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印發意見 建立“河長+檢察長+警長”聯動工作機制

  近日,我市印發《關於建立“河長+檢察長+警長”聯動工作機制服務河湖管理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在全市建立“河長+檢察長+警長”聯動工作機制,推進水生態文明建設。

  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是強化責任落實、推進河渠治理的重要抓手。近年,我市建立起市、縣、鄉、村四級河長體系,著力實現“水清、岸綠、路暢、惠民、共享”的目標。

  意見要求,各級各部門在河長制工作基礎上,建立“河長+檢察長+警長”聯動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河長辦、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職能,實現行政執法、刑事司法、檢察監督有機銜接,打防結合,不斷提高水環境治理、管理、保護水平,有力助推全市水生態文明建設。

  根據意見,我市按照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原則,分級設立“河長+檢察長+警長”組織體系。對應市級總河長,設立河道總檢察長、河道總警長。河道總檢察長、河道總警長分別由市檢察院、市公安局主要領導同志擔任。對應黃河、洛河、伊河、澗河、瀍河等市級河長,設立相應的河道檢察長、河道警長。各縣(市)區參照市級設立河道檢察長和河道警長。河道警長設立應延伸至鄉、村。

  此外,我市還將建立日常巡查報告制度、聯動協作配合制度、聯席會議制度和警示教育制度,成立“河長+檢察長+警長”協調聯動辦公室。河道總檢察長、河道總警長在總河長的牽頭領導下開展工作,各級河道檢察長、河道警長在相應河長及河道總檢察長、河道總警長的牽頭領導下開展工作,做到守河有責、守河擔責、守河盡責。

  河長、檢察長、警長職責

  河長

  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湖渠(含河流上所建水庫)的建設、管理、保護工作,包括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汙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防汛抗洪等;

  牽頭組織對侵佔河道、圍墾湖泊、超標排汙、非法採砂、破壞堤防、電毒炸魚等突出問題依法進行整治;

  對跨行政區域的河湖渠明晰管理責任,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行聯治聯保、聯防聯控,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等。

  檢察長

  除協助、配合河長開展專項調研、指導、督辦、督察工作外,還要充分發揮刑事檢察職能,支持配合公安等行政執法機關嚴厲打擊破壞河湖生態刑事犯罪;

  充分發揮檢察公益訴訟和行政檢察監督職能,積極辦理破壞河湖生態的公益訴訟案件等。

  警長

  除協助河長履行職責外,還要發揮職能作用做好治安防控工作;

  依法嚴懲破壞水環境的犯罪行為,對於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水環境破壞和嚴重危害水域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制訂和完善處置預案。(洛陽日報記者 李冰 通訊員 李瑞 鄭斐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