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這些消費陷阱,年輕人、老年人都容易中招!快來“避雷”

每年的3月15日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我們篩選了2019年度部分與消費者日常生活密切相關且較為典型的案例,以警示更多經營者,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共同營造一個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兒童攝影套路深先談後訂很重要

案情簡介

鎮海區消保委接到不少寶媽的投訴,稱被兒童攝影機構套路了,煩心事不少。具體存在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與成人的婚紗照一樣,商家拍攝親子照、兒童照一般都是以套系來論,不同的套系價格不同。套系的內容主要有,該套系包含多少套服裝,提供多少造型,相冊規格檔次,入冊照片張數以及是否贈送底片,單加底片如何收費等等都可以大做文章。

2、在促銷手段上,一些超低價團購預訂活動,只需花幾十塊錢預訂,等以後的再宣佈具體的每一項套系的內容和價格,消費者到店只需選套系補差價。可到時候購買低價套餐還有各種門檻。

3、購買選定攝影套餐時還需約定拍攝時間,是隨時可以預約拍攝還是需要提前預約,不少消費者因為預約不上錯過孩子成長階段可就甚是遺憾了。
鎮海區消保委建議


1、理性消費,別因為商家的一時承諾就衝動買單,刷卡容易退款難;

2、簽訂合同時看清楚套餐內容,包括造型數量,拍攝張數,底片是否贈送,入冊精修數目,相冊情況等,避免後續不必要的糾紛;

3、針對一些低價預定金、低價套餐要擦亮眼睛,看清是真的便宜好貨還是打著低價的幌子的騙局。

補內胎爆外胎?區消保委成功調解一起汽修消費糾紛

案情簡介

張先生的車子內胎被扎,送修車廠進行內胎修補,沒想到修補完內胎,在輪胎全胎充氣時,外胎被汽修店充爆了,張先生要求汽修店賠償損失,汽修店卻聲稱外胎本身就有問題,雙方僵持不下,求助於鎮海區消保委。

警惕!這些消費陷阱,年輕人、老年人都容易中招!快來“避雷”

網絡圖

根據雙方所述,張先生認為自己車子的外胎本無問題,只需要內胎修補即可,外胎爆完全是汽修店操作不當,充氣過量導致的。而汽修店老闆則稱,張先生的車輛外胎已經磨損嚴重了,本身無法承擔正常的氣壓,爆胎不是充氣導致的。

經現場查看爆損的輪胎後,工作人員認為輪胎的確已經存在一定程度的磨損,張先生也承認並不是新輪胎,而汽修店在修理前沒有將該種情況告知張先生,也存在過錯。最終,經調解,汽修店以進貨價為張先生提供了一條全新的輪胎,並免費更換安裝,張先生表示滿意。

鎮海區消保委提醒

大部分消費者在遇到汽車問題時會去汽修廠進行處理,在送修前要對自己的車輛情況有一個基本的瞭解,明確要維修的部位。汽修店在接收車輛維修提供服務前要檢查下車輛狀況,將原有的磨損、問題告知消費者,將維修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狀況告知消費者,最好能夠簽訂維修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進口商品不等於外國產消費者購物需理性

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有消費者購買了一款日本某品牌的網紅洗臉巾,收貨後,發現原產國為中國,認為該商品並非商家所說的進口商品,存在虛假宣傳,遂投訴至鎮海區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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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後,立即對商家開展了執法檢查。經調查,該商品為日本某品牌,且商品外包裝上貼有中文標識,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進口商品應當有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產地以及進口商或者總經銷者名稱和地址的規定,同時商家也能提供相應的報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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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通過核驗報關單,工作人員也發現該商品確實並非真正意義上,即消費者認為的進口商品,應該產地在國外、由國內經銷商粘貼中文標識,然後在國內銷售的;而是屬於產地在國內,由品牌授權生產,通過保稅區“一日遊”,由國內經銷商粘貼中國標識進行銷售的商品。所謂保稅區“一日遊”,是出口復進口業務的俗稱,由國內賣方把貨出口到保稅區,再由國內買方報關進口的過程,這些進口商品其實從未出過國門。


