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業復工復產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法律服務指引》來啦!

“延遲復工期間”和“延長春節假期”

到底有什麼區別?

未返崗期間的職工工資該怎麼發?

企業復工後要做好哪些防護工作?

......


  針對復工復產期間職工關注的熱點問題,湖北省總工會組織職工法律服務團編制了《支持企業復工復產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法律服務指引》。我們一起看看吧!


第一部分

法律法規問答


一、復工復產篇


  1.疫情期間如何保障重點企業用工?


  根據《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20〕2號),對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業運行、群眾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企業、重大工程,指定專人對接,優先發布用工信息,通過本地挖潛、餘缺調劑、組織見習、協調實習生等,滿足重點企業階段性用工需求。對當地難以滿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協助企業定向跨區域招聘。對具有一定規模的,通過聯防聯控機制協調交通運輸部門制定運送方案,有條件的可組織集中運送直達目的地。


  2.疫情防控期間經營困難企業可以採取哪些方式降低用工成本以穩定崗位避免裁員?


  根據《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通過民主協商程序與職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但企業降低人力成本和運營風險應以合法有效的方式進行,切忌簡單粗暴、毫無預警的單方降薪。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企業可以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週轉壓力。


  3.用人單位可否要求勞動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情況,以及有關假期所在地、返崗路線等個人信息?


  可以。《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雖然該類信息屬於建立勞動合同之後的,但與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應當向用人單位報告相關信息。根據政府相關要求,用人單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員工收集與疫情防控相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地址、軌跡、健康信息等。用人單位不得收集與疫情防控無關的信息,且信息的收集、處理或者披露應當符合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


  4.延遲復工的規定是否具有強制性?企業能否要求員工提前復工上班?


  具有強制性。國家和地方政府對於延遲復工的規定是基於疫情防控需要採取的緊急措施,具有強制性,企業應該按照要求執行。除明確規定可以提前復工的特殊行業之外,企業不得提前復工。否則不僅存在疫情風險,還會產生妨害傳染病防治的違法風險。若企業不具備復工條件,執意要求員工提前復工上班的,員工有權拒絕。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5.延遲復工期結束後對於拒絕返崗的職工,企業應如何處理?


  根據《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對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企業應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積極動員職工返崗。對不願復工的員工,企業應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理。


  6.復工返崗員工拒絕配合疫情防控,企業能否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如單位職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不必支付經濟補償。如單位職工雖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在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不予以配合,或阻礙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情節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也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不必支付經濟補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一條第二款)


  7.外地員工返崗或新招錄的外地員工,需不需要隔離?


  外地員工返崗、新招錄的外地員工,應按照企業所在地政府規定,確定是否需要隔離以及如何隔離。


  8.復工復產,職工有哪些防控義務?


  (1)應如實申報。員工返崗前,應主動向單位進行申報個人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行動軌跡、接觸人員狀況。


  (2)應做好個人防護。勤洗手、戴口罩等做好個人防護工作,不到人多的地方聚集。


  (3)主動報告。一旦有感冒、咳嗽、發燒、腹瀉、乏力等情況,應立即主動報告。如未主動報告導致嚴重後果的,將承擔刑事責任,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不需支付任何補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堅決做好檢察機關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嚴格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嚴懲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傳播病毒、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治療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


  9.疫情期間企業可以採取哪些靈活的勞動用工方式?


  (1)地點上,採取遠程在家辦公的模式。對於因疫情影響企業不能開工或者員工不能按期到崗的,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遠程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


  (2)從時間上,採取彈性工作時間。在疫情防控期間,為減少人員聚集,要鼓勵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實施靈活用工措施,與員工協商採取錯時上下班、彈性上下班等方式靈活安排工作時間。


  10.疫情期間如何對員工進行培訓?


  根據《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勵勞動者參與線上職業技能培訓的通知》,疫情期間,依託“中國職業培訓在線”(px.class.com.cn)、“工業和信息化技術技能人才網上學習平臺”(www.tech-skills.org.cn)、“技能強國-全國產業工人技能學習平臺”(PC端:skills.kjcxchina.com,移動端:skills.kjcxchina.com/m)、“學習強國”技能頻道、 “中國國家人事人才培訓網”(www.chinanet.gov.cn)等線上職業技能培訓平臺,對勞動者實行重點課程免費開放。


二、勞動關係篇


  11.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能否解除勞動關係?


