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系氏族社會晚期的社會矛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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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系氏族社會晚期的社會矛盾

從母系氏族社會後期開始,母系氏族除了不斷分化為若干女兒氏族以外,在母系氏族內部普遍出現了更多的更小的母系親族,有人將這種母系親族稱之為母系大家庭。它仍按母系關係計算,子女知母不知父,其婚姻形態是族外婚。母系親族既是一個生活單位,也是一個生產單位,基本上是一個親族居住一棟房子或在一個單位的住房群內共居。每一個親族有一個族長。從發掘資料看,如華縣元君廟墓地,合葬墓約佔70%,每一個合葬墓少則2人,多者達25人。合葬墓是一個親族在一定時間內死亡成員的墓葬,是母系氏族內部更小親族集團的反映。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母系氏族或母系親族便轉化為母系家庭公社了。這種轉化的根本原因是對偶婚的產生。一般來說,原始社會的婚姻都經過了雜婚、血緣婚、氏族外婚、對偶婚,到父系氏族社會的主要婚姻形態一夫一妻制。對偶婚是母系氏族社會晚期的一種婚姻形態,這種婚姻形態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過渡的中間環節。有人稱對偶婚為不固定的一夫一妻制。自從對偶婚產生以後,母系氏族或母系親族就轉化為母系家庭公社了。從民族學資料來看,新中國成立前我國有些邊遠地區的少數民族仍保留著某些母系氏族的殘餘,雲南永寧納西族的婚姻是女婚男嫁;雲南西雙版納的勐海、孟連、瀾滄等地的傣族和佤族,恕江貢山的獨龍族,皆保留著對偶婚的殘餘。

對偶婚是一對男女在或長或短的時間內較為固定的婚姻偶居,由男女雙方組成對偶家庭,男子從妻所居,雙方比較容易離異。在對偶婚的初期階段,男子不參加女方氏族內的一切生產勞動和其他活動,更不與女方在一起生活,白天在男方自己的母系氏族內參加生產勞動,衣、食由自己的母系氏族提供,晚上到女方所在的母系氏族裡的女方處過夜。對女方氏族的一切生產、生活資料都無任何權力干涉。男子死後,葬於自己母系氏族的公共墓地。女方死後則葬於女方母系氏族的公共墓地。這時的男方與女方母系氏族沒有任何經濟聯繫,兩性的結合也比較鬆散,絕大多數的“家庭”,其子女仍舊是“知其母,不知其父”,氏族的世系仍按女方計算。因通婚的雙方屬於不同的氏族,子女屬母方氏族,父方對子女沒有任何權利,所以父方對子女也不盡任何義務。在對偶婚階段,既然沒有兩性關係長期穩定的“夫妻”,也就不可能有所謂的夫妻合葬。因此,這一時期的同性合葬墓中,其合葬者的關係,或為同氏族兄弟,或為同氏族姐妹。由於在母系制階段,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女子隨母方氏族,因此在當時只可能有母親和子女合葬,不可能有父親和子女合葬。眾多的考古發掘資料已證實了這一點。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男人在生產勞動中的作用逐漸突出,母系氏族終於在生產和生活中容納了異族男性,使得對偶婚進一步發展為男性不僅從妻所居,而且也可以參加女方氏族的生產和生活,使男女偶居發展為相對比較固定的女婚男嫁,使母系氏族內有了對偶家庭。這樣,父系血緣就滲透到親族內部,出現了夫妻、父子、岳父與女婿、姨父與姨侄、舅父與外甥等新的親屬關係。因此,也就使母系氏族或母系親族轉變為母系家庭公社了。這時對偶家庭沒有自己的經濟,而是依附於母系家庭公社而存在。因此,它還不可能使母系家庭公社解體。母系家庭公社雖然有了父子、夫妻關係,但仍屬母系氏族社會,它和母系氏族有共同之處;從血緣上說,母系血緣起主要作用,世系從母計算。再加上母系氏族或母系親族構成的傳統的社會集團——部落的束縛,因此,母系家庭公社的解體,不經過一場場激烈的爭鬥和革命是不可能的。

部落,是由同一血緣的兩個以上的氏族或胞族(相互通婚的氏族組成)組成,部落可以沒有胞族,但不能沒有氏族。部落是原始社會最大的社會集團,每一個部落都有自己特定的地域,有共同的方言。部落設有議事會,從發掘的村落遺址看,村中心最大的房子便是議事會的議事場所。議事會由各氏族的長老、族長組成,任命部落酋長,負責處理重大糾紛和其他事宜。酋長一般由老年人擔任,沒有特權,他們一般是婦女,也可能是男子擔任,這個男子可能是老年婦女的兄弟、兒子或她姐妹的兒子,但絕不可能是她的丈夫或女婿。

社會組織和婚姻家庭制度同其他上層建築一樣,根據馬克思主義的觀點,它的產生和發展取決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生產關係的變化,並反作用於經濟基礎。換言之,當舊的經濟基礎為新的經濟基礎代替之後,舊的社會組織、婚姻家庭制度必然為新的社會組織、家庭婚姻制度所代替。從母系氏族社會晚期開始,生產力有了較大的提高,鋤耕農業已較發達,有的地方還過渡到了犁耕農業,漁獵生產下降為社會的輔助性生產,身強力壯的男子開始從漁獵活動逐漸轉入農業生產領域,成為社會生產的主要力量。婦女則從農業生產的第一線退居家庭,從事家庭用品的生產勞動。在手工業方面,陶器的製作由手製陶發展為輪製陶坯,生產工序較多,勞動強度較大。很顯然,這些勞動強度較大的手工業更適合男人操作;加上男子無生育、家務之累,於是取代了婦女在手工業生產領域中的主導地位。由於對偶婚的進一步發展,母系氏族接收異族男性,使男性血緣日漸突顯,也大大激發了男人的生產生活熱情,使男人的智慧和能力在歷史上第一次釋放出來。

導致父系制代替母系制的思想驅動力,是男子試圖改變財產的支配權及財產繼承製,以保證自己的私有財產。由於生產力的發展,使勞動剩餘產品越來越多,男人希望繼承父親的勞動剩餘,也希望自己創造的財富由自己的子女來繼承,這就奠定了父系制的思想基礎。但是,當世系還是按母系血緣來確定的時候,這是不可能的。一般來說上層建築都落後於經濟基礎,母系氏族社會晚期的經濟基礎雖然已經發生變化,而母系氏族社會盛行的對偶婚並沒有改變。對偶婚是男子從妻所居,使男子能夠確認自己的子女,父子之間的關係加強了。另一方面,對偶婚夫妻之間尚未組成鞏固的家庭,也沒有自己獨立的經濟,他們要參加母系家庭的生產勞動和消費。這種家庭婚姻很容易破裂,對男子來說,不管他在家裡有多少子女或創造了多少財富,仍然要隨時聽候命令,準備離去。因此,對男人來說,只有廢除對偶婚,建立以男人為主的一夫一妻制,實行丈夫對妻子的獨佔同居,才能有自己真正的子女,為實現父系制創造條件。

為實現父系制這一理想,男人們曾經歷了極其複雜、艱難和長期的鬥爭。男人們的這一理想,包含了男尊女卑的思想觀念,必然會引起婦女的不滿和反抗,更會受到當時作為上層建築的氏族及氏族部落集團的嚴厲封殺。這樣就使得男人與女人之間,特別是男人與母系氏族制度之間的矛盾愈加激烈,一場轟轟烈烈的男人造反的歷史大革命便從此拉開了序幕。

(未完待續)



選自《始祖文化濟寧探源》彭慶濤 彭求實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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