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妻子懷了他人孩子,丈夫起訴離婚,法院為何不支持?

夫妻雙方在結婚之後既要遵守道德規範,還要履行夫妻間相互忠實的法律義務。但是如果在結婚之前,一方犯道德上的錯誤,結婚之後被發現,另一方該怎麼辦呢?


請看今天的案例——《新婚妻子懷了他人孩子,丈夫起訴離婚,法院為何不支持?》


新婚妻子懷了他人孩子,丈夫起訴離婚,法院為何不支持?


案例重現:

2013年1月,王先生和吳女士歡喜地辦了結婚喜宴。當月月末的時候,兩人去當地的民政局辦理了結婚手續。可是,2月份的時候,吳女士開始身體不適,王先生陪同妻子去醫院檢查,竟然發現妻子已經懷孕3個月了。


王先生知道後憤怒不已,因為在與吳女士結婚之前兩人並沒有發生肌膚之親。一再追問下,吳女士承認婚前與前男友有過越軌行為。知道真相的王先生覺得自己的感情被欺騙了,傷心失望的他提出協議離婚,但妻子吳女士卻堅持不同意,雙方為此爭執不下。無奈之下,王先生向法院起訴離婚。
法院判決: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體現了在特定期間內,對婦女、胎兒和嬰兒的特殊保護。因為在那些期間內,婦女的身心都處於比較虛弱的狀態,如果在此期間男方提出離婚,對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兒、嬰兒的健康都將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所以,法律才對該期間內男方的起訴權做了限制。


但法律對男方特定期間內起訴權的限制並不是絕對的,如果由於某些特殊原因,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此限制。而在本案中,吳女士不是在婚後,而是在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係導致懷孕。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女方因通姦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覆》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應該與婚後通姦行為加以區別,一般不能作為對方提出離婚的理由。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婚姻關係尚未建立,男女雙方之間還沒有產生夫妻間相互忠實的法律義務。婚前性行為只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

因此,法院判決,判王先生在吳女士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駁回王先生的訴請。


法律法規:婚姻法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新婚妻子懷了他人孩子,丈夫起訴離婚,法院為何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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