  不能。根據《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12.對受疫情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務派遣人員,用工單位能否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不能。根據《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企業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間解除受疫情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勞動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勞動者。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期間的工資待遇等參照用工單位直接用工的相關政策。


  13.疫情防控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是否順延?


  順延。根據《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14.受疫情防控影響,企業集體合同到期後無法及時重新簽訂的,可否順延集體合同期限?


  疫情防控影響,企業集體合同到期後無法及時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可以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電話會議等適當方式徵求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順延集體合同期限的意見,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順延集體合同期限,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示。


  15.用人單位已嚮應聘人員發放錄用通知書,可以疫情防控為由取消錄用嗎?


  不可以。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嚮應聘人員發出錄用通知書,系其單方法律行為,對用人單位具有約束力。如以疫情防控取消錄用,可能需承擔締約過失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與應聘人員協商變更入職日期。


  16.疫情期間能否採取電子方式訂立勞動合同?


  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採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採用電子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應當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視為書面形式的數據電文和可靠的電子簽名。用人單位應保證電子勞動合同的生成、傳遞、儲存等滿足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確保其完整、準確、不被篡改。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和上述要求的電子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電子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依據:《關於訂立電子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函》人社廳函〔2020〕33號)


  17.企業能否因為勞動者是湖北籍或者近期有過湖北工作史,就採取拒絕錄用、拒絕返崗復工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等就業歧視行為?


  不能。根據《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企業可以要求勞動者提供醫學證明或者14天的隔離記錄以確保求職者身體無恙,不會感染其他員工。


  18.用人單位可以拒絕錄用曾經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但已被治癒的人員嗎?


  不可以。根據《就業促進法》和《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後被治癒的,用人單位不得以其曾經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為由對其拒絕錄用,更不得實施任何就業歧視行為。


  19.勞動者在2020年春節前已提出離職申請,現因疫情防控延長假期導致離職手續無法辦理的,離職是否有效力?


  具有效力。《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到達用人單位即可產生效力。因此,在員工提出離職申請符合其真實意願的情況下,因疫情防控延長假期導致離職手續無法辦理不影響其已提出離職的法律效力。


三、工資支付篇


  20.2020年春節假期及延長假期應如何支付工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有關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在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的春節延長假期(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在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的春節延長假期(1月31日至2月13日),企業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在春節3天法定節假日即1月25日、26日、27日安排職工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21.職工因疫情進行隔離治療期間應如何支付工資?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根據《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其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22.延遲復工期間未上班的職工工資應如何發放?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23.能否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


  支持協商未返崗期間的工資待遇。根據《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可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處理。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週轉壓力。


  24.如職工因疫情交通管制未及時返崗,在此期間的工資應按什麼標準支付?


  如職工因交通管制未能及時返崗,企業應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如職工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返崗提供正常勞動,企業應和職工進行協商,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支付在此期間的工資,即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工資或生活費。


  25.疫情期間經營困難的企業能否延遲支付工資?


  如因疫情影響企業人資、財務均無法復工的,在復工前工資無法按時發放,屬於不可抗力,企業無過錯不承擔責任。復工後,企業應儘快發放工資。對於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暫無力支付工資的企業,應通過民主程序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在協商達成一致後可以延期支付職工工資。


  26.實行綜合工時制的員工在春節延長假期上班是否應支付加班費?


  基於工作性質的特殊性,用人單位經批准可執行綜合工時制。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工作日正好是週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日時,要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應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三款,《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六十二條,《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


四、工時休假篇


  27.延長的春節假期是否屬於法定節假日?


  本次延長假期不屬於法定節假日,而是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臨時增加的對全體公民的假期。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13修訂)規定,全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本次春節假期中僅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為法定節假日。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13日,2月14日起正常上班。因此湖北省範圍內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13日期間,僅有1月25日、26日、27日為法定節假日,其他時間為假期或週休息日。


  28.“延遲復工期間”和“延長春節假期”到底有什麼區別?


