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配資聯保被平倉咋辦?中間人有責任嗎?

最近幾天經常有盤方朋友諮詢筆者,好好的炒著股票,也沒有觸及平倉線,賬戶莫名其妙就被平倉了,還不歸還保證金。後來才發現資方由於多個賬戶聯保,其中一個賬戶穿倉導致上游資金方將其他賬戶也連帶平倉了。

那麼,遇到這種情況,盤方應該怎麼辦?中間的資金方又或有什麼法律責任呢?遇到類似情形,很多盤方想選擇報警,但往往這類案件並非刑事案件,刑事立案基本不能,最終還是得走法律訴訟。筆者就從訴訟角度來分析這類案件。

一、交易結構

此類交易往往會有兩種交易結構,第一種如圖一,資金中介僅僅提供居間服務,收取居間費,相關借款合同及後續風控措施由盤方和資方自行協商確定,法律關係簡單明確,但實踐中中間人為確保自身利益,該種模式比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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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交易模式如圖二,中間人與盤方及資方單線發生關係,盤方與資方並不接觸,在該種交易模式下,一旦中間人某個盤方賬戶穿倉,或連帶其他盤方也被平倉,進而導致訴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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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訴訟焦點

在圖二模式下發生平倉事件,盤方要追回保證金的,由於各方之間法律關係不清晰,證據鏈不完整,導致訴訟風險比較大,經筆者總結,往往存在以下幾類爭議焦點:

1. 原告起訴資方,資方稱原告為中介,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當資方把中介方賬戶平倉後,中介方起訴資方要求返還保證金。此時資方往往會抗辯原告方僅為居間人而非真正借款人,這種情況下,如果被告能舉證雙方在簽訂合同、履行合同、溝通記錄、資金轉賬記錄方面雙方都明知原告為資金中介,真正借款方另有其人,法院會認定原告並非真實借款方,即使雙方簽有借款合同,也不存在真實借貸合意,原告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而被駁回起訴。典型案例如(2017)津0105民初5730號。

2. 原告起訴資方,資方稱其僅為中介,真正資方另有他人。

盤方起訴資方,資方此時舉證了其與上游資方的借款合同及交易記錄,證明真實的資方為上游資方。此時應當看雙方在交易過程中資方是否明確向盤方表明過其為中間人,真實的資方另有其人。如果盤方在交易過程中已經明知資方為中介,且認可其資方代理人身份的,盤方起訴中介的,被駁回訴訟請求的可能性較大。

如果雙方在交易過程中並沒有明確資方為中介,或者資方說明了,但盤方不認可。此時雙方仍舊存在借款合同關係,原告可以訴訟。典型案例如(2018)最高法民終893號。

3. 原告起訴真正資方,資方稱其與原告不存在合同關係。

平倉糾紛發生後,中介方往往會告訴盤方真實的資金是誰,此時如果原告起訴真實資方,真實資方會主張雙方不存在借款合同關係。此時如果真實資方舉證其與中介的借款合同及溝通記錄,證明與其發生借款關係的是中介而非盤方,盤方存在被駁回訴訟請求的風險。典型案例如(2019)浙06民終3938號

三、律師點評

這類案件的本質在於對中介方的法律地位定位,中介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到底是屬於合同一方還是僅僅作為某方受託人或居間方,不同的主體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將完全不同。

Ps:在普遍合同無效背景下,該類案件會有更多變數。

筆者近期將做一場關於《新《證券法》下股票配資、代客理財業務的法律風險分析》直播,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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