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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3%減按1%徵收

申報表填寫案例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0年3月


目 錄

第一部分 概述......2

第二部分 案例

【填寫案例1】1%及3%非差額非小微企業申報表填寫案例......3

【填寫案例2】1%及3%非差額小微企業申報表填寫案例1......7

【填寫案例3】1%及3%非差額小微企業申報表填寫案例2......9

【填寫案例4】1%及3%差額非小微企業申報表填寫案例......14

【填寫案例5】1%及3%差額小微企業申報表填寫案例......22

【填寫案例6】1%及3%非小微,收入有正有負,減徵額全部抵減申報表填寫案例......28

【填寫案例7】1%及3%非小微,收入有正有負,減徵額部分抵減申報表填寫案例......34

【填寫案例8】1%及3%非小微,收入有正有負,減徵額為負申報表填寫案例......39

【填寫案例9】5%徵收率的申報表填寫案例......43

【填寫案例10】增值稅預繳申報表填寫案例1......45

【填寫案例11】增值稅預繳申報表填寫案例2......47


第一部分 概  述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支持廣大個體工商戶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時加快復工復業,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以下稱2020年13號公告),明確了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以下稱5號公告),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以下稱申報表)部分調整內容。為方便小規模納稅人清晰掌握新政策,以下將結合申報主要變化,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梳理本次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3%減按1%徵收新政策實行後申報表的填寫要點。


【填寫案例1】1%及3%非差額非小微企業申報表填寫案例

北京地區某企業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鑑證諮詢服務,選擇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2020年1月份提供鑑證諮詢服務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價稅合計15.45萬元,2月份提供鑑證諮詢服務取得未開具發票含稅收入10.30萬元,3月份提供鑑證諮詢服務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價稅合計10.10萬元。

分析:根據2020年13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及5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該企業2020年1月取得收入適用3%徵收率,開具相應增值稅普通發票選擇3%徵收率;2月取得未開票收入適用3%徵收率;3月取得收入可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開具相應增值稅普通發票可選擇1%徵收率。

根據5號公告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銷售額=154500÷(1+3%)+103000÷(1+3%)+101000÷(1+1%)=350000(元),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不含稅銷售額×2%=101000÷(1+1%)×2%=2000(元)。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以下稱2019年13號公告)政策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該納稅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稅銷售收入為35萬元,超過30萬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1.《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第2行“減稅性質代碼及名稱”選擇“0001011608|SXA031901121對湖北省外的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第2行“本期發生額”=101000÷(1+1%)×2%=2000(元)

第2行“本期應抵減稅額”=“期初餘額”+“本期發生額”=0+2000=2000(元)

第2行“本期實際抵減稅額”根據填表說明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填寫時,第1行“合計”本列數=申報表主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本期數”,而申報表主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本期數”小於或等於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減徵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徵額大於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第15欄填寫,本期減徵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該納稅人當期僅有此一項減徵項目,申報表主表第15欄=10500,大於2000,因此第2行“本期實際抵減稅額”=2000(元)。

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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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該企業提供鑑證諮詢服務應填寫至“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對應的相關欄次。

第1欄“ 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 ”=350000(元)

第3欄“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154500÷(1+3%)+101000÷(1+1%)=250000(元)

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350000×3%=10500(元)

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2000(元)

第20欄“應納稅額合計”=10500-2000=8500(元)

第22欄“本期應補(退)稅額”=8500(元)

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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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需繳納增值稅8500元。


【填寫案例2】1%及3%非差額小微企業申報表填寫案例1

北京地區某企業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選擇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2020年1月份銷售貨物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價稅合計10.30萬元,2月份銷售貨物取得未開具發票含稅收入5.15萬元,3月份銷售貨物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價稅合計10.10萬元。

分析:根據2020年13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及5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該企業2020年1月取得收入適用3%徵收率,開具相應增值稅普通發票選擇3%徵收率;2月取得未開票收入適用3%徵收率;3月取得收入可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開具相應增值稅普通發票可選擇1%徵收率。

根據5號公告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銷售額=103000÷(1+3%)+51500÷(1+3%)+101000÷(1+1%)=250000(元)。

根據2019年13號公告政策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該納稅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稅銷售收入為25萬元,未超過30萬元,符合政策規定,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計算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對應的小微免稅額時仍應按照3%徵收率計算。因此,該納稅人本期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250000元,小微免稅額=250000×3%=7500元。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該企業銷售貨物應填寫至“貨物及勞務”列對應的相關欄次。