  “延遲復工”是法律授權地方政府實施的緊急措施,其法律依據是《傳染病防治法》,主要是為了通過中止人群密集活動場所的營業,減少人群的聚集程度,從而達到控制疫情傳播的目的。因此與“延長春節假期”不同,“延遲復工期間”並不屬於假期,而是停工期。依法停工的企業,勞動者在此期間基於政府的緊急措施而無需提供勞動給付義務。


  29.春節延長假期可以用帶薪年休假進行抵充嗎?


  春節延長假期不能用帶薪年假進行抵充。因本次春節延長假期系政府因疫情防控需要額外增加的假期,與帶薪年休假性質並不相同,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30.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企業可以安排帶薪年休假嗎?


  根據《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對因受疫情影響職工不能按期到崗或企業不能開工生產的,要指導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有條件的企業可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務;對不具備遠程辦公條件的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要指導企業工會積極動員職工與企業同舟共濟,在兼顧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幫助企業儘可能減少受疫情影響帶來的損失。


  31.疫情期間,對於加班有何特殊規定?


  一般情況下企業要求員工加班需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且每日不得超過3個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個小時。但是對於在疫情期間承擔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務需要緊急加班的企業,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安排員工加班依法不受上述限制。企業還是應積極與工會和員工協商,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應對緊急生產任務,同時必須明確加班是由於疫情防控需要並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32.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


  不可以拒絕。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情況需要緊急處理時,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可以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嚴重威脅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情況。若因為抗擊疫情需要,用人單位在做好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的情況下安排員工加班,員工應當服從。


  33.因疫情防控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則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月計薪天數是否應調整?


  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月計薪天數的計算方式具有法定性,不應此次春節假期延長而調整。(依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的規定,全年月平均工作日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休假日)=250天÷12月=20.83天/月。月計薪天數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34.延遲復工期間企業安排員工在家遠程辦公是否屬於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費?


  不屬於加班,無需支付加班費。延遲復工期間企業可以安排員工在家靈活辦公,因延遲復工期間並不屬於假期,湖北省範圍內的企業員工在2月14日至復工前(週六週日除外)工作,企業主動與職工溝通,安排員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不屬於加班,企業無需支付加班費。(依據:《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35.疫情期間採取遠程辦公的企業如何進行考勤、紀律管理?


  企業可以通過視頻會議、語音彙報、OA系統打卡等方式,讓員工即使不在辦公場所也可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有效考勤。相關電子考勤記錄同樣可以作為員工遲到早退或曠工缺勤的證據,企業有權基於此而依據單位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紀律處罰。


  在實際操作中對於在家辦公員工,員工應該在核心工作時間(會議時間、協同完成工作任務時間)保證在崗。而對於不能保證核心工作時間在崗的在家辦公員工,企業同樣可以以缺勤或不遵守企業規章制度為由對該員工進行違紀處理。


五、社會保險篇


  36.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任務受感染的,能否認定為工傷?


  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患病的,應認定為工傷。根據《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7.企業應政府要求指派參與各級政府部門組織的抗擊疫情工作或保障工作的員工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能認定為工傷?


  視同工傷。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企業應政府要求,指派職工參與各級政府部門組織的抗擊疫情工作或保障工作,職工在抗疫工作或保障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視同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依據:《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12號)文件規定,受用人單位指派在各級政府部門組織的抗擊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視同為工傷。)


  38.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屬於工傷?


  不屬於工傷。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因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乘坐公共交通發生事故受到的傷害才能被認定為工傷,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不屬於此類事故,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


  39.職工疑似或被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就醫所產生的醫療費由誰承擔?


  對於確診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先行支付,中央財政對地方財政按實際發生費用的60%予以補助。對疑似患者的治療費用,按規定支付後由就醫地來制定補助政策並安排資金,中央財政酌情給予補助。(依據:《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經費有關保障政策的通知(財社〔2020〕2號)


  40.疫情期間為方便失業勞動者領取失業保險金,政府採取了哪些措施?


