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問境外輸入病例案——法學專家談法律“戰疫”

  正義網北京3月23日電(記者胡玉菡)近日,境外疫情輸入風險與日俱增,面對“內控”與“外防”的雙重壓力,司法機關打響的法律“戰疫”也在不斷調整“作戰方針”。

  3月19日,最高檢召開檢委會提出,檢察機關對涉境外輸入型疫情防控案件要高度重視,無論境內外、任何國家公民,一律嚴格、規範適用我國法律辦理,涉嫌疫情防控犯罪均應依法追訴,依法懲處。

  多起境外輸入病例被立案調查,偽報瞞報可追刑責,但此罪與彼罪如何區分?多個沉睡的罪名是如何激活的?司法機關下一步將面臨怎樣的挑戰?對此,記者採訪同濟大學法學教授金澤剛,全國檢察業務專家、上海市靜安區檢察院副檢察長曹堅,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長羅培新,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剖析爭議焦點。

  一問:境外輸入病例涉罪爭議

  記者:近日,多起境外輸入病例因瞞報等情況被立案調查,主要涉及到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長期定居在美國的37歲女子黎某,在美期間已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並多次在當地就診,在美國登機前曾服用退燒藥,3月12日登機後未如實向乘務人員提供個人健康狀況及丈夫、兒子等同行人員情況。3月13日,黎某確診,同時有59人被確定為密切接觸者。此後,公安機關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有網友表示疑問,為什麼不是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金澤剛:關鍵要看黎某的行為在入境時是否屬於未如實向海關申報其身體健康狀況,這裡接受申報的主體應為我國海關,而非飛機上的乘務人員。而且,黎某欺瞞中國飛機乘務員上了飛機,儘管黎某在飛機落地前說明了真實情況,但其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要求的預防、控制措施,且其丈夫此後也已確診,足以證明他們一家對機上乘客構成了嚴重疫情傳播危險。黎某在北京機場入關後已接受隔離措施,不存在違反海關檢疫措施的性質,因此對其追究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比較合適。

  曹堅:我的觀點是,主要看行為發生與入境場所。雖然黎某入境填寫的健康申明卡顯示其有發熱、乏力、乾咳等症狀,但也應當屬於“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的情形,可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記者:這麼說,黎某可能既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也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

  曹堅:在出入境場所中,逃避、抗拒檢疫,造成新冠病毒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同時觸及妨礙傳染病防治罪與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屬於法條競閤中一般法與特別法、重法與輕法的法條關係。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可達七年有期徒刑,如果情形較重可能獲刑三年以上,則應當選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如果均是三年以下量刑的,則應當選擇特別罪名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記者:既然兩罪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係,如果從一重罪適用最高刑期為7年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否更符合嚴懲的要求?

  金澤剛:不能完全這麼說。單論最高刑期的話,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在加重情形下最高7年刑期高於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但是,實踐中其實多為一般情形,兩罪的刑期最高都是3年有期徒刑的情況下,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法定刑還有“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則應適用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因此同時觸犯上述兩個罪名時,要根據具體情節判斷法定刑的輕重,最後決定適用何罪。

  二問:爭議緣何產生

  記者: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的爭議點主要體現在哪兒?

  金澤剛:五部門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了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犯罪的六種情形,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行為有四類明確規定的行為。其中,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中的“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行為與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犯罪中的行為有競合之處。這正是當前一些輸入型病例患者涉嫌犯罪時如何定罪產生爭議的原因。

  記者:那麼,如何正確區分此罪與彼罪?

  金澤剛:就當前疫情防控而言,雖然二者都要求引起新冠肺炎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直接侵犯的是傳染病防控管理秩序,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直接侵犯的是國境衛生檢疫管理秩序。

  曹堅:兩罪的犯罪主體基本相同,從後果來看都引發公共衛生安全風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引起了甲類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則是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後者的適用有明確的環境要求,比如在國際通航的海港和機場所在地、進出口岸等地,因此適用起來更加嚴格。

  三問:罪名為何會沉睡

  記者:最高檢連發6批涉疫情違法犯罪典型案例,聚焦打擊重點,闡述罪名適用界限,與其他部門聯合印發意見,激活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回顧疫情防控初期,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很少出現在大眾視野中,您怎麼看?