第9欄“免稅銷售額”=250000(元)

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250000(元)

第17欄“本期免稅額”=250000×3%=7500(元)

第18欄“小微企業免稅額”=7500(元)

第22欄“本期應補(退)稅額”=0(元)

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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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無需繳納增值稅稅款。


【填寫案例3】1%及3%非差額小微企業申報表填寫案例2

北京地區某企業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選擇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2020年1月份銷售貨物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價稅合計5.15萬元,2月份銷售貨物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0.30萬元,3月份銷售貨物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0.10萬元,。

分析:根據2020年13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及5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該企業2020年1月取得收入適用3%徵收率,開具相應增值稅普通發票選擇3%徵收率;2月取得收入適用3%徵收率,開具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選擇3%徵收率;3月取得收入可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開具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可選擇1%徵收率。

根據5號公告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銷售額=51500÷(1+3%)+103000÷(1+3%)+101000÷(1+1%)=250000(元),其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收入103000÷(1+3%)+101000÷(1+1%)=200000(元),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不含稅銷售額×2%=101000÷(1+1%)×2%=2000(元)。

根據2019年13號公告政策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該納稅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稅銷售收入為25萬元,未超過30萬元,符合政策規定,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其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收入20萬元,該納稅人本期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為5萬元,需要注意的是,對應的小微免稅額仍按照3%徵收率計算,為50000×3%=1500元。

1.《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一、減稅項目”第2行“減稅性質代碼及名稱”選擇選擇“0001011608|SXA031901121對湖北省外的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第2行“本期發生額”=101000÷(1+1%)×2%=2000(元)

第2行“本期應抵減稅額”=“期初餘額”+“本期發生額”=0+2000=2000(元)

第2行“本期實際抵減稅額”根據填表說明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填寫時,第2行“合計”本列數=申報表主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本期數”,而申報表主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本期數”小於或等於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減徵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徵額大於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第15欄填寫,本期減徵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該納稅人當期僅有此一項減徵項目,申報表主表第15欄=6000,大於2000,因此第2行“本期實際抵減稅額”=2000(元)。

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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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該企業銷售貨物應填寫至“貨物及勞務”列對應的相關欄次。

第1欄“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200000(元)

第2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 ”=103000÷(1+3%)+101000÷(1+1%)=200000(元)

第9欄“免稅銷售額”=50000(元)

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50000(元)

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200000×3%=6000(元)

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2000(元)

第17欄“本期免稅額”=50000×3%=1500(元)

第18欄“小微企業免稅額”=1500(元)

第20欄“應納稅額合計”=6000-2000=4000(元)

第22欄“本期應補(退)稅額”=4000(元)

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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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需繳納增值稅4000元。

【填寫案例4】1%及3%差額非小微企業申報表填寫案例

北京地區某企業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並享受差額徵稅政策,選擇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2020年1月份提供旅遊服務取得含稅收入20.30萬元,其中按政策規定可扣除金額10萬元。1月收入共開具兩張發票,其中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票面金額10萬元,稅額0.30萬元,並同時預繳稅款0.30萬元;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一張,價稅合計為10萬元。2月份提供旅遊服務取得含稅收入23.45萬元,其中按政策規定可扣除金額8萬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3月份提供旅遊服務取得含稅收入15.10萬元,其中按政策規定可扣除金額5萬元,未開具發票。假設扣除額無期初餘額。

分析:根據2020年13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及5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該企業2020年1月及2月取得收入適用差額扣除後按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開具發票選擇3%徵收率,3月取得收入差額扣除後可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根據5號公告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第8欄=第7欄÷(1+徵收率)”,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差額扣除後不含稅銷售額=(203000-100000)÷(1+3%)+(234500-80000)÷(1+3%)+(151000-50000)÷(1+1%)=350000(元),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不含稅銷售額×2%,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因此,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151000-50000)÷(1+1%)×2%=2000(元)。

根據2019年13號公告政策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及《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以下稱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該納稅人2020年一季度差額後的銷售額為35萬元,超過30萬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1.《差額徵稅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輔助填報工具》(本表僅適用北京地區電子稅務局填報)第2行“3%徵收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本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列=100000(元)

