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系氏族社會晚期的社會矛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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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系氏族社會是人類社會發展史上極其重要的一環,是原始社會走向文明社會的階梯。根據馬克思主義原理,父系氏族社會的產生,是歷史發展的必然結果。那麼,在實現這種必然結果的過程中,又有著各種不同的偶然性,所以各國乃至各地區的歷史發展便表現出不同的個性。在人類社會進入父系氏族社會之前,人類族群的發展類型各不相同,大體可劃分為兩大類型:一是由鋤耕農業發展成為遊牧部落,如恩格斯所舉雅利安人、塞姆人等;二是由鋤耕農業直接發展為犁耕農業的原始部落,如黃河中下游的原始人群。不同的發展類型,便必然導致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過渡的不同途徑。此亦體現出事物發展是由偶然性來實現必然性這一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中國父系氏族社會產生髮展的模式,是由中國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轉變時的偶然性所決定的。

其實,說中國的父系氏族本身就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中國地域廣大,原始人群眾多,除黃河中下游地區以外,長江流域、南方、東北等地均有很多的原始居民,這些原始居民有相當一部分是受黃河中下游地區的影響而從母系制過渡到父系制,有些則由其他的途徑過渡而來,有快有慢,形式多樣,發展極不平衡。甚至我國有些少數民族直到1949年前還不同程度地保留著母系氏族的殘餘。如雲南西雙版納孟連地區的佤族,母系家庭包括母親一代、姐妹輩和他們的兒女,結了婚的兒女可以分出去,但死後必須返回母家安葬。每一個母系氏族有一個公共墓地,屬於本氏族的成員死後要合葬在一起,每一個氏族選出的輩分高、會辦事的婦女擔任巴賽(氏族首領),掌管宗教祭祀和社會公共事務(《中華文明史》,河北教育出版社,第236頁)。由此說,機械地認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文中有關母系制向父系制過渡的敘述是唯一的途徑,是不符合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的。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用了雅利安人、塞姆人和杜蘭人等由最初的馴養家畜發展為遊牧民族的事例,來說明原始氏族由母權制向父權制的過渡,“要知道這一革命,雖為人類所經歷的最急進的革命之一,但無須侵害到氏族中任何一個活著的成員。它的全體成員,仍能與以前一樣地保留下來。只要有一個簡單的決定,說從今以後,氏族的男性成員的子女應留在本氏族以內就行了。這就廢止了按照女系確立血統及依母權制繼承的辦法,而確立了按男系確定血統及父系的繼承權”(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53頁)。馬克思也說過:“當生活條件改變到(特別是由於個人財產和一夫一妻的發展)這種程度,以致這些例外(指孩子不能繼承父親的遺產——作者)開始覺得‘不公道’了的時候,便完成了由家系按女子計算向男子計算的過渡。”(轉引自斯·普·托爾斯托夫《馬克思與摩爾根》,《人民問題譯叢》1957年,第1期,第4頁)

從以上論述看來,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過渡並未經過緩慢而艱苦的過程,然而,這是古代雅利安人和塞姆人的經濟發展類型,並不是說所有原始人群都是這樣一個發展模式。從中原地區及山東地區的考古資料來看,仰韶文化和大汶口文化時期並沒有大規模的畜牧業,仰韶時期的家畜數量不多,且主要為豬和狗兩種,尤以豬佔絕大多數,更何況豬並不能成為遊牧民族的主要飼養對象。因此,這顯然不符合雅利安人和塞姆人的發展模式。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還提到了另一個發展類型:最初借灌溉栽培可食植物,用生磚和石頭建築房屋。因這種發展類型被西班牙人的征服所中斷,其以後的發展便成了未知數。其實,恩格斯也已經指明瞭“隨著野蠻時代的到來,我們達到了這樣一個階段,其時兩大陸的天然條件上的差異,則有了作用……由於自然條件上的這種差異,每個半球上的居民,自此以後,便各循著自己獨特的道路發展,而表示個別發展階段的界標在兩個半球也就各不相同了”(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23頁)。後來對東方大河流域居民的歷史和考古研究,為恩格斯指出的第二種類型提供了證據。這些地方的居民最初也從事鋤耕農業,在第一次社會大分工以後,他們並沒有轉變為畜牧部落,而仍然繼續從事農耕,最後也發展到甚至較早地發展到犁耕農業。尼羅河流域的貝尼—薩拉美斯、巴大里斯和阿姆拉斯文化的演進,就顯示了這一過程。

