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樓頂到底是大家共有,還是屬於最上面一傢俬人的?

過眼雲煙流水去


是共有,但是對於最上面一家影響最大。個人認為最上面一家有權管理。


微雨213


當年買的七樓就是頂樓,買的時候開發商己明確告知頂樓屬於消防通道不能關門,另外就是隻有五年的保質期,五年後發生漏水現象就不在維護範圍,我家的頂樓屬於七樓業主管理,住了10年後發現隔熱層己經是風化+老化+滲漏了,所以我一不做二不休直接把隔熱層掀翻重做二次防水,沒有要同一幢的業主們湊錢(2萬多),我個人覺得既然樓頂是自己的地方維護當然是自己掏錢,所以一直到現在其他的業主也沒上來養花種菜養狗,我倒是搭了一個80平方的不鏽鋼棚架種了幾棵爬滕植物,還有樓頂天氣好曬被子曬魚乾曬臘肉也是很不錯的,晚上淋花散步也挺舒服的,多了一個大空間,所以什麼申請維護基金的和我沒關係,自己住的舒服花點錢維護好了也是自己的😂😂😂


賊愛羅漢魚


這個問題一定要回答一下。

我們的樓房是多層樓房,最高是六層,一梯兩戶的設計,所以每個單元都有12戶人家。樓房是省直機關宿舍,所以建成時就集體安裝了太陽能熱水器,當然是都放在了樓頂上。上水管和下水管道都從廁所裡往下走。

最初幾年大家相安無事,但是十幾年後有的人賣掉房子搬走了,新住戶成了鄰居,陸陸續續的擁有更迭。而樓頂的太陽能卻隨著時間流逝越來越多問題,有的就開始跑水了。

我家是四樓,所以四樓以下的管道都從我家廁所通過。突然有一天二樓的管子漏水了,但是管子漏水的接頭卻在五樓,於是我家成了水簾洞,三樓也找上來了。最後二樓從外面自己走了管子。

現在又從一樓和二樓的管子順著漏水到我家,但是影響不大,於是我們跟一樓說了,她們說上去看了不是他家的,二樓說我家上水管從外面走,也不是我家的。於是我們趕緊上去看看我們的是不是漏水,也沒有。後來見到六樓的住戶,她們說家裡水簾洞一樣,肯定是樓頂上誰家的太陽能熱水器壞了,但是找了好久都找不不到主人,三樓不用太陽能熱水器,五樓沒有住人,有可能是其他單元的,只看到上面天天有個水坑往下滲水,反正也只是租住的,傢俱啥的也不是自己的,主要廁所也沒啥,就這樣吧。

他曾經問過物業,也沒有回話,估計誰也懶得管,索性自己也不在去想,一是太陽能是誰的誰去修理,另外樓頂明顯防水層做的不好,否則也不會發生這種事情。

公用部分物業維修基金出還是業主們攤分錢呢?沒誰願意找這個麻煩。


我的房子我做主


我住頂樓。最近自己花錢把樓頂和露臺做了防水,用維修基金太麻煩要單元三分之二業主同意,要已經明顯漏水,施工單位要有什麼等級資質,要物業安排施工方。我自己找人正鋪雨虹防水花了4000,要是物業安排得要6-10萬塊。對了維修基金還得社區物管科審批通過才行。所以頂樓漏水還是自己搞把,再沒漏的時候提前做防水。


豬頭3032


屬於上面私人的,有一朋友往頂層做防水時,要求底層的住戶拿線,沒人給,自己全款做的防水,後來在上面做了個微型農場,底層住戶眼紅又來要地方,朋友說做防水時你們幹嗎了?要地方可以拿十倍的💰,別的免談,後來鬧到上面也不了了之。


北方老頭常大昊


老亮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從理論上來講小區樓頂是一定是屬於公共空間,但是實際情況來看最終都很容易成為頂層住戶的個人空間。

有利用價值時的樓頂

有些年輕喜歡買頂層,有兩個原因是比較主要的,其一是頂層便宜,其二是頂層提供更多的空間。

由於居住在頂層的用戶去到頂層最方便,所以他們去的次數肯定也是最多的,久而久之頂層就成了他們的私人空間。

出了問題的樓頂

很多人不喜歡買頂層,除了頂層更冷或更熱以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頂層容易漏水。當樓頂出現漏水又沒辦法啟用物業維修基金的時候,頂層的住戶肯定會希望大家湊錢來分攤維修的費用。

但是,在真正想要湊錢的時候很難把其他住戶的錢湊上,因為頂樓漏雨對他們沒有影響,而且他們認為頂層和他們沒有關係。

樓頂到底屬於誰

實際上樓頂屬於共有部分,因為他們建築的必要組成部分,所以頂樓歸大家共有,每個住戶都有頂樓的使用權和維護維修的責任。舉個列子,如果頂樓屬於頂層的人,那麼其它樓層的人就沒有任何權利去樓頂安裝太陽能熱水器。另外,也正是由於頂樓屬於共有,所以頂樓的修為才能啟用物業維修基金。

不過,在實際生活中很少有人會去爭奪樓頂的使用權,一般情況樓頂的通道都是由物業管理的,不是誰都能隨便上去的,這也是出於安全的考慮。


老亮說房


一、頂樓屬於誰?