本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項(應納)稅額”列=3000(元)

本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銷售額”列=(100000+234500)÷(1+3%)=324757.28(元)

本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銷項(應納)稅額”列=324757.28×3%=9742.72(元)

本行“未開具發票”“銷售額”列=151000÷(1+1%)=149504.95(元)

本行“未開具發票”“銷項(應納)稅額”列=149504.95×1%=1495.05(元)

本行“合計”“銷售額”=100000+324757.28+149504.95=574262.23(元)

本行“合計”“應納稅額”=3000+9742.72+1495.05=14237.77(元)

本行“合計”“價稅合計”=574262.23+14237.77=588500(元)

本行“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100000+80000+50000=230000(元)

本行“扣除後”“含稅(免稅)銷售額”=358500(元)

本行“扣除後”“應納稅額”=(203000-100000)÷(1+3%)×3%+(234500-80000)÷(1+3%)×3%+(151000-50000)÷(1+1%)×1%=3000+4500+1000=8500(元)

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稅款所屬期)《差額徵稅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輔助填報工具》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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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

第1欄“應稅行為(3%徵收率)扣除額計算”“期初餘額”=0(元)

第2欄“應稅行為(3%徵收率)扣除額計算”“本期發生額”=230000

(元)

第3欄“應稅行為(3%徵收率)扣除額計算”“本期扣除額”=230000

(元)

第4欄“應稅行為(3%徵收率)扣除額計算”“期末餘額”

=230000-230000=0(元)

第5欄“應稅行為(3%徵收率)計稅銷售額計算”“全部含稅收

入(適用3%徵收率)”=588500(元)

第6欄“應稅行為(3%徵收率)計稅銷售額計算”“本期扣除額”

=230000(元)

第7欄“應稅行為(3%徵收率)計稅銷售額計算”“含稅銷售額”

=588500-230000=358500(元)

第8欄“應稅行為(3%徵收率)計稅銷售額計算”“不含稅銷售

額”=(203000-100000)÷(1+3%)+(234500-80000)÷(1+3%)+(151000-50000)÷(1+1%)=350000(元)

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

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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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差額輔助工具第2行“3%徵收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扣除後”“應納稅額”=差額輔助工具第2行“3%徵收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扣除後”“含稅(免稅)銷售額”。


3.《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第2行“減稅性質代碼及名稱”選擇“0001011608|SXA031901121對湖北省外的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第2行“本期發生額”=(151000-50000)÷(1+1%)×2%=2000(元)

第2行“本期應抵減稅額”=“期初餘額”+“本期發生額”=0+2000=2000(元)

第2行“本期實際抵減稅額”根據填表說明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填寫時,第1行“合計”本列數=申報表主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本期數”,而申報表主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本期數”小於或等於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減徵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徵額大於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第15欄填寫,本期減徵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該納稅人當期僅有此一項減徵項目,申報表主表第15欄=10500,大於2000,因此第2行“本期實際抵減稅額”=2000(元)。

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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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該企業提供旅遊服務應填寫至“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對應的相關欄次。

第1欄“ 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 ”=附列資料第8欄“應稅行為(3%徵收率)計稅銷售額計算”“不含稅銷售額”350000(元)

第2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100000(元)

第3欄“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324757.28(元)

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350000×3%=10500(元)

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2000(元)

第20欄“應納稅額合計”=10500-2000=8500(元)

第21欄“本期預繳稅額”=3000(元)

第22欄“本期應補(退)稅額”=8500-3000=5500(元)

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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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共需繳納增值稅8500元,代開發票時已預繳增值稅3000元,申報後仍需繳納增值稅5500元。


【填寫案例5】1%及3%差額小微企業申報表填寫案例

北京地區某企業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選擇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2020年1月份提供旅遊服務取得含稅收入20.30萬元,其中按政策規定可扣除金額10萬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2月份提供旅遊服務取得含稅收入10.15萬元,其中按政策規定可扣除金額5萬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3月份提供旅遊服務取得含稅收入15.10萬元,其中按政策規定可扣除金額5萬元,未開具發票。假設扣除額無期初餘額。

分析:根據2020年13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及5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該企業2020年1月及2月取得收入適用差額扣除後按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選擇3%徵收率,3月取得收入差額扣除後可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根據5號公告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銷售額=(203000-100000)÷(1+3%)+(101500-50000)÷(1+3%)+(151000-50000)÷(1+1%)=250000(元)。