在黃河流域,從仰韶文化與龍山文化的經濟看來,我們的祖先也是由從事鋤耕農業直接發展到從事犁耕農業的(參見周慶基《對〈“仰韶”時期已進入父系氏族社會〉一文的意見》,《考古》1962年,第11期)。如此說來,恩格斯所指出的兩種發展類型是截然不同的。將恩格斯所說的母權制向父權制的過渡形式看成是唯一的一成不變的固定模式顯然是不對的。道理很明顯,遊牧部落的財產主要是動產——可馴養的家畜;而農業氏族的財產主要是不動產——包括土地和房屋。其他生產工具和生活用品則是次要的。在母系制向父系制的過渡中,顯然依靠固定的農業的原始人群要比遊牧部落的轉變困難得多。

大約在公元前3500年以後(此年代根據大汶口文化早期及仰韶文化晚期的年代約定,具體年代有待進一步證實),生活在黃河中游一帶特別是中原一帶的仰韶晚期居民中,男人在生產勞動中佔有了絕對的主導地位,但在社會地位上仍然由婦女來管轄,這種社會體制對男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其實應該說在當時婦女也一定意識到了這個問題。在這個時期,社會的主要矛盾就不單是男女之間的矛盾,而更確切地講,是男人主權與母系氏族或母系部落制度之間的矛盾。表現在婚姻形態上,男人要衝破對偶婚,而建立以男性為主導地位的一夫一妻制,婦女及母系氏族集團則拼命地維護對偶婚姻形態,男人實行不流血的革命是打不破舊制度的。於是男人便強行攜帶自己的妻子、子女離開女方所在的母系氏族,這就必然引起婦女及母系氏族集團的極大恐慌和憤慨,因而便千方百計加以懲罰和制止。由於到了這一時期,男人要求妻子、兒女隨自己離開妻子所在的母系氏族已不是個別現象,所以,母系氏族及母系氏族部落集團對此已到了歇斯底里的鎮壓地步,打死、打傷人的現象經常發生,因妻子不從而丈夫打死妻子,因男人攜妻未成而被氏族或部落集團打死打傷,或因妻子、兒女願從丈夫但一起被抓回而被毒打的現象,勢必經常出現。以致在仰韶文化的晚期墓葬中,常常會發現非正常死亡的骨架及屍首分離的現象,大致為這一情況的反映和遺留。

在當時,男人強攜妻子逃跑是相當冒險和極其艱難的事情,因為整個的社會大環境還處在母系體制下,男人自己出身的氏族也同樣是母系體制,因此也絕不會容納他們已經嫁出去的男人強行攜妻回來。應該說,當時的男人攜妻逃跑是一件大逆不道的事情,更何況當時相互通婚的氏族集團之間都有千絲萬縷的聯繫,有些相互通婚的氏族本身就在同一個胞族或部落集團內,他們不僅不會容納他們氏族嫁出去的男人回來,而且還會連起手來加以懲罰和制止。一但氏族集團與氏族集團之間相互連手,就必然推出一些對逃跑者的懲罰措施和對已嫁進女方氏族的男人的防範措施。至於未成年男人,他們參加社會生產的時間短,甚至還沒參加生產勞動,更沒有子女,因而,體會不到自己與整個社會體制上的矛盾衝突,思維上只能順從於佔家庭主導地位的母親,這些未成年男人如果參與這場史無前例的鬥爭的話,只能是充當維護母系氏族體制的幫兇。再加上大多數還未覺悟起來的已婚男人,維護舊體制的勢力仍然在社會上占主導地位。