家居問題,雷雷幫你解答,整個小區所有的地方是業主朋友們共同的財產,準確的來說也是每一位業主都付了金錢的,當然是屬於大家共有。商品房樓頂天台屬於該住宅樓棟所有業主的公共使用設施。頂樓業主獨佔,屬於違法行為。閣樓的房頂屬於住戶共同共有,如果損壞由住戶共同承擔修理費用。

二、如果有人霸佔樓頂做自己的私人領地,該怎麼辦?

行為人擅自佔用業主共有部分或改變其使用功能,權利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相鄰關係人使用共有部分時超過合理使用限度的,其他共有權人無論是否對其有消極影響,均有權請求使用人停止使用行為,如拆除建築或恢復原狀等。

原、被告所有的房屋系相鄰關係,被告修建花壇、水池等建築物及種植各類種植物所佔用的屋頂,屬於包括原、被告在內全體業主的共有部分,被告在無證據證明其取得案涉屋頂使用權的情況下,

擅自在該屋頂修建花壇、水池等建築物及種植各類種植物,超出了對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範圍,且可能與原告的房屋漏水存在關聯。原告作為共有權人之一,有權請求被告排除妨害並恢復原狀。


一杯清茶加紅豆


  首先,這個問題涉及到的問題一般是能上人的平屋頂的矛盾。其他坡屋頂、不上人的屋頂一般不存在這種權屬使用爭議問題。

  其次,這種爭議矛盾比較普遍,大部分小區有這種爭議,爭議的關鍵問題就是屋頂使用權屬不明晰或不合法。

  最後,我們再來看屋頂到底歸誰用。

  根據房產相關測繪及公攤、公用面積等規則,沒另行約定的情況子下,一般默認都是歸全體業主所有;如果對公用有另行約定,那就按約定執行。所以,歸誰所有,邀看合同。同時不僅僅看頂樓住戶的,有的開發商僅對頂樓住戶約定屋頂歸頂樓用,並未對整棟業主進行同樣的約定,造成的矛盾是比較多的!

  再說一句題外話,如果屋頂無其他用途,建議可以考慮給頂樓使用,這樣的話,屋頂漏水再也不會出現“維修簽字難,用時歸大家”的尷尬局面。

  小區樓頂到底是大家共有還是屬於最上面一傢俬人的?

  

  筆者認為商品房為不動產, 商品房樓頂作為房屋的一部分, 應該歸全體業主所共有。

  

  首先、當一幢商品房被不同的人分別購買時, 該商品房樓頂的所有權並不屬於頂層房屋的所有人專有, 而應當屬於該商品房建築物各單元所有人共有,對屋頂屋面的使用、收益由全體建築物所有人共同決定。

  其次、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2條和《物權法》第六章規定,樓頂的所有權應歸業主共同享有。在商品房預售合同或銷售合同沒有約定其歸屬時,應推定為業主共有,屬於區分所有建築物結構上的法定共有部分。屋頂平臺不得單獨登記為一項獨立的不動產,留給開發商自己,或作為買賣標的物出售於他人,只能公攤到區分所有建築物的面積中,歸業主共有。

  

  第三、在實踐中 ,許多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將整幢商品房分單元出售後,聲稱仍保留並享有對商品房屋頂的使用 、收益權或者將加蓋露臺作為購買商品房屋頂優惠條件 ,這些做法都是不符合法律的 。

  第四、對樓頂的使用,應按照《最高法院解釋》第7 條規定和《物權法》第 76 條第 1 款第(7)項的規定,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性活動,應當經其他業主同意,並按約定向共有權人支付使用費。

  第五、商品房屋頂的所有權是全體業主所共有, 未經全體業主同意, 不能為頂層所有權人專有 ,其在屋頂的加蓋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更是屬於違法建築,政府相關部門應該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進行制止。

——本回答為西安鼎昂數字貨幣智能量化全自動炒幣機器人(歷時收益,數據核對,實況直播)公司整理。


用戶769288457696924


小區樓頂屬於全體業主還是頂樓業主不能一概而論,需要看開發商建造房屋時對於樓頂的規劃是如何設計的。

如果開發商在建設工程規劃當中就規劃了樓頂有露臺等建築並且獲得審批那麼將這部分建築物或賣或送給頂層業主應該屬於頂層業主。

如果開發商在建設工程規劃當中並沒有對樓頂進行規劃只是頂層業主自發的行為,對樓頂進行建造涼亭、房屋就屬於是違建,並且樓頂應該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所以主要還是看樓頂建築屬於規劃外還是規劃內,規劃內的建設有其自身的產權證明,可以確定歸屬,而規劃外的建築沒有產權證明屬於開發商或頂樓業主私自建造的建築屬於違建。


東友律師團


這個沒有疑問,樓頂歸全體住戶所有。上年有一樓頂被一家開發利用,一個舉報電話,馬上來人警告,恢復原樣。我們來拆除那你得掏錢了。這戶人家乘乖地執行警告,自己拆除。

我們小區已經養成一個習慣,就是這個時侯搞燒烤,就是上樓頂,看著光景,煙也不影響誰。AA制。

傍晚,暮色蒼茫,哈啤酒吃燒烤,觀日落,會來事的人想佔用,得耍花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