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是否可以調整?

芳年華月618824


農村土地是否可以調整?

這些年裡,土地的管理工作也變得更加的嚴格,在今年的1號文件中,國家提出了18億畝紅線一定要守住,且要進行著大棚房的清理工程,為的就是讓土地得到更科學的利用,農民的生活質量迎來更穩定的改善。而如今的土地也迎來了新的確權,在2018年的年底也已經完成大半,很多的農民則是領取了這些證書,這樣就意味著農民和土地之間有著更緊密的聯繫。當然也有一些人卻問,農村土地可以調整嗎?不以人口變化,這2類情況才可以調整。

很多農民則是抱怨,為啥那些已經去世多年的人還能擁有著土地,反而新生人口卻拿不到土地呢?正因為如此,很多人都希望能夠對土地進行新的調整,這樣的話才能獲得土地的承包權,擁有著一部分土地。不過這種想法是不被支持的,如果調整著農民的土地,那就會給農業的發展帶來很多的弊端,不利於農業的長期穩定局面。

為了能夠讓我國的農業現代化更好的建立,國家也指出在二輪的承包期限內是不能調整農民土地的,任何人都不能隨意的回收承包地,更不能強佔大家的土地,這樣就可以維護土地的穩定性。而不僅不能調整,國家還延長了30年的期限,原本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在2027年,但延長30年的期限之後,那就意味著在2057年之前都不能變化著土地。

當然在這些年裡,如果戶口內有人口離世,是不會影響到土地的變化的,不管是新增還是減少,都不會變動土地,這樣的好處就是可以維護承包地的穩定。而至於那些新生的戶口該如何獲得土地,其實在戶口內,家庭成員的土地是平分的,因此新生兒也擁有著土地。當然如果真的想要申請的話,那就可以在未分配的土地上,也可以在那些已經退出的土地,或者村子裡的機動地,但要看村子裡是否有這些土地,沒有的話是不能申請的,且申請還需要2/3以上村民的認可。

農村土地可以調整嗎?不以人口變化,這2類情況才可以調整,那麼如何才能對土地進行調整呢?首先就是土地因為天災或其他的原因受到破壞,此時可以通過2/3以上村民的准許,之後就會對土地進行調整的工作。其次就是在2057年到期之後的調整,這樣的話也會重新的分配。當然村民們之間也可以對承包地進行互換,這樣的話是符合規定的,但要在法定的程序範圍內執行!


用戶6846203184


單打獨鬥沒有出路,必須每個村都成立一個合作社,由村委會主任和書記領導,農民閒置土地入股,規模化種植和養殖,才能真正脫貧致富,有能力打工的,把家裡土地交合作社能分紅,就業困難的在合作社協助種植和養殖業或者是其它,機械化,規模化,成立合作社的好處多多,[發怒][發怒][發怒][來看我][來看我][來看我]


莫待無花空折枝777


農村的土地是否可以調整?農村土地,土地法劃分至少有以下幾種:承包耕地,林地、草地、宅基地幾種。一般來說,如果不特定指定,說的多是指農村的承包耕地。

關於農村耕地的調整問題,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原則上不可以調整,但特殊情況下經批准可以依法小調整。

第一,農村土地承包法對農村耕地的承包期有著明確的規定了。第一輪承包期是15年,從1982年到1997年;第二輪承包期從1998年開始,延長原有承包關係30年不變到2027年;到2028年開始的第三輪承包期,將對原有的承包關係再延長30年,直到2057年。

在這長達75年的三輪承包期裡,第二、第三輪都是延長承包期,都是對原有的土地承包關係的延長,並沒有大規模調整過,原則上也不允許隨意調整,實行的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第二,到2018年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機登記工作已經基本完成。今年再用一年時間進行數據糾錯將確權證發放到農戶手中後,農戶的承包土地就有明確了法律的保障,這土地的經營權就可以靈活處理。

可以自己種地,也可以流轉給別人經營,更可以鑑證估值後將經營權拿到銀行進行抵押貸款。這些,都需要全國農村土地的大穩定為前提。

如果再重新調整土地,頻繁調整土地,就會使全國各地的農村土地管理陷入混亂的地步。這,恐怕是很多農村人所不願意看到的,也不放心去種地去投資。

第三,特殊情況可以作個別農戶的小調整。按照上面的說法,是否農村承包耕地就一成不變,永遠不再調整呢?這也不是絕對的,也有特殊的情況。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但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允許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適當調整。

但文件又規定,即便是這種個別農戶之間的土地小調整,也必須經本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批准。

當然,如果村裡留有機動田地,組織開墾有開荒地,或是依法收回承包地的,可以將這將土地用到新增人口的承包分配。不過,這種分配不屬於土地調整。

以上解答是桂農通個人觀點。如果你有更好的建議或想法,可以留言一起交流。感謝點贊,感謝支持鼓勵!