  《關於公佈失業保險金網上申領平臺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9號)要求,公佈失業保險金網上申領平臺,盡力實現不見面領金。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失業保險金網上經辦平臺網址、APP、二維碼或公眾號都已在人社部官網、官方公眾號、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上公佈,各省、自治區陸續將公佈已實現失業保險金網上申領地(市、州、盟)的網上經辦平臺;暫不具備網上申領條件的經辦機構,公佈辦公電話或郵寄地址,儘可能實現不見面申領;確需現場辦理的,採取告知承諾的方式,精簡材料,優化流程,縮短辦理時間,降低交叉感染風險,有效維護群眾身體健康。


  41.疫情期間對湖北等重點地區因疫情影響失業勞動者有什麼特殊支持措施?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24號)要求,對湖北等重點地區因疫情影響失業勞動者採取以下特殊支持措施:


  (1)延長保障期限。對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領金期限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強化對大齡失業人員的生活保障。實施時間自2019年12月起。失業人員的領金期限、就業失業狀態、法定退休年齡可通過失業保險參保繳費記錄、身份證信息等內部信息比對確定。續發失業保險金無需個人提出申請,失業人員按照規定同時享受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2)擴大保障範圍。允許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對其他參保繳費的失業人員發放失業補助金,具體期限由各省確定,確保參保繳費的失業人員在疫情防控期間都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


  (3)優化領金方式,暢通領金渠道。在人社部官網、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微信公眾號上公佈了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失業保險金網上申領平臺;對尚不能實現網上經辦的地市,要公佈辦公電話或郵寄地址,儘可能實現不見面服務,既確保失業保險待遇應發盡發,又有效避免因經辦接觸可能帶來的疫情風險。


  42.因疫情影響逾期還款會影響個人徵信記錄嗎?


  根據《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髮〔2020〕29號),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和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因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經接入機構認定,相關逾期貸款可以不作逾期記錄報送,已經報送的予以調整。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企業,可依調整後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


  43.因疫情影響失去收入來源,信用卡、住房按揭無法及時還款的,可以延期嗎?


  根據《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髮〔2020〕29號),對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


六、勞動保護篇


  44.復工企業對於工作場所應採取哪些防疫和勞動保護措施?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印發企事業單位復工復產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4號)要求,對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要指導企業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積極動員職工返崗。應做好員工健康監測及工作場所的管理。具體措施包括:


  (1)加強進出人員登記管理。各單位要指派專人對進出單位和宿舍的所有通道進行嚴格管理。使用指紋考勤機的單位應暫時停用,改用其他方式對進出人員進行登記。員工每次進入單位或廠區時,應在入口處檢測體溫,體溫正常方可進入。要儘量減少非本單位人員進入,確因工作需要的,應檢測體溫,並詢問來源地、工作單位、接觸疫情發生地區人員等情況,符合要求方可進入。


  (2)保持工作場所通風換氣。各單位在條件允許情況下首選自然通風,如室溫因通風有所降低,應提醒工作人員適當加衣保暖。如使用空調,應當確保供風安全充足,所有排風直接排到室外,不使用空調時應當關閉迴風通道。


  (3)保障洗手等設施正常運行。工作場所應設置洗手設備,洗手、噴淋設施應保持正常運行。如無洗手設備,應配備免洗消毒用品。


  (4)做好工作和生活場所清潔消毒。工作場所、食堂、電梯、衛生間、洗手池、通勤工具等公共區域及相關物品,應由專人負責定期消毒。電梯按鈕、門把手等頻繁接觸部位應適當增加消毒次數。


  (5)減少員工聚集和集體活動。引導員工在使用通道、電梯、樓梯、吸菸區時有序排隊,保持適當間距,吸菸時不與他人交談。減少召開會議,需要開的會議要縮短時間、控制規模,保持會議室空氣流通,提倡召開視頻或電話會議。員工集體宿舍原則上每間不超過6人,人均不少於2.5平方米。根據實際情況可採取錯時上下班、彈性工作制或居家辦公方式。


