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析吸毒人員動態管控能否解除和解除依據

吸毒人員知道,吸毒會被納入網上動態管控預警系統。很多人脫毒後,都在問網上動態管控能否解除。我仔細查了相關法律規定和資料,負責任的來回答這個問題。

全面解析吸毒人員動態管控能否解除和解除依據

01公安部是怎麼樣答覆的?

2011年8月,一家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和人權保護的民間公益組織就《戒毒條例》中戒斷人員如何脫離動態管控向公安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內容有三項:

一是申請公開戒斷3年未復吸人員脫離吸毒人員動態管控機制具體操作辦法;

二是申請公開戒斷3年未復吸人員脫離吸毒人員動態管控機制受理部門名稱;

三是申請公開戒斷3年未復吸人員脫離該動態管控機制所需提交的證明文件名稱及公安部認可的開具證明文件的部門名稱。

2011年9月15日,公安部出具《公安部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書》[2011年(答)007號]答覆了該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民間公益組織,內容如下:

根據《戒毒條例》第四條、第七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戒斷三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並從吸毒人員動態管控範圍篩除,吸毒人員脫離動態管控工作不需要提交申請材料。

據此,證明對吸毒人員的動態管控依法是可以解除的,而且解除不需要吸毒人員提出申請。言外之意,吸毒人員脫離動態管控由公安機關直接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直接在網上動態管控預警系統中篩除。

全面解析吸毒人員動態管控能否解除和解除依據

02國家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戒毒條例》(2011年版、2018年版)第四條均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涉嫌吸毒人員進行檢測,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並依法實行動態管控。

《戒毒條例》(2011年版、2018年版)第七條均規定:

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據此,對吸毒人員的動態管控依法是可以解除的,但是這裡的解除只是不再實行動態管控,但是,在吸毒人員網上動態管控預警系統中依然留有記錄。不再實行動態管控會轉入一般關注,一般關注的,一般身份證就不會報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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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地方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在戒毒條例出臺後,各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地方的戒毒條例。在這些地方戒毒條例當中,有的規定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有的規定沒有提及解除問題。

第一類:明確規定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並且對解除動態管控的情形進行了明確的解釋。

例如:《山東省禁毒條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條規定:

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實行動態管控。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人員,公安機關不再實行動態管控,並應當及時更新登記信息:

1.吸毒被查獲後,未被認定為吸毒成癮,並且自被查獲之日起三年內沒有吸毒行為的;

2.被責令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並且自執行之日起三年內沒有吸毒行為的,但是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或者嚴重違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協議的除外;

3.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並且自解除之日起三年內沒有吸毒行為的。

此外,查找資料發現黑龍江、上海、湖南等地的戒毒條例中有類似規定。

第二類:沒有明確規定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應該是直接參照戒毒條例執行。

查找資料發現雲南、天津、寧夏、安徽等地的戒毒條例中均無此項規定。

結語:從以上梳理可以看出,對吸毒人員的動態管控依法是可以解除的。也許很多人看到這裡會問自己不吸毒很多年,為何還是沒有被解除動態管控?導致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後面的文章會解析為何未能解除和如何解除問題。

我寫這些文章的目的是為了幫助需要幫助之人,同時告誡人們不要吸毒,沒有其他目的。如果覺得對你有幫助,請記得點贊、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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