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條件(該條件合法,也不違反道德)的遺囑是否有效?

種花家的兔子236


你這種條件不符合法律上附條件的要求,不屬於附條件贈與,附條件贈與是有名合同,只有法律規定的形式才有效,沒有篤定的無效。


法律人春山


《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因此,自然人在訂立遺囑時可以附條件。遺囑中所附加的義務主要包括兩類,一是為社會公共利益附加的義務,如須將遺囑中指定的財產用於社會福利事業或興辦學校、科研機構等。二是為公民個人附加義務,即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給某一公民盡一定義務。但在附條件的遺囑中,所附義務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超過遺囑繼承人從該遺囑中所應得的遺產利益。

在附義務的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權利而不接受義務。他必須在接受權利的同時,承擔遺囑人在遺囑中為其設定的義務。如果該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時,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江蘇程律師


《民法總則》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一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負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通過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許遺囑附條件的;但是,所附的條件不得違法法律和公序良俗。

另外,為了使該附條件的遺囑能夠實現價值,所附的條件應當是具有可完成性,條件應當明確,不能太過籠統。


三二之談


理論上是有效的,但如果是就提問所寫的描述詞語來看,過於簡單死板、不靈活,估計很難執行……假如兒子自己當老闆不打工,又或者打工的單位沒有評比“優秀員工”這樣的活動或者只有評比“傑出勞動者”這樣算不算?


新會譚生


該條件不明朗,控很難實施。

一,遺產是什麼?固定財或現金?

二,期限太長,三十年誰來管理?

三,遺產繼承人有多少人?立遺囑人,對財產有無權利處理,有多少權力?

這種遺囑,爭議好大。只當是家庭內部的教育書。最好別拿出來。


白風小嚴


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


博海雲天325


有效。你的遺囑並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於合法有效的遺囑。


金牙大狀


附加條件可能不具有操作性,如單位的變化原因,可以考慮設置新的附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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