根據2019年13號公告政策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及4號公告第二條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政策。”該納稅人2020年一季度差額後的銷售額為25萬元,未超過30萬元,符合政策規定,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計算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對應的小微免稅額時仍應按照3%徵收率計算。因此,該納稅人本期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250000元,小微免稅額=250000×3%=7500元。

1.《差額徵稅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輔助填報工具》(本表僅適用北京地區電子稅務局填報)第2行“3%徵收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本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銷售額”列=(203000+101500)÷(1+3%)=295631.07(元)

本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銷項(應納)稅額”列=295631.07×3%=8868.93(元)

本行“未開具發票”“銷售額”列=151000÷(1+1%)=149504.95(元)

本行“未開具發票”“銷項(應納)稅額”列=149504.95×1%=1495.05(元)

本行“合計”“銷售額”=295631.07+149504.95=445136.02(元)

本行“合計”“應納稅額”=8868.93+1495.05=10363.98(元)

本行“合計”“價稅合計”=445136.02+10363.98=455500(元)

本行“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100000+50000+50000=200000(元)

本行“扣除後”“含稅(免稅)銷售額”=255500(元)

本行“扣除後”“應納稅額”=(203000-100000)÷(1+3%)×3%+(101500-50000)÷(1+3%)×3%+(151000-50000)÷(1+1%)×1%=3000+1500+1000=5500(元)

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稅款所屬期)《差額徵稅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輔助填報工具》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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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

第1欄“應稅行為(3%徵收率)扣除額計算”“期初餘額”=0(元)

第2欄“應稅行為(3%徵收率)扣除額計算”“本期發生額”=200000(元)

第3欄“應稅行為(3%徵收率)扣除額計算”“本期扣除額”=200000(元)

第4欄“應稅行為(3%徵收率)扣除額計算”“期末餘額”=200000-200000=0(元)

第5欄“應稅行為(3%徵收率)計稅銷售額計算”“全部含稅收入(適用3%徵收率)”=455500(元)

第6欄“應稅行為(3%徵收率)計稅銷售額計算”“本期扣除額”=200000(元)

第7欄“應稅行為(3%徵收率)計稅銷售額計算”“含稅銷售額”=455500-200000=255500(元)

第8欄“應稅行為(3%徵收率)計稅銷售額計算”“不含稅銷售額”=(203000-100000)÷(1+3%)+(101500-50000)÷(1+3%)+(151000-50000)÷(1+1%)=250000(元)

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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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差額輔助工具第2行“3%徵收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扣除後”“應納稅額”=差額輔助工具第2行“3%徵收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扣除後”“含稅(免稅)銷售額”。

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該企業銷售貨物應填寫至“貨物及勞務”列對應的相關欄次。

第9欄“免稅銷售額”=250000(元)

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250000(元)

第17欄“本期免稅額”=250000×3%=7500(元)

第18欄“小微企業免稅額”=7500(元)

第22欄“本期應補(退)稅額”=0(元)

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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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無需繳納增值稅稅款。


【填寫案例6】1%及3%非小微,收入有正有負,減徵額全部抵減申報表填寫案例

北京地區某企業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1-2月銷售貨物取得收入41.2萬元,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400000元,稅額12000元;3月因去年銷售貨物業務取消,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100000元,稅額-3000元;銷售貨物取得收入202000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供鑑證諮詢服務取得銷售收入202000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供研發和技術服務取得銷售收入303000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分析:根據2020年13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及2020年5號公告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該企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3月的各項收入,應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因此該企業3月銷售貨物不含稅銷售額=202000÷(1+1%)=200000(元);提供鑑證諮詢服務不含稅銷售額=202000÷(1+1%)=200000(元);提供研發和技術服務不含稅銷售額=303000÷(1+1%)=300000(元)。

根據2020年5號公告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3%徵收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按照3%徵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因此該企業3月發生去年銷貨退回應按照原3%徵收率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該企業2020年第一季度銷售額為=412000÷(1+3%)-103000÷(1+3%)+202000÷(1+1%)+202000÷(1+1%)+303000÷(1+1%)=1000000(元)

根據2020年5號公告第三條規定:......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因此,該企業3月銷售貨物應納稅額減徵額=200000*2%=4000(元);鑑證諮詢服務應納稅額減徵額=200000*2%=4000(元);研發和技術服務應納稅額減徵額=300000*2%=6000(元)。

