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分析2:宅基地在同村村民之間流轉,必須……

案例回顧: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718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高心起,男,1943年6月15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晁紅麗,山東君誠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鄭麗平,山東君誠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趙先菊,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山東省菏澤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東省菏澤市中華東路1009號。

法定代表人陳平,該市市長。

再審申請人高心起因趙先菊訴被申請人山東省菏澤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記行政複議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魯行終121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智明、審判員耿寶建、審判員閻巍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高心起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趙先菊的起訴。理由是:一、二審認定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錯誤。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等規定,國家對農村宅基地的分配實行申請報批制度,以落實“一戶一宅”的政策。因此,宅基地在同村村民之間流轉,也必須首先徵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徐學儉去世後,經趙先菊申請,國花社區同意將涉案宅基地分配給趙先菊使用。高心起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與徐學儉曾簽訂、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並徵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故高心起與被訴頒證行為沒有行政法上的利害關係,不具備申請複議的資格。一、二審判決撤銷被訴複議決定,結果並無不當。

綜上,高心起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高心起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李智明

審判員  耿寶建

審判員  閻 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 璐

書記員 衛倩男

裁判宗旨:

國家對農村宅基地的分配實行申請報批制度,以落實“一戶一宅”的政策。宅基地在同村村民之間流轉,也必須首先徵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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