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傷賠償標準


農民工工傷賠償標準

根據國務院1991年第87號令《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農民工因工負傷,由企業給予免費醫療。醫療期間,農民工原標準工資照發。醫療終結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的,送回農村妥善安置,由企業按下列辦法發給因工緻殘撫卹費:


農民工工傷賠償標準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城鎮合同制工人的撫卹費標準,按月發給,直至死亡;

(2)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農民工原標準工資的 70%,按月發給,直至死亡;

(3)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根據其傷殘程度一次性發給。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農民工患職業病的,其醫療和生活待遇,與城鎮合同制工人相同。

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農民大量進入城市從事勞動密集型行業工作,特別是煤礦企業,目前從業人員基本上是農民工。目前,煤礦每年的死亡人劇增,基本上都是農民工。農民工死亡的賠償標準因各地的經濟發展、地方的財政政策和企業的經營狀況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為規範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003年9月18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工傷認定辦法》《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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