根據2019年13號公告政策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該納稅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稅銷售收入為100萬元,超過30萬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1.《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第2行“減稅性質代碼及名稱”選擇“0001011608|SXA031901121對湖北省外的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第2行“本期發生額”=200000*2%+200000*2%+300000*2%=14000(元)

第2行“本期應抵減稅額”=“期初餘額”+“本期發生額”=0+14000=14000(元)

第2行“本期實際抵減稅額”根據填表說明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填寫時,第1行“合計”本列數=申報表主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本期數”,而申報表主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本期數”小於或等於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減徵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徵額大於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第15欄填寫,本期減徵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該納稅人當期僅有此一項減徵項目,申報表主表第15欄“貨物及勞務”列=15000,大於銷售貨物所產生的減徵額4000元,申報表主表第15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15000元,大於服務所產生的減徵額10000元,因此第2行“本期實際抵減稅額”=4000+10000=14000(元)。

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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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該企業提供銷售貨物收入應填寫至“貨物及勞務”列對應的相關欄次,鑑證諮詢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應填寫至“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對應的相關欄次。

第1欄“應徵增值稅不含稅 銷售額(3%徵收率)”“貨物及勞務”列次=400000-100000+200000=500000(元);

第1欄“應徵增值稅不含稅 銷售額(3%徵收率)”“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次=200000+300000=500000(元);

第2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 “貨物及勞務”列次 =400000-100000+200000=500000(元)

第2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 “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次=200000(元);

第3欄“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次=300000(元)

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貨物及勞務”列次=500000*3%=15000(元);

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次=500000*3%=15000(元);

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貨物及勞務”列次=200000*2%=4000(元);

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次=200000*2%+300000*2%=10000(元);

第20欄“應納稅額合計”“貨物及勞務”列次=15000-4000=11000(元);

第20欄“應納稅額合計”“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次=15000-10000=5000(元);

第22欄“本期應補(退)稅額”“貨物及勞務”列次=11000(元);

第22欄“本期應補(退)稅額”“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次=5000(元);

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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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案例7】1%及3%非小微,收入有正有負,減徵額部分抵減申報表填寫案例

北京地區某企業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主營業務為銷售貨物,選擇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2020年1月份銷售一批貨物,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價稅合計20.60萬元;2月份發生一批退貨,自行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價稅合計為46.35萬元;3月份銷售一批貨物,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價稅合計為60.60萬元。

分析:根據2020年13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5號公告第一條及第四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3%徵收率開具紅字發票”。該企業2020年1月取得收入適用3%徵收率,開具相應增值稅普通發票選擇3%徵收率,2月發生銷售退回,開具相應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選擇3%徵收率,3月取得收入可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開具相應增值稅普通發票可選擇1%徵收率。

根據5號公告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銷售額=206000÷(1+3%)-463500÷(1+3%)+606000÷(1+1%)=350000(元),減徵額本期發生額=606000÷(1+1%)×2%=12000(元)

根據2019年13號公告政策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該納稅人2020年一季度不含稅銷售收入為35萬元,超過30萬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1.《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第2行“減稅性質代碼及名稱”選擇“0001011608|SXA031901121對湖北省外的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第2行“本期發生額”=12000(元)

第2行“本期應抵減稅額”=“期初餘額”+“本期發生額”=0+12000=12000(元)

第2行“本期實際抵減稅額”根據填表說明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填寫時,第1行“合計”本列數=申報表主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本期數”,而申報表主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本期數”小於或等於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減徵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徵額大於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第15欄填寫,本期減徵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該納稅人當期僅有此一項減徵項目,申報表主表第15欄=10500,小於12000,因此第2行“本期實際抵減稅額”=10500(元)。

第2行“期末餘額”=本期應抵減稅額-本期實際抵減稅額=12000-10500=1500(元)

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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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該企業銷售貨物應填寫至“貨物及勞務”列對應的相關欄次。

第1欄“ 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 ”=350000(元)

第3欄“稅控器具開具的普通發票不含稅銷售額”=206000÷(1+3%)-463500÷(1+3%)+606000÷(1+1%)=350000(元)

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350000×3%=10500(元)

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10500(元)

第20欄“應納稅額合計”=0(元)