在此,鎮海區消保委提醒廣大消費者,購物需理性,需要正確看待進口商品。

買賣合同並非只有定金不能退有些預付款、訂金也不能退

案情簡介

至2019年11月底,鎮海區消保委調處了多起汽車買賣合同糾紛,這些糾紛的一個共同特點是:消費者與汽車銷售公司簽訂合同後,支付了預付款或訂購金,事後因自身原因不想購買汽車,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已交付的款項,被汽車銷售公司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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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後,一般都會打電話向投訴人瞭解情況,詢問其要求終止合同的理由,有的投訴人稱不喜歡定好的車型,想買其他品牌汽車;有的稱服務人員態度不好,不熱情;有的表示家裡人不喜歡。當工作人員告知其無正當理由不能解除合同時,這些投訴人都認為,只有定金不能退,訂購金,預付款為什麼不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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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訂購金,預付款到底能不能退?這要看合同是如何約定的。如消費者楊某,10月30日與鎮海某4S店簽訂了一份購車合同,合同約定楊某先支付15000元預付款,提車時再全部付清,同時約定,購買人如果無正當理由取消訂單,預付款不予退還。第二天,楊某即以家裡人不同意購買為由,要求解約,退還預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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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看了合同後,向投訴人作了解釋,雖然合同上約定的不是定金,不能按照定金法則處理,但是,無故違約是應該支付違約金的,無正當理由取消訂單,預付款不予退還就是一個違約責任條款,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工作人員建議,要求退款,應該與銷售方協商,取得對方諒解。投訴人認識到自己責任後,主動與銷售方聯繫,通過調解很快問題得到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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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有偶,消費者何某在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車時支付了1萬元訂金,事後也想悔約,他的理由與楊某相同,也認為訂金不能沒收。工作人員調取了買賣合同,發現合同上有一條約定,購買方違約,要支付汽車價款5%的違約金,而該車的價款為30萬元,按照合同約定,投訴人還得支付5000元違約金。何某認識到自己對合同理解不全面,最後,也在願意承擔違約責任的基礎上與汽車銷售方達成了協議。


通過對這些消費者投訴的處理,我們發現一些投訴人缺乏合同法的基本知識,對合同的約束力認識不足,簽約隨便,悔約任性,是造成糾紛的主要原因。因此我們在要求經營者誠信經營的同時,對消費者也要倡導“契約精神”,以減少此類糾紛的發生。

裝修問題煩惱多裝修前要學會貨比三家

案情簡介

消費者石先生通過裝修公司裝修房子,裝修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完工,就賠償問題與消費者一直爭執不下,求助於鎮海區消保委。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後,經過多次協商調解,最終石先生和裝修公司達成協議,裝修公司完成所有裝修項目,也按約定賠償了石先生,事情算完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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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生的事例只是裝修糾紛問題的一角,隨著房地產交易市場的蓬勃發展,居民經濟實力的提高以及對生活品質追求的不斷升級,家庭裝修已經成為越來越多“有房一族”的選擇。但對多數家庭來說,裝修的事項是較為陌生的,因家裝行業魚龍混雜,消費者監督意識不強等因素,出現的裝修糾紛問題也趨於頻繁。

鎮海區消保委提醒廣大業主,裝修前要學會貨比三家,詳細查看裝修公司的資質。在選好裝修公司之後要簽訂書面合同,不要只有口頭合同,合同要明確裝修具體項目,是全包還是半包,是裝修公司負責採購還是業主自行採購,最好能明確施工的規範。在裝修過程中要相互監督,定期實地查看,看品牌是否一致、看實物是否和樣品一致,及時跟進裝修進度,驗收時認真核對。

