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補償不徵收,法律明確“先補償後搬遷”,百姓利益必須先保障

拆遷信條:有徵收必有補償,無補償則無徵收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可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但必須對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給予補償,而不能只徵收不補償,也不能只給予不公平不合理之補償,也不能將補償問題進行不合理的拖延。徵收補償應當遵循及時補償原則和公平補償原則。補償問題未依法定程序解決前,被徵收人有權拒絕交出房屋和土地。百姓利益必須先得到保障。

無補償不徵收,法律明確“先補償後搬遷”,百姓利益必須先保障

禁止:先拆後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徵收實踐中,違背“先補後拆”原則的情況非常多,為了真正的落實徵收補償,保護徵收戶的合法權益,國家明文規定,行政機關為公共利益進行的徵收,必須通過合法的程序,即在取得徵收戶的同意、給予充分補償的基礎上,才能進行房屋的徵收工作。而商業性開發,也必須由開發商與徵收戶在達成協議後才能進行徵收。同時,我國法律也明確規定了“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禁止:徵收補償款不合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徵收方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徵收戶給予補償。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律師提示,徵收方對徵收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能降低徵收戶的居住條件和生活質量。而房屋價值的判定,則應該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來評估確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我國徵收補償必須達到市場價格這一合理標準,地方不能隨意偏離。

無補償不徵收,法律明確“先補償後搬遷”,百姓利益必須先保障

禁止:暴力強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提示,當徵收方採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徵收時,徵收戶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以此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禁止:手續不全實施!

正確的徵收程序缺一不可:

發佈擬徵地公告→徵詢擬被徵地人意見→對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調查登記→擬訂“一書四方案”並上報審批→發佈徵地公告→發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上報審批補償安置方案→土地補償登記→落實補償安置後交付土地→拒絕達成協議或拒交土地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在目前的徵收過程中,為了追求效率不少徵收方並未辦理合法的手續便開始進行徵收工作,這是違法的,徵收過程複雜嚴格,徵收程序環環相扣,缺失任何一個環節都會損害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無補償不徵收,法律明確“先補償後搬遷”,百姓利益必須先保障

最後,律師提示,徵收補償的爭取是一個整體性和專業性的工程,牽一髮而動全身,如果前期採取了不恰當的方式,反而會使後期的行動舉步維艱,因此建議廣大徵收戶在維護利益之前一定要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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