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3645142043
你提的問題包含有賠償金、應發工資、實發工資等三個關鍵詞。下面依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的規定,解答如下:
一、賠償金的支付條件、標準及計算來源。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是以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為基本前提;賠償金的額度按經濟補償金的兩倍計算;經濟補償金的給付標準,是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因此,只有確定了月工資額度,才能計算出賠償金。
二、月工資方式的法定選擇。1、月工資支付方式包括應得工資(或應發工資)、實發工資。在扣除了個人所得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之後,應得工資低於應得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月工資是按照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來計算的。工資計算方式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收入。因此,說到底,賠償金是按你說的應發工資來計算的。
2、勞動者的月應得工資,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的十二個月平均應得工資來計算。
三、非常態應得工資額度的確定。
1、勞動者的月應得工資額度最高限度。《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者的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應得工資的3倍,應其月工資按職工月平均應得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
2、勞動者的月應得工資額度最長限度。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按職工月平均應得工資3倍數額支付時,最長年限不超過12年。
3、勞動者的月應得工資額度最底限度。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的12個月,勞動者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應得工資。
綜上,賠償金的計算以勞動者月應得工資為基數去計算,應得月工資額度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來確定,而且有最高額度、最低額度和最長期限的限制。
周律師工作室
1、賠償金的計算基數按應發工資計算;
2、賠償金的計算基數下保底(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上封頂(當地平均工資的3倍),也就是說,如果你的應發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當然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已經屬於違法了,你除了可以主張賠償金之外,還可以主張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補足差額),則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如果你的工資高於當地平均工資的3倍,則賠償金的計算基數按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3、一般而言,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個人社保及公積金扣款-其它扣款-單位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依據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希望老朱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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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禮華談勞動用工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綜上:1、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2、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工資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3、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人力諮詢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辦理離職經濟賠償的勞動爭議案件的實務經歷,分析如下:
1、用人單位在違法解除與勞動者之間關係時,應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單位工作的年限來計算的,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因此經濟賠償金的月工資計算標準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
合肥律師劉志漢
當然是按應發工資。經濟補償金是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勞動者十二個月平均應發工資計算,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勞動者僅工作了兩個月的話,就終止或解除前兩個月應發工資的平均數計算。說按實發工資計算的律師,可能沒代理過勞動爭議案件,或者對勞動相關的法律法規不熟悉。
刑民案律師
《勞動合同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是以應發工資為補償,賠償依據。
勞動爭議工傷律師
作為一個執業律師接觸過類似問題。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規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也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國家統計局發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三條也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因此,是按應發工資計算。
希望能幫到您。
律正看法
應該按照實發
DTSl888888
當然是應發工資。稅務部門專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有個免稅文件(超過當地平均工資幾倍後才交稅,自己查查)所以補償金是稅前,應發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