  金澤剛:刑法第330條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範圍限定於“甲類傳染病”,也許是司法機關多年來不敢輕易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癥結所在。隨著現代醫療衛生技術的不斷髮展,鼠疫、霍亂等甲類傳染病已近鮮見。新冠病毒引發的肺炎疫情雖屬乙類傳染病,但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危害不亞於傳統甲類傳染病,為保障人類生命健康權利,對甲類傳染病作擴大性解釋有其合理性。從長遠來看,未來很有必要通過修正案的形式,立法調整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適用範圍。

  記者:實際上,我們從沒見過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相關判例,這是什麼原因?

  金澤剛: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確是個“殭屍”罪名,很少適用。一方面,入境過關時間較短,海關一般難以確證認定“染疫人”“染疫嫌疑人”,若出現引起傳染病疫情,過關後則有其他部門來查,可能涉嫌其他犯罪了。另一方面,該罪名要求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該結果也不好認定,引起公共衛生疫情的因果關係的判斷較為困難。

  羅培新:此前我們的疫情防控專注於內部防控,防止疫情在國內擴散。當時境外疫情尚未爆發,因此不太涉及輸入型病例問題。此外,目前一些輸入型病例案例依然多適用於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有可能是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慣性問題。

  四問:司法政策調整風向

  記者:1月30日,最高檢下發意見,指出要依法從嚴從重打擊危害疫情防控相關犯罪;2月6日,兩高兩部下發意見,強調嚴懲的同時要“準確適用法律”;最高檢連發6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凸顯專業化特點。司法辦案的風向據此不斷變化,對此您如何評價?

  曹堅:這些司法意見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契合國家當前疫情防控的現實需要。最高檢發佈的幾批典型案例,對於規範我們的司法執法標準、精準適用法律有很大幫助。下一步希望能夠繼續及強化案例指導,統一司法尺度。

  金澤剛:在不同階段,司法機關的“從嚴打擊”對“嚴”的強調有所不同。從“從嚴”到“準確適用法律”等,司法政策的調整有著一定的合理性。比如,最高檢下發意見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適用範圍進行了明顯的限縮,同時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這一“殭屍”罪名予以激活,進而形成了從輕到重、界限分明的刑罰階梯。

  在實踐中,司法機關既需要深刻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義,綜合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行為人的主觀危險性,既要做到對嚴重危害疫情防控行為與其他一般違法行為進行輕重有別的區分;又要準確地理解刑法條文規範,恪守罪刑法定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實現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相統一,使疫情防控仍然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

  五問:法律“戰疫”重心變化

  記者:近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下發《意見》,強調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該意見會對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法律戰疫”產生什麼引導作用?

  金澤剛:此次《意見》細化了違反國境衛生檢疫措施的犯罪行為,無疑有一定的威懾效果,對我國當前疫情防控形勢有一定積極影響。

  曹堅:《意見》特別提醒了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適用範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濫用,更加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以罪名適用的精準化促進涉疫情犯罪治理。

  羅培新:《意見》的出臺契合了境外輸入病例風險加劇的現實背景,體現了五部門對局勢的精準判斷,有利於提高風險防控能力;司法機關進行法律適用時,能夠得到明確指引,確定了罪名的適用範圍;也起到法制宣傳、震懾犯罪的作用,有利於維護來之不易的疫情防控局面。

  記者:《意見》中要求,做好行刑銜接,堅持過罰相當。對此,您怎麼理解?

  曹堅:常見的說法是“罪刑相當”,而《意見》中提到的“過罰相當”可以這麼理解。海關以前發現了類似的行為,大多數走行政執法路線。因此,《意見》提到,對於行政違法行為,要根據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和悔過態度,綜合確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對於涉嫌犯罪的,要重點打擊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犯罪行為;對於情節輕微且真誠悔改的,依法予以從寬處理。

  而如今,原本也許會“一罰了之”的行為,要考慮是否構成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意見》起到了必要的啟示、規範作用,也是更加嚴格懲處此類行為的表現。因此,明確要求做好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這些都是接下來必須嚴格落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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