桂農通


自1979年以來,土地包產到戶後,已經歷了40年時間沒有對土地實行分配調整,19大中央農村經濟工作會議決定,為穩定農民發展信心,狀大農村經濟組織,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到期的基礎上再延長30年。2018年對農村耕地進行了確權登記,確權後,我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承包期延期到2043年12月31日。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承包期內,承包方不得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調整。也就是說,在2043年以前,土地政策不會因為增人而增土,也不會因為人口減少而減少土地,將保持長期穩定不變土地政策。


土地承包期即2043年到期後,土地是否會重新分配調整?還是個未知數,社會再經歷20多年沒有人能預測未來的土地政策。那麼幾十年變化,沒土地的農民怎麼辦?這是很多人最關心的。

首先,儘管土地分配政策不會調整,但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可以合法流轉的,不願做土地的可以將土地有償流轉給沒土地的。

其次,城鎮化發展,種地不是唯一選擇,很多農民在城市打工比在農村種地強,現代農民沒有土地依然能養活自己。這也是城鎮化發展的需要。

再次,未來種地不需要更多農民,國家鼓勵農民進城安家落戶,鼓勵農民流轉土地,有償退出耕地和宅基地,這是未來農村人口與城鎮人口調整的大方向,城鎮化發展需要大量的農民工。



阿洪168


怎麼調整?農村土地都有利益壓身,宅基地,乘包地各身價不等,你讓別人讓利,誰會同意?既便有老死嫁女進城戶,但農民身份沒變,他評什麼會把自己應有錢財送你?

私有制,就是固有利!也就是,一人一活,一家一治,自家自食,能所盡力!個人事,個人辦,自己日子,自己辦!

再想以前集體時都那麼絕對平均,是不太可能了!就是國家有意而為,也不好治,因農村沒幾個能幹農活的了,搞集耕集種,沒有大量的資金投入,咋弄?不好辦!


勞動人民同志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的是家庭承包的方式,當農戶承包到土地之後,在承包期內不得調整土地。

不得調整土地是指不得大範圍的調整土地,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承包期內,不得將農戶承包的土地收回打亂重分。

農戶從村集體那裡承包到的土地是有承包期的,而且承包期還較長,一般情況下,耕地是30年、草地是30-50年、林地是30-70年。

也就是說,當農戶承包到土地之後,只要不是自願放棄,在土地的承包期內,任何人任何單位都不能將農戶的承包地收回,包括收回後打亂重分。

當前農戶的承包地是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承包的,第二輪土地承包開始於1993年,結束於1999年,按承包期30年計算,第二輪土地承包從2023年就要開始陸續到期,之後會開始新一輪的土地延包。

新一輪的土地延包是以各地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開始計算,承包期30年,同樣不得將農戶的承包地收回打亂重分。

比如,有一農戶,他家的承包地是在1993年承包的,承包期30年,到2023年到期,到期之後開始新一輪的土地延包,承包期還是30年,於2057年到期。

換句話說,這戶農戶從現在開始,可以承包現有的土地至2057年,在這期間只要不是本人自願放棄,任何人或單位不得收回農戶的土地,包括收回之後打亂重分。

二、在承包期內,堅持“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承包原則。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的是家庭承包的方式。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當農戶承包到土地之後,每一個家庭成員都享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而不是隻有某一個家庭成員獨享。

正是因為如此,所以農戶家庭如果出現了家庭成員死亡減少,並不影響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土地,其他家庭成員還可以繼續承包經營死亡人員的土地,同樣的家庭成員增加的話,承包的土地並不會增加,還是原來的土地。村集體也不得因農戶家庭成員的增加或減少而調整他們的土地。

不得大範圍的調整土地,但是因特殊原因可以個別的調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的。

自然災害是人不可抗拒的,比如說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將農戶的承包地毀損,導致農戶不能耕種,那麼就可以給農戶調整土地以耕種。