第三方平臺預訂價格表述引人誤解經營者需承擔責任

案情簡介

消費者王小姐通過某旅遊網站預定了鎮海某酒店的三天兩晚消費套房。預定頁面顯示如遇節假日需要按實際加價:國慶第一天入住,加收500元;國慶第二天入住加收1000元。10月1日,王小姐辦理入住手續時卻被告知共需加收1500元,王小姐認為和預訂頁面顯示不一致,與酒店意見不一致,遂向鎮海區消保委九龍湖分會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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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通過聯繫消費者瞭解具體情況,查看預訂頁面,對酒店方展開調查,並對比了修改後的第三方預訂頁面,發現修改後的頁面上增加了“節假日加收費用為兩天的加收費用之和”一句。酒店方在第三方平臺的預訂頁面中,對於加收的費用未予以明確標明,且存在引人誤解的情況,最終酒店方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費。酒店應當按照一般消費者的理解,按照未更改的價格收取費用。最終酒店方為消費者辦理了退費。

鎮海區消保委提醒

商家在開發各類消費套餐時,務必“咬文嚼字”,對於敏感的價格方面,必須表述清楚明白,需要加價或有特殊要求的,必須標示清楚。若發生因商家表示不清引起的誤解,則需要由商家自己承擔相應責任。

拔火罐燙傷 消費者正確維權

案情簡介

2019年6月21日,消費者任先生在某足浴店拔火罐被燙傷。消費者與店家之間爭執不下,於是向鎮海區消保委蛟川分會投訴,請求幫助。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後,經過詳細調查,是由於該店店員的操作失誤造成了任先生背部燙傷和右胳膊燒傷,當時店家已陪同就醫,並承諾賠償。但事後,店家卻對此不認可且拒絕處理後續賠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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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認為,該足浴店無故拖延或無理由拒絕消費者任先生賠償損失要求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情形,構成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從而造成消費者身體損害的侵權行為。依據相關條例,工作人員於2019年7月2日,將雙方約至蛟川分會進行現場調解。雙方最後達成一致意見:該店一次性補償消費者8000元,雙方就此事達成一致意見。

如今,服務行業正蓬勃發展,買賣雙方在進行存在潛在性風險的接觸式服務交易時,更應該注意人身安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老年人購買保健品引起糾紛普通食品宣傳有保健功能

案情簡介

2019年2、3月期間,鎮海區消保委接到多起投訴,均是老年人在某公司的營銷形式下購買“保健品”產生的消費糾紛。該商家以體驗的模式邀請老年人免費上門體驗理療、聽課,期間向老年人推銷某品牌松花粉片,並大力宣傳該產品的保健功能,事後消費者發現松花粉片並非保健食品,遂向商家提出退貨退款要求,商家以各種原因為由拒絕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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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接案後立馬趕赴現場進行實地核查,發現該公司商鋪已呈關門狀態,但營業執照尚未註銷。工作人員通過多方取證,證實消費者購買的產品並非保健品,而是普通食品,商家在推銷商品的時候宣傳產品有保健功能,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最終工作人員與經營者取得聯繫,告知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商家最後同意退款,後在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當場退貨退款。貨品數量累計236盒,退款金額高達37000餘元,而對未能到現場退款的消費者,商家也寫了承諾書,承諾按實際數量退貨退款。

《廣告法》中明確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而即使是保健食品,也不得含有下列內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然而很多商家在宣傳商品的時候或多或少都會提到一些疾病預防和治療的功能,因此鎮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鎮海區消保委溫馨提醒廣大消費者,特別是老年消費者,要樹立健康科學的養生觀,要抵制“免費”的誘餌,不要盲目參加任何以產品銷售為目的的知識講座、專家報告等,不要輕信保健品能夠“治未病”、“預防和治療多種疾病”等以預治疾病為噱頭的誇大、虛假宣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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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上沒有“藍帽子”標識,但聲稱是保健食品的,一律不要購買;凡保健食品聲稱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一律不要購買;保健食品廣告中未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的,一律不要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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