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在妹妹死亡現場寫:“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以告慰被姦殺的妹妹

案例】 二十五年前,妹妹小王高中畢業,進城務工,住在開縫紉讓的姐姐家,小王下班就到姐姐的縫紉店等著姐姐姐夫關門一起回家。有一天小王下班已是下午六點多,小王在縫紉店等姐姐,由於靠近年跟,店裡活多,關門時間很晚,姐姐看妹妹有點睏乏,第二天還要上早班,就小王先回家休息。劉某在附近工地打零工,晚上沒事漫無目的地遛達,恰巧小王騎自行車從劉某身邊經過,劉某根本沒有看到小王的臉部,只從後面看到小王身材姣好,且年輕,頓生邪念,一路尾隨小王,小王剛打開房門,劉某便從小王身後勒住小王的脖子,進到房間,用床上的枕巾堵住小王的嘴,捆綁好後,將其強姦。年輕的小王哭喊著說:“流氓,你不得好死!”劉某怕日後敗露被抓,殘忍地將小王掐死。又翻箱倒櫃,將小王姐姐金銀首飾及現金共計三萬多元洗劫一空,逃離現場。公安人員到達現場後,只提取到幾枚指紋,再也沒有有價值的線索。其後,公安機關進行了兩個多月,人工指紋比對,沒有得到結果,但對案件的偵破持續進行中。二十五後,隨著辦公現代化、網絡及大數據的運用,公安機關對當年的指紋通過電腦比對,終於有了收穫,將輾轉各地,已結婚生子的黃某抓獲

(案例由真實案件改編)

姐姐在妹妹死亡現場寫:“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以告慰被姦殺的妹妹

本案例由真實案件改編,筆者對無關情節稍作改編,仍尊重了案件原有基本事實,不影響對案件的定性,本案的基本事實已查清,據以定罪的證據已充分。案情並不複雜,但案件跨度很大,自發案到抓獲黃某,長達二十五時間,姐姐沒有間斷的向公安機關提出控訴,當黃某被抓獲時,姐姐在自家房門上噴上八個大字: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以告慰姐姐的在天之靈。以下筆者結合案件,根據相關刑法規定展開討論,敬請指正。

本案是否已過追訴時效,還能追究黃某的刑事責任嗎?

《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姐姐在妹妹死亡現場寫:“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以告慰被姦殺的妹妹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追訴,或者無罪釋放。

追訴時效制度是刑法特有的制度,一般認為,不同程度的犯罪經過一定時間,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再犯新罪,意味著對前罪的改造已完成,很多情形是犯罪嫌疑人經過多年後,已結婚生子,成立了家庭,基於社會穩定和刑罰的目的,不再對其所犯罪行進行追究。根據刑法規定,不同程度的罪行,追訴時效期間不同,越嚴重的犯罪追訴時效期間越長,但是,如果在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或者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本案中,公安機關在事發的二十五年前已經立案,並進行偵查,但基於當時客觀條件所限,沒有偵破案件,加之黃某逃離作案現場後,在全面各地到處以打工為生,積極的逃避偵查,因此,本案中,對於黃某不受追訴時效期間的限制,即對黃某仍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黃某涉嫌強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姐姐在妹妹死亡現場寫:“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以告慰被姦殺的妹妹

強姦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該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即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係,完全由婦女自已決定,否則,就侵犯了該罪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為強姦行為。

本案中,黃某採取掐脖子、堵嘴、捆綁等方式,使得小王不敢反抗、不能反抗,而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涉嫌強姦罪。

黃某涉嫌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該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權。生命是人所有社會活動的基礎,對生命法益的侵犯是最嚴重的犯罪,歷來為我國刑法打擊的重點。

故意殺人罪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既可由作為方式,如用刀將人捅死,也可由不作為構成。如果存在違法阻卻事由,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執行職務行為、消極安樂死等,阻卻責任,行為不具有違法性;當行為符合構成要件,而存在責任阻卻事由時,如無刑事責任能力、不具有期可能性或違法性認識可能性時,阻卻責任。只有當行為同時具備違法與有責時,行為才對其殺人行為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黃某強姦小王后,為滅口而殺人的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

黃某涉嫌盜竊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姐姐在妹妹死亡現場寫:“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以告慰被姦殺的妹妹

盜竊罪是採取和平手段,將他人佔有的財物非法據為已有的行為,該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財產權。盜竊罪是破壞佔有犯罪。

談到盜竊罪往往會分析死者佔有的問題,即死者對其財物是否還有佔有權,如果認為有,則行為人殺死他人而拿走身上財物的行為,涉嫌盜竊罪;如果認為沒有,則涉嫌侵佔罪。

本案中,雖然也有死者,但黃某是在他人家中拿走財物,他人家中的財物,即使主人沒在家時門開著,也視為主人對家中財物的佔有,此時,行為人拿走他人家中財物的行為,涉嫌盜竊罪。因此,本案中,黃某另涉嫌盜竊罪。

姐姐在妹妹死亡現場寫:“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以告慰被姦殺的妹妹

結語:二十五年前的強姦殺人案,黃某終於落網,雖然結果來得遲了一點,但正義永遠不會缺席。警示那些曾經犯了罪的及時自首,沒有犯罪而有犯罪衝動者,懸崖勒馬,多行不義必自斃。本案中,應對黃某按強姦罪、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三罪並罰,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