  (6)加強員工集體用餐管理。適當延長食堂供餐時間,實行錯峰就餐,有條件時使用餐盒、分散用餐。要加強循環使用餐具清潔消毒,不具備消毒條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員工用餐時應避免面對面就坐,不與他人交談。


  (7)做好醫務服務。設立醫務室的單位要調配必要的藥物和防護物資,配合疾控部門規範開展隔離觀察與追蹤管理。未設立醫務室的單位應當就近與醫療機構建立聯繫,確保員工及時得到救治或醫療服務。關心關愛員工心理健康,及時疏解心理壓力。


  (8)規範垃圾收集處理。在公共區域設置口罩專用回收箱,加強垃圾箱清潔,定期進行消毒處理。加強垃圾分類管理,及時收集並清運。


  45.企業復工後應指導員工做好哪些防護工作?


  《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印發企事業單位復工復產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4號)要求,指導員工個人防護:


  (1)強化防控宣傳教育。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復工復產後疫情防治知識科普宣傳,使員工充分了解防治知識、掌握防護要點、增強防護意識、支持配合防控工作。


  (2)落實個人防護要求。員工要減少不必要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氣流動性差的場所。在人員密集場所應按照《不同人群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口罩選擇和使用技術指引》要求,正確佩戴口罩等防護用品。養成勤洗手習慣,打噴嚏或咳嗽時要用紙巾、手絹、衣袖等遮擋,倡導合理膳食、適量運動、規律作息等健康生活方式。


  46.如何確保一線醫務人員輪換休整到位?


  《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全面落實進一步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5號)要求,合理安排一線醫務人員輪休,做好輪休醫務人員隔離保障,對長時間高負荷工作人員安排強制休息。提前做好一線醫務人員後備力量儲備,及時排查輪換因身體、心理等原因不適合繼續在一線的醫務人員。疫情結束後,及時組織一次免費健康體檢和療養休養,並適當增加休息和帶薪休假時間。


  47.如何從醫療衛生機構硬件方面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防護?


  《關於改善一線醫務人員工作條件切實關心醫務人員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硬件設施改造,加強醫務人員職業暴露的防護設施建設和設備配置,使收治病人的醫療衛生機構滿足傳染病診療和防控要求。要重點改造醫生辦公室、值班室和休息室,營造有利於醫務人員工作的良好環境。要為醫務人員提供良好後勤服務,保障醫務人員充足的睡眠和飲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徵用醫院周邊酒店作為醫務人員休息場所,以滿足一線醫務人員單人單間休息條件,並對基本生活用品保證供應。


  48.如何加強醫務人員心理健康和人文關懷?


  加強對一線醫務人員的心理干預和疏導,開展心理健康評估,強化心理援助措施,減輕醫務人員心理壓力。一線醫務人員所在單位黨組織要通過談心談話、關懷問候等方式,密切關注醫務人員思想動態、情緒變化,做到心理問題早發現、早干預、早疏導。


  加大對參與疫情防控工作醫務人員的關懷力度,為一線醫務人員和家屬建立溝通聯絡渠道,儘量不安排雙職工的醫務人員同時到一線工作,對家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顧的醫務人員要儘可能創造條件使其兼顧家庭。要安排志願者或專門人員對有家庭困難的一線醫務人員家屬進行對口幫扶。


  49.疫情期間如何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用工?


  在企業復工以後,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如受疫情影響無法返崗工作,且又無法開展居家辦公的,企業可優先安排其休帶薪年休假、福利假等。若孕期、哺乳期女職工離工作地點路程較遠、需要搭乘擁擠交通工具,出於健康考慮,女職工提出希望繼續延遲復工的,企業可以與其協商處理。


  50.疫情期間企業能否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加班?


  因疫情防疫的需要,企業有權安排員工加班且不受《勞動法》四十一條對加班時長的限制。但是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企業不能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和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七、關懷政策篇


  51.疫情防控期間對參加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有哪些補助?