第22欄“本期應補(退)稅額”=0(元)

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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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企業2020年一季度無需繳納增值稅稅款。


【填寫案例8】1%及3%非小微,收入有正有負,減徵額為負申報表填寫案例

北京地區某企業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選擇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2020年4月,有一批3月銷售的貨物發生退貨,企業自行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100000元,稅額-1000元;5月無業務發生;6月銷售一批電腦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410000元,稅額12300元。假設減徵額無期初餘額。

分析:根據2020年13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及5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該企業2020年3月取得收入可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開具相應發票可選擇1%徵收率,4月發生退貨,開具相應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選擇1%徵收率,6月取得收入適用3%徵收率,開具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選擇3%徵收率。

根據5號公告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該企業2020年二季度銷售額=-101000÷(1+1%)+422300÷(1+3%)=310000(元),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不含稅銷售額×2%,因此,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101000÷(1+1%)×2%=-2000(元)。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以下稱2019年13號公告)政策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該納稅人2020年二季度不含稅銷售收入為31萬元,超過30萬元,不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1.《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第2行“減稅性質代碼及名稱”選擇“0001011608|SXA031901121對湖北省外的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第2行“期初餘額”=0(元)

第2行“本期發生額”=-101000÷(1+1%)×2%=-2000(元)

第2行“本期應抵減稅額”=“期初餘額”+“本期發生額”=0+(-2000)=-2000(元)

第2行“本期實際抵減稅額”根據填表說明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填寫時,第1行“合計”本列數=申報表主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本期數”,而申報表主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本期數”小於或等於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減徵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徵額大於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第15欄填寫,本期減徵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該納稅人當期僅有此一項減徵項目,申報表主表第15欄=9300,大於-2000,因此第2行“本期實際抵減稅額”=-2000(元)。

該企業2020年二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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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該企業提供銷售貨物服務應填寫至“貨物及勞務”列對應的相關欄次。

第1欄“ 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 ”=310000(元)

第2欄“ 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 ”=-101000÷(1+1%)+422300÷(1+3%)=310000(元)

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310000×3%=9300(元)

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2000(元)

第20欄“應納稅額合計”=9300-(-2000)=11300(元)

第22欄“本期應補(退)稅額”=11300(元)

該企業2020年二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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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企業2020年二季度需繳納增值稅11300元。


【填寫案例9】5%徵收率的申報表填寫案例

北京地區某企業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選擇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2020年3月將不動產出租給本區一公司,取得收入42萬,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分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16號)第四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2020年第13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由於該企業適用5%的徵收率,不屬於2020年第13號公告規定的可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納稅人,所以仍按照2016年第16號公告規定進行計算。

1、該企業2019年1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以下稱主表)填報:

第4行“(二)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5%徵收率)”“本期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400000。

第5行“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本期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400000。

第15行“本期應納稅額”“本期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20000。

第20行“應納稅額合計”,第22行“本期應補(退)稅額”“本期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列=20000。

該企業2020年2季度(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填報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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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案例10】增值稅預繳申報表填寫案例1

北京市朝陽區某建築企業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主要在北京市海淀區開展建築施工業務,其在2020年3月收到建築服務預收款201萬,同時向分包方支付款項100萬,其預繳增值稅時《增值稅預繳申報表》填寫如下。

分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17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根據2020年13號公告規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其含稅銷售額201萬,填列在《增值稅預繳申報表》第一行“建築服務”“銷售額”列;其向分包方支付款項100萬填列在《增值稅預繳申報表》第一行“建築服務”“扣除金額”列;預徵稅額=(含稅銷售額-扣除金額)÷1.01×1%=(201萬-100萬)÷1.01×1%=1萬填列在《增值稅預繳申報表》第一行“建築服務”“ 預徵稅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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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案例11】增值稅預繳申報表填寫案例2

北京市海淀區某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在2020年3月收到房地產預收款105萬,其預繳增值稅時《增值稅預繳申報表》填寫如下。

分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18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採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5%)×3%。

根據2020年13號公告規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其含稅銷售額105萬,填列在《增值稅預繳申報表》第一行“銷售不動產”“銷售額”列;預徵稅額=含稅銷售額÷1.05×1%=105萬÷1.05×1%=1萬填列在《增值稅預繳申報表》第一行“銷售不動產”“ 預徵稅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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