二、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戶分配土地。

如果村集體預留有機動的話,可以給一些無地或少地的農戶分配土地承包,以滿足他們對土地的需求。

三、農戶之間自願調整土地的。

比如說,有的農戶承包的土地離家遠,可以和其他農戶協商,將土地互換以方便耕種,或者將自己的承包地轉讓給其他農戶也可以。

小範圍調整土地,要依法依規按程序進行。

依法依規按程序進行指的是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執行。

像農戶之間互換、轉讓承包地的,除了農戶自願外,還需要經過發包方的同意方可。

綜上所述,在承包期內,不能對農戶承包的土地進行大範圍內的調整,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小範圍的調整,但是要依法依規按程序進行。


農村一山貨


農村土地是否可以調整?

題主的問題表述的不清楚,調整是互相置換,還是大範圍重新分配?下面就這兩個方面說一下我的看法。

互相置換。

這一點是可以的;一家有三五塊土地,覺得有些散碎,想把它調整到一起方便管理耕種,這種想法符合“一戶一田政策”,國家會支持,並且有些地方已經施行,好處多多;這樣的調整不需要村集體同意,只要置換雙方的農戶認可,同意就可以進行調整。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基本農田調整做非農業用途,不是用來用作種植糧食,蔬菜,之類,而是用來建築,搞養殖之類,是不被允許的。

另一種調整就是進行大範圍的調整,把現有的格局打破,按現行人口重新分配,

這也是許多無地農民的願望,但這樣做目前還沒有政策支持;另外,第一輪土地承包時,為什麼有些農民沒要地,恐怕也是有原因的;另外,這樣的調整,能夠滿足一部分人的願望,卻會引起更多的影響,這也是不能進行大範圍調整的原因。

總之,農村土地是否可以調整,在政策範圍內可以變動,但違反了政策,就不被允許了。

同意我的觀點,請點個贊;對您有所幫助,請多關注。謝謝!


老農說鄉村


這個問題問的有點模糊,但是也可以回答。農村土地是否可以調整?我覺著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徹底的互換。就是說農村確權的土地可以互相調整更換,這樣就可以把農村的小、零散的土地整合成大的良田,這樣有利於管理生產。

2.短暫的互換。這個是針對外出打工,家裡沒人種的土地,讓給在村裡有能力的村民臨時管理,這樣就不會荒蕪了。

3.也可以流轉給企業。這裡說的是農業合作社等涉農單位統一管理。

以上幾點是農村土地流轉的形式。因為現在國家對農村土地已經確權到戶,也就是三權分治,所以,農村的土地是可以調整的,只要農戶同意,完全可以自由流轉調整。





山狼在路上


根據2018年12月29日公佈的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28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也就是說,在大的範圍內,在承包期內,農村土地是不能進行調整的。

當然其中也做了一些新的說明,在承包期內遇到了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適當調整,必須由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且報主管部門審批之後,才可以進行適當的調整。但是如果在一開始的承包合同中約定了不能調整的,那就要按照這個約定來處理,不能做調整。

上面說的是宏觀方面,大的政策導向方面是不能隨意調整的。但是在村民組織內部,村民可以根據各自的需要或者方便耕種的原因進行互換,但是需要向發包方進行備案。而且在承包期限內,村民可以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組織內部的其他村民戶,但是必須要經過村集體組織同意。一旦轉讓後,由該村民戶與發包方重新確立承包關係。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係終止。

也就是說,在微觀層面上。在本集體組織內部,農民可以出於自身的需要進行互換或者轉讓,這就是農民承包土地調整的一種方式。另外,我們所說的土地經營權轉讓出租,不屬於農村土地調整的範圍。因為這種轉讓出租的只是土地的經營權,而承包權仍然在該農戶手裡,並沒有做調整。



三農有理


中央對土地政策有一定的規定,為使農民放心,在現在的土地政策不變的基礎上,再續三十年的政策不變,農村土地已經確權,調整的話也有一定的難度,但不是不能調整,當年中央的土地文件規定是土地的承包制的政策不變,但可以三到五年做一下調整,也就是說添加人口的戶,可以在調整中得到土地,減少人口的戶,在調整中應該退出土地,文件中雖然是這麼說的,但是到了基層,幹部懶政,不於執行,也就造就了土地不動的樣子了。我是一個農民,歡迎一起探討關於三農方面的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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