  根據《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全面落實進一步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5號),各地按規定向參與疫情防治的醫務人員發放臨時性工作補助、核增一次性績效工資總量、對衛生防疫人員落實衛生防疫津貼政策。在此基礎上,疫情防控期間,將湖北省(含援鄂醫療隊,下同)一線醫務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相應標準提高1倍,並確保發放到位,中央財政對湖北省全額補助;及時核增醫療衛生機構一次性績效工資總量,將湖北省一線醫務人員薪酬水平提高2倍;擴大衛生防疫津貼發放範圍,確保覆蓋全體一線醫務人員。


  52.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定,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53.如何做好烈士褒揚和先進表彰工作?


  根據《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全面落實進一步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若干措施的通知》,依法做好因疫情防控犧牲殉職人員的烈士評定和褒揚工作,全面做好撫卹優待。利用多種形式、渠道加大對醫務人員職業精神的宣傳力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醫務人員及時獎勵,對湧現出的先進典型進行及時表彰。對於獲得表彰以及被認定為烈士的醫務人員的子女,在入學升學方面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54.如何大力宣傳表彰一線先進典型?


  利用多種形式加大對醫務人員職業精神的宣傳力度,深入挖掘宣傳在抗擊疫情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醫務團隊和個人,共同營造尊醫重衛的良好氛圍。將醫務人員在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表現作為職稱評審中醫德醫風考核的重要內容。可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開展及時獎勵,並結合疫情防控工作進展,做好對作出突出貢獻的醫務團隊和個人的及時性表彰工作,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增強信心、凝聚力量。評選推薦全國勞動模範和表彰湖北五一勞動獎,名額向廣大一線防疫職工特別是醫務人員傾斜,大力弘揚他們在疫情防控期間所展現的甘於奉獻偉大品格和迎難而上的“逆行”精神,激勵全省廣大職工以主人翁姿態投身全省工作大局中。


第二部分

相關政策指引


一、穩崗支持政策


  1.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印發企事業單位復工復產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4號


  2.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印發《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的通知 中政委〔2020〕13號


  3.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於做好兒童和孕產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肺炎機制發〔2020〕17號


  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


  5.國務院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春節後農民工返城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 國農工辦發〔2020〕1號


  6.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勵勞動者參加線上職業技能培訓的通知》 發改辦就業〔2020〕100號


  7.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20〕2號


  8.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鐵路集團《關於做好農民工返崗復工“點對點” 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20〕4號


  9.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全國工商聯《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


  10.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實施職業技能提升行動“互聯網+職業技能 培訓計劃”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0號


  1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


  1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人力資源服務有關工作的通知 》人社廳明電〔2020〕11號


  1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農民工返崗復工“點對點”出行線上服務工作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14號


  1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做好農民工返崗復工“點對點”出行健康服務工作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15號


  15.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費開放中國職業培訓在線等培訓平臺提供線上培訓與教育服務的通知》 人社廳函〔2020〕24號


二、社保支持政策


  16.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


  17.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


  18.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於妥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實施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號


  19.國家醫療保障局 財政部《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2020年1月22日)


  20.財政部《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經費有關保障政策的通知》(財社〔2020〕2號)


  21.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財政部辦公廳、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補充通知》(2020年1月27日)


  22.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


  2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稅總函〔2020〕33號


  2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公佈失業保險金網上申領平臺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9號


  25.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人社廳發〔2020〕24號


三、關心關愛政策


  26.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改善一線醫務人員工作條件切實關心醫務人員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國辦發〔2020〕4號


  27.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全面落實進一步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5號


  28.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全面落實疫情防控一線城鄉社區工作者關心關愛措施的通知》國發明電〔2020〕8號


  29.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事業單位人員有關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9號


  30.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進一步落實關心關愛疫情防控一線醫務人員相關人事激勵措施的工作指南》(2020年03月04日)


  3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20〕1號


  3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廳發〔2020〕8號


  33.財務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感謝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吳勝利律師團隊、湖北大綱律師事務所熊茂垠律師團隊在編制本指引過程中給予的大力支持。本指引收錄的政策文件截至2020年3月15日,均來源於政府網站,如有疏漏,請以正式文件和相關部門解釋為準。


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奪取復工復產新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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