男人們經過長時間的鬥爭意識到,靠自己一人一家的逃跑是行不通的,於是他們便想方設法地結夥進行遠途逃亡,似乎不再留戀自己的妻子、兒女,於是他們結夥後開始以暴力搶妻。搶親,經歷了相當長的歷史階段,它是對偶婚向一夫一妻制家庭過渡的婚姻形式,這種婚姻形式早已被民族學所證實。由於這一婚姻形式的影響,以至於最後形成一種傳統習俗。隨著歷史的發展,搶婚已由原來的械鬥演變為佯裝的虛應故事,我國一些少數民族如景頗、傈、傣、高山、瑤、壯、哈尼、彝族等直到近代仍流行此婚俗,但形式各異。如瑤族以鬥爭為吉祥,雙方喝酒格鬥,亂中搶走新娘。黎族則是新娘家人手持棍棒,痛打新郎,當新娘被搶走後,故裝追打,實為相送。這些搶婚習俗實際上是遠古時期確立的女從夫居傳統的殘餘。

東漢許慎《說文解字》雲:“娶,取婦也。”即搶奪的意思。《說文解字》在“婚”字下注:“禮,娶婦以昏時,故曰婚。”為什麼要在昏夜裡娶婦呢?因為掠奪婦女只有在昏暗的夜裡才能容易得手,由此可以窺見到最初的男婚女嫁是起於掠奪。由於母系制向父系制的過渡是從改變婚姻形態開始的,所以在婚姻習俗中,就保存著不少反映過渡時期母系制同父系制鬥爭的遺蹟。

我國古代的室韋、靺鞨族即流行不落夫家的習俗。“婚嫁之法,二家相許竟,輒盜婦將去,然後送牛馬為聘,更將婦歸家,待有孕,乃相許隨還舍。”(《北史·室韋傳》卷94)不落夫家,又稱“坐孃家”。不落夫家者,指的是女子已嫁,不願歸男家,新娘結婚後即返孃家住,短則一二年,長則七八年以上,待懷孕生育時,才到夫家長住,過穩定的一夫一妻制生活。不落夫家期間,僅在逢年過節及農忙時至夫家短住,住孃家期間,男女雙方仍然可以進行自由的男女社交活動。在近代我國部分漢族地區和黎、布依、壯、苗、侗、彝等少數民族都有這種風俗遺留,這是對偶婚向一夫一妻制家庭過渡的婚姻形式,反映了母系制對父系制的竭力抵制(見《中華文明史》卷一,河北教育出版社,第243頁)。

在維護舊體制的勢力仍佔統治地位的中原地區的仰韶居民中,很難給結夥搶親的男人們留有能夠長期生存的空間,他們始終處在當時社會的打壓狀態中,不可能有較固定的安靜生活。在經歷了長期艱苦的鬥爭以後,他們不得不放棄生養他們的中原地區而向外逃亡。實際上,這種逃亡大約開始於仰韶文化中期,而到晚期時,則成為一種風氣,以致最後給予整個仰韶文化以毀滅性的打擊。

汶泗流域的原始人群較之仰韶文化原始人群的社會發展,相對要慢得多。男女之間特別是男人與母系氏族制度之間的矛盾還不像仰韶文化那樣有突出的表現,從考古資料分析,男人在社會生產上已成為主要的生產勞動力,但母系血緣的紐帶仍較為牢固,只是到了大汶口文化早期的後階段,出現了婚姻關係變化的跡象,如異性合葬墓的發現,儘管其數量極少,但仍能表露出社會已開始向父系氏族社會過渡的信息。



選自《始祖文化濟寧探源》彭慶濤 彭求實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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