),欺騙、誘導消費者購買“被搭售品”,則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問題

03、面對搭售,可以依據哪些規定維權?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到第十條分別規定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2.《電子商務法》第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同時,《電子商務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了違反第十九條的處罰標準。

3.《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4.國務院出臺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另外,2020年2月1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的《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第五條明確規定,經營者在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的,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法官建議

1.消費者在面對經營者的搭售行為時,要充分合法行使自己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當搭售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時,要與經營者溝通協商、合理勸誡,從源頭上保障自己的權利,溝通無果又不得不購買“被搭售品”而被侵犯合法權益時,要留存相關證據,向有關市場監管部門反映情況,維護合法權益。

2.經營者要始終把合法經營、規範經營擺在首位,增強法律意識,提高社會責任感。在全民戰 “疫”的特殊時期,更要把國家、社會和民眾利益“挺”在前面,切莫想發國難財,為了追求高風險的個人小利益,弄巧成拙,化“機”為“危”。

